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沒簽合同的實際案例分析

張小姐在某醫院上班沒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期間患重病喪失勞動能力,鉅額醫療費和今後的生活費醫院竟拒付。

勞動法沒簽合同的實際案例分析

12月16日,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傳來消息,勞動者雖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在工作期間患病有獲得治療、享受非因公負傷待遇的權利。

張小姐2002年9月應聘到某醫院工作,試用期滿後,被派往該醫院和田分院工作。張小姐稱,在和田工作期間由於工作強度大,她於2003年4月18日病倒在崗位上,經確診她患的是病毒性腦炎。同年5月28日,因該醫院拒不支付醫療費,張小姐向天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該仲裁委6月20日作出部分裁決,裁決醫院支付申請人醫療費3.4萬餘元。之後,醫院拒不支付其後續治療費,她請求仲裁委給予最終裁決,要求醫院支付醫療期內本人工資、超過醫療期非因公負傷救濟費等。
醫院稱,張小姐是在和田分院工作,雖該院與和田分院法定代表人爲同一人,但兩家醫院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費用應由和田分院承擔。

經審理查明,被申訴人於2002年9月招用申請人在其醫院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但約定月工資650元。2003年2月,該醫院管委會經與張小姐協商將其派往和田分院工作。2003年4月18日,張小姐在和田突患疾病昏迷,後轉入烏魯木齊市治療,診斷爲病毒性腦炎。同年10月29日,張小姐經勞動能力鑑定部門鑑定爲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仲裁委認爲,張小姐雖未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張小姐在工作期間患病有獲得治療、享受非因公負傷待遇的`權利;醫院提出張小姐是在和田患病,費用應由和田分院承擔,因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張小姐要求醫院支付醫療期內工資、非因公負傷救治費、傷殘救濟費、勞動能力鑑定費、享受退職待遇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仲裁委裁決,醫院支付張小姐醫療費39894.4元、醫療期內本人工資的60%共1170元、超醫療期內非因公負傷救濟費1040元、傷殘救濟費3900元,張小姐享受退職待遇,從2004年11月1日開始,由醫院按月支付張小姐標準工資40%的生活費,直至其生命結束。

接到裁決書後,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均向法院提出起訴。

2005年12月16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後,維持了天山區仲裁委的裁決。

□律師提醒

發生勞動糾紛要把握仲裁時效

近日,不少讀者致電都市報說,有不少用人單位不按時支付工資或只付部分工資,他們問該如何解決。

對此,新疆世源律師事務所主任裴珊作如下解釋: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者,可按合同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處理;無勞動合同者投訴時要提供事實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