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社會工作是市場化

導語:在社會工作訓練和教育方面,美國社會工作學院協會於1919年成立,並於1932年頒佈了社會工作教育的最低限度課程。此後,該協會陸續制定了一些重要教育政策,重新確定了社會工作的基本知識。

淺析社會工作是市場化

  一、社會工作是政府職能的延伸

1947年聯合國調查各國社會工作教育概況時,曾收到33個國家對社會工作所下的33個不同的定義。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國家的背景差異和對社會工作的不同理解。中國當代社會研究中心主席田森認爲,社會工作學是:“一門研究如何助人,如何保障社會全體成員的基本生活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發展的科學。” 也有人認爲,社會工作是一種以助人爲宗旨、運用各種專業知識、技能和方法去解決社會問題的專門職業,是確保現代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制度。從19世紀60年代起,社會工作始終關注弱勢羣體,注重解決社會問題。這就決定了社會工作和政府職能具有相似之處。

今天,社會工作已經發展成爲以價值觀和實踐爲基礎的助人自助的專業活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11年5月頒佈了第九批國家職業標準,社會工作首次被載入中國職業標準目錄,其中對社工的職業定義是:遵循助人自助的價值理念,運用個案、小組、社區、行政等專業方法,以幫助機構和他人發揮自身潛能,協調社會關係,促進社會公正爲職業的社會服務人員。所以這種專業活動的主要目的和作用是協調社會關係。

政府的行政職能是相對穩定的,但是,職能的內涵和外延會隨着任務和要求的變化而變化,職能的內容及行使手法、管理方法也應隨着形勢、服務對象、服務內容的變化而有所不同。不論政府職能如何變化,社會管理都是其中不可少的。在政府的社會管理無法深入的地方,社會工作就充當了社會自發的對政府職能的補充。我們要建立高效率的小政府,一些社會問題就更要在政府的引導下由社會自己解決。

廣東省深圳市社科院在2005年11月5日的市政協四屆二次常委會上提交了 “關於‘十一五’期間深圳市社會事業和社會管理體制改革的研究報告”,建議深圳撤銷街道辦事處,強化社區自治功能,培育和發展社區服務實體、中介組織和專業性社會工作機構。行政事項交回區政府職能部門,社會化職能就交給社區,而公益性服務工作則交給專業化的社區工作者承擔。這個報告充分體現了在新時期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社會工作將成爲政府職能的延伸。

  二、社會工作的價值倫理基礎

社會工作的社會基礎是契約社會。

現代契約政府的理論源頭可以上溯到古希臘羅馬時期的自然法觀念:修昔底德借伯里克利之口說,“我們服從法律本身,特別是那些保護被壓迫者的法律,那些雖未寫成文字、但是違反了就算是公認的恥辱的法律”,這裏所謂“法律本身”、“未寫成文字”的“法律”實際上指的就是自然法。中世紀基督教神學把自然法和上帝等同起來。正如保羅所說,一切權力皆源自上帝。奧古斯丁神學的特點是上帝的“神法”,即自然法,與人爲法的對抗。而阿奎那則認爲,人類從上帝那裏分有而來的神聖理性及其永恆之律,就是自然法。這樣自然法必將與人的理性相統一。人類具有理性,能夠自覺地接受上帝的指導與管轄,即能夠認知自然法,因此也就具備了承擔道德責任、履行道德義務的條件。這在某種程度上是近代以來的自然法觀念的先聲。近代法學流派繁多,但是大都信奉理性的力量,着眼於個人或社會,強調權利和義務。約翰·洛克的觀念基本上代表了近代自然法學說的主流觀點:自然法以人類理性爲基礎,確認並保護人之自然權利,侵犯人之自然權利就意味着違反自然法,人人都具有阻止和制裁這種違反自然法之現象的正當權力,他們宣揚“天賦人權”和自由平等,主張契約自由和私有財產不可侵犯。自然法學派直接造成了法國《人權宣言》、美國《獨立宣言》,美國憲法、拿破崙法典、奧地利1811年民法典、德國1896年民法典和瑞士1907年民法典等。近現代契約政府就建立在對自然法的認識之上。

18世紀,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首先提出了社會契約的概念,美國獨立後,依照《社會契約論》思想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憲法。按照社會契約論,政府是人民爲保障自己的自由權利,相互妥協讓步,放棄自己的一部分權利,將其交給政府。所以個人的權利就是政府的義務。關注弱勢羣體,保護每個個體的生存權利,就理所應當成爲政府職能的一部分。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社會工作纔可能成爲政府職能的延伸。

