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HR法律顧問系列之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是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開具的證明俗稱。離職證明很多單位與勞動者都多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一般在員工交接完畢工作,歸還公司財物,履行了相關離職手續後,便要出具離職證明。離職證明有重要的用途,主要體現在以下四點,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分享一下人力資源HR法律顧問系列之離職證明。

人力資源HR法律顧問系列之離職證明

1、通過離職證明,證明勞動者已經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終結,消除了管理與被管理的的隸屬關係;

2、取得離職證明,表明勞動者履行了終結勞動關係的相關流程,合法合規;

3、取得離職證明,是勞動者前往新單位就業、或享受相關待遇的必備資料,如失業金的領取;

4、取得離職證明也是很多人事資料辦理轉移、交接的必備資料。

離職證明包含的什麼內容,讓其有這麼重要的作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離職證明應該包括勞動者相關信息,勞動者的服務年限,崗位,終結勞動關係的事由,入職時間、離職時間、終結勞動關係後的法律義務、解除日期等等內容。

  離職證明開具需要注意以下七點內容:

1、解除事由要客觀,也就是離職原因要客觀,切勿因爲考慮員工個人要領取失業金等事項,聯合勞動者將個人原因離職換成因公司原因騙取失業金。這是要付出很慘重的代價的。一方面面臨社保機構的法律風險,另外一方面也有可能面臨勞動者過河拆橋以此要求補償金的風險。

2、勞動者要注意,您取得的離職證明蓋章一定是公司公章,並非某個部門章,同時要仔細覈對您的在單位的服務年限、入離職時間、崗位等內容,避免離職證明與您應聘時填寫的履歷有出入。

3、單位請勿畫蛇添足寫離職證明,一般不建議用人單位在離職證明上填寫對員工的表現進行評價,如果積極評價尚可,但碰到因各種原因導致分手不愉快時給予的惡意評價,用人單位可能有因開具的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被追償的'風險。

4、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要及時,勞動者報道、失業金領取都要有對離職證明的開具時間有一定時效性要求,避免因此給勞動者造成一定損失。

5、離職證明開具時,也是員工工資一次性支付的時間。《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6、離職證明開具前,應該要求勞動者按照法律規定時間提出離職,並本人親自辦理離職手續,如果是因個人原因離職的應該提交本人親筆簽名的離職報告,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辦理的,必須出具委託書,以規避勞動者反悔的法律風險。

7、離職證明勞動者領取時,務必請本人簽字,避免因勞動者丟失或其他原因惡意以用人單位拒絕出具離職證明而導致其損失,進而向單位追償損失的風險。

值得一提的是,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資料,應該至少保留兩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