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案例分析:勞動合同延續問題

導語:關於意外流產後,勞動合同還能繼續延續的問題你知道嗎?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相關考試知識,需要了解的朋友們可以一起來看看喲。

司法考試案例分析:勞動合同延續問題

  【案情回放】

家住豐臺區長辛店街道的王女士在某公司做銷售職員,其勞動合同期限是2013年7月至2016年7月。2016年5月,王女士得知自己已經懷孕2個月,告知公司後,公司與王女士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順延協議書,約定其勞動合同順延至王女士哺乳期結束。

2016年8月,王女士意外流產。在其休假20天后,單位告知她:鑑於你已流產,之前的勞動合同順延協議書無效,雙方原勞動合同如期終止。同時,單位向她發出了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

王女士不服單位決定,認爲按照勞動合同順延協議,其哺乳期結束後才能終止勞動合同。依據協議,按照懷胎十月生產和一年哺乳期計算,王女士認爲其合同應到2018年1月才能終止。

於是,王女士多次找到公司負責人協商,但達不成協議。不得已,她找到長辛店街道司法所進行法律諮詢,希望通過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

  【法律在線】

長辛店街道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對王女士遇到的問題進行了解答:該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而王女士認爲的勞動合同至2018年1月才終止的想法也是錯誤的。

上述說法的理由是:王女士的勞動合同本應在2016年7月就終止,因爲懷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所以,公司得知王女士懷孕後,順延了王女士的勞動合同期限至哺乳期結束。

但是,當年8月王女士意外流產,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王女士流產時已經懷孕5個月,按照本規定,其有42天產假,所以,流產之後的42天是王女士的產期,屬於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順延事項,公司不應在2016年7月“終止”勞動合同。

而42天產假期滿就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相應的情形消失”,此後,該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因素就不再存在,公司與王女士也就不需要繼續履行和延續原勞動合同,而且公司有權終止勞動合同或重新續訂勞動合同。

所以,該公司在王女士流產休產假的20天就終止勞動合同是違法的,王女士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之規定,要求原單位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