2017司法考試案例分析:勞動爭議中的效力分析

導語:在司法考試的案例分析中,勞動爭議中約定管轄條款的效力分析是重要的一部分,下面的案情就是與這一部分內容相關的知識點,我們來看看應該怎麼迴應吧。

2017司法考試案例分析:勞動爭議中的效力分析

  【案情回放】

宏安公司註冊地爲江蘇省贛榆縣,瓦莊煤礦系宏安公司下屬企業,住所地爲徐州市賈汪區大吳鎮。賈汪區境內尚有宏安公司下屬企業唐莊煤礦及馬莊煤礦,宏安公司在馬莊煤礦北鄰設有辦事機構並掛牌宏安公司,辦理相關業務。

1995年10月,陳某與宏安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實際在瓦莊煤礦工作。2006年9月,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9月至2009年9月,2010年1月,雙方續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爲自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合同第八條約定: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到贛榆縣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合同系格式合同。

2010年4月,陳某向賈汪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及支付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等待遇,賈汪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實體裁決。瓦莊煤礦不服向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駁回陳某起訴,令其到贛榆縣勞動仲裁委員會重新申請仲裁。賈汪區法院一審認爲:首先,勞動爭議案件在理論原則上不適用約定管轄的相關規定;其次,本案雙方約定管轄的條款系格式條款,不能真實反映雙方就約定事項進行協商的意思表示;第三,本案合同履行地及用人單位所在地均在賈汪區,約定管轄沒有正當的基礎,與約定管轄的立法目的相背離,故本案的約定管轄無效。遂判決由瓦莊煤礦支付陳某經濟補償金等待遇,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瓦莊煤礦提出上訴,徐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各方觀點】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勞動者維權意識增強,勞動爭議案件大幅上升。用人單位則積極應對,一方面積極主動調整不規範用工行爲,如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爲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修改和完善規章制度等;另一方面,研究國家司法考試,儘量規避國家司法考試風險,一旦發生爭議,選擇對己方最有利的方式維護企業利益。本案的約定管轄即是鮮活的實踐案例。勞動爭議案件能否約定管轄,國家司法考試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存在一定的分歧,有必要在理論上作進一步的探討。

瓦莊煤礦:第一,勞動糾紛是民事糾紛,約定管轄是民事主體自由處分民事權利的一種方式,人民法院不應干涉;第二,勞動合同是民事合同,自然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約定管轄的規定;第三,約定管轄對當事人的利益並沒有實際損害,其實體權利仍受到約定管轄的仲裁機構及法院的保護;第四,勞部發[1995]209號《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管轄範圍的覆函》明確了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管轄。

陳某:首先,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的仲裁條款是宏安公司的單方意思表示,不是雙方協商的結果;其次,2010年1月,宏安公司要求陳某簽字的兩份合同變更了2006年9月合同的內容,且都保存在瓦莊煤礦,其中的約定仲裁條款,陳某並不知曉;再次,國家司法考試、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均沒有約定管轄的規定,如認定約定管轄有效則限制和損害了勞動者依法選擇仲裁機構和法院的權利;最後,勞部發[1995]209號覆函是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仲裁管轄的缺陷,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作出了對勞動者有利的解釋,而本案適用該覆函的規定則與該覆函的解釋目的相違背,不應予以適用。

某用工單位:只要該約定管轄不違背勞動者的真實意願,應認定有效。

某律師:勞動爭議約定管轄沒有國家司法考試依據,如認定有效將會限制勞動者的訴權,特別是現階段,應認定無效。

  【法官迴應】

本案約定管轄沒有正當基礎應爲無效

判斷勞動爭議案件能否由雙方約定管轄,在目前國家司法考試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的具體規定情況下,應從約定管轄的立法目的.、適用範圍結合勞動爭議案件的具體審判實踐進行分析判斷。筆者以本案的具體案情爲依託,試作如下分析:

1.民事訴訟法約定管轄的立法目的和適用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從此規定的文義分析,約定管轄的目的主要是考慮了方便當事人訴訟、方便人民法院審理(調查取證、訴訟保全等)、方便人民法院執行的“兩便原則”,客觀上爲當事人有效地規避國家司法考試風險起到未雨綢繆的作用。但從本質上分析,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約定管轄體現的是對雙方當事人在國家司法考試適用上的平等保護和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尊重。

從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文義分析,約定管轄適用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之外的所有民事合同。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國家司法考試的規定。”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審判實踐中,約定管轄適用於平等主體之間以財產(經濟)利益爲目的合同糾紛應該說沒有爭議,而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則不適用約定管轄的規定。可見,約定管轄的適用應符合兩個基本前提:一是當事人地位平等,人身完全自由,沒有人身依附性和政治上的從屬性,合同由雙方自由約定;二是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爲了獲得財產(經濟)利益,在經濟交往中實現財產增值。當然,約定管轄不得違背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