盧梭堅定地認爲,自由的人是共和國制度唯一基礎。當政府掌握了人們讓出的權利之後,我們必須保證政府不會濫用這種權利,不至於凌駕於人民之上,用人民主動獻出的權力來實施暴政、剝奪人民其他的權利,這就是社會契約要解決的根本問題。盧梭說:“國家的體制愈良好,則在公民的精神裏,公共的事情也就愈重於私人的事情。”盧梭還說,一旦有人針對國家大事說“這與我何干?”這個國家就可被認爲是迷失了。因此只有自由的公民纔是社會契約成立並且合法的前提。因爲契約,人民變成了公民,自由公民不但要保護捍衛自己的權利,而且要必須對他人的權利負責,對社會負責。這種責任表現爲對人權的捍衛。如果一個人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權利,那麼他就無法保障自己的自由和權利。不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權利,這是消極意義上的對人權的捍衛。在積極的意義上,就是要限制政府的權力,採取主動的方式積極捍衛所有人的自由和權利。這樣社會工作就有了倫理上的基礎和價值依據。對弱勢羣體的扶助,正體現了對他人的自由和生存權力的捍衛。

在基督教傳統中,對人的熱愛是出於對上帝的責任和義務,如果按照近代自然主義的觀點,把理性、上帝和自然權利統一起來,那麼無論是從基督教倫理的框架下的博愛觀出發,還是從功利主義框架下的`權利和義務出發,社會工作都體現了理性基礎上的自然法則和公民的義務與責任。

  三、社會工作是市場化的倫理行爲

然而不是每個人都可以成爲社會工作者,社會工作成爲一種職業也是社會分工的結果。在社會高度分工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工作就不僅僅是倫理行爲,而且也是市場行爲。

中國的王朝政府是一個倫理政府,政府的唯一代表,皇帝,充當着大家長的角色,各級地方政府的行政長官也在當地充當着家長的角色;社會行爲發生在各個家族中間,而家庭和個人又由於各種親屬關係而同時隸屬於不同的家族。比如某男既可以是A家族的兒孫,又可以是B家族的女婿,還可以由於哥哥的姻親關係成爲C家族的親屬。即使由於共同的境遇、共同的謀生手段或共同的經濟往來而凸現出來的羣體比如乞丐、挑夫或鹽商等人,也首先屬於某個家族,並自發地以類似家族的方式組成團體和幫會。由於倫理的含義在引進西方倫理學的概念後有所擴大,以家庭倫理爲主要特徵的社會可以被稱爲倫常社會。

中國古代並不存在獨立的社會工作。大戶或寺院也有類似社會工作的施捨活動,但是其本質,是單一的偶然救助。至於鄉社等組織,也不過是互幫互助。在倫常社會中,每一個人都要對,並且主要對自己的家族成員負責。對弱勢個體的幫助和社會公益事務都是在家族內部,以倫常方式進行的,所以不可能產生專門的社會工作。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家族對個人的倫理責任被國家對個人的倫理責任所取代,因此本質上,計劃經濟體制的社會仍然是一個倫常社會。政府承擔了全部義務和責任。因此也不會產生專門的社工。

在倫常社會裏,每個個體都負有對家族或是集體應盡的責任和義務,而不負責其他個體的自由和權利。在理論上,倫常社會裏並不存在弱者,因爲每個人的自由和權利都隸屬於家族或是集體,因此都是一樣的。正如一個家庭會盡量保證每個成員都會有飯吃有衣穿,而每個成員都要爲這個家庭負起責任,而這種責任並不因爲個體能力的差異有所變化,每個人只需要盡其所能,竭盡全力。個人與集體是絕對統一的。

但是這只是一種理論狀況。個體之間的差異和衝突並不像理論中一樣可以輕易被忽略和消除。這種差異和衝突最終將導致特殊意志和一般意志的對立,並出現集體與衆人的分離。

市場經濟體制假定了獨立於政府的平等自由的個體。因爲市場經濟的運作首先承認了個人對財產支配權,其次認可了個人需要的交換和流通,最後以稅收的方式明確了個人與政府間的權利和義務,而經濟生活的有效運轉又要求了個體之間的相互責任和義務。這樣就具備了社會工作誕生的條件,倫理行爲成爲可以買賣的對象。社會工作也就應運而生了。

只有在一個契約社會中,自由公民作爲社會契約的基礎,才具備對其他個體自由和權利的責任;只有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這種責任和義務纔可以以分工的方式成爲一種職業。所以社會工作是市場化的倫理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