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教材:基金監管(二)

  第四節 基金運作監管

2015年5月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教材:基金監管(二)

命題點一 對基金募集申請的核準

基金募集申請覈准是基金運作的首要業務環節。各國的方式不同,主要分爲覈准制與註冊制。我國對基金募集申請實行的是覈准制。

基金募集申請覈准的主要程序和內容包括:

(1)對基金募集申請材料進行齊備性和合規性審查。

(2)對基金募集申請進行評審,最後作出覈准或者不予覈准的決定。中國證監會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之曰起6個月內作出覈准或者不予覈准的決定。

(3)簡化產品審覈程序,實施分類審覈制度。

(4)辦理基金備案。獲准發售基金份額之後,基金管理人將在規定的募集期限發售基金份額。當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設立條件,基金管理人需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之曰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QDⅠⅠ募集的主要程序包括:

(1)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募集申請文件。

(2)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額度、規模、上限等。

命題點二 基金銷售活動的監管

(一)基金銷售監管的主要內容

(1)銷售的基金產品是否經過覈准以及銷售主體是否具備相應資格。現行法規規定,基金募集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覈准前,基金銷售機構不得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不得向公衆分發、公佈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或者發售基金份額。基金合同生效之後,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轉換。未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或未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不得辦理基金的銷售或相關業務。任何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辦理基金銷售或相關業務。未經基金銷售機構聘任,任何人員不得從事基金銷售活動。宣傳推介基金的人員、基金銷售信息管理平臺系統運營維護人員等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的銷售業務,應當由基金銷售機構總部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書面銷售協議,未經簽訂書面銷售協議,基金銷售機構不得辦理基金的銷售。

(2)基金銷售過程中是否遵循適用性原則。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

(3)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製作、分發和發佈是否合規,是否充分揭示相關投資風險。

(4)規範基金銷售費用結構和費率水平,維護基金銷售市場秩序。

(5)規範基金評價業務,引導長期投資理念。

(6)銷售結算資金監管。爲了確保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安全,中國證監會不僅引入基金銷售賬戶的監督機構,還對基金銷售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撤銷等運作行爲,以及銷售結算資金交收流程和時點進行了具體規範,要求基金銷售賬戶的日常運作應遵循封閉運行,定向劃付,同基金投資人返還,自有資金分開交易,禁止擔保等原則。

(二)基金銷售監管的主要方式

(1)通過督察長監督、檢查基金銷售活動。

(2)對基金銷售適用性原則應用情況進行檢查與指導。

(3)宣傳推介材料的報備監管。

命題點三 基金信息披露監管

(一)主要監管部門及其相應的職責

目前對基金信息進行監管的部門主要是中國證監會及其各地方監管局、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監會主要負責起草修訂基金信息披露的規範。證券交易所(滬、深交易所)則主要負責監管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監管的原則和目標

基金信息披露監管的原則是以制度形式保證基金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最終實現最大限度保護基金持有人合法權益的監管目標。

(三)基金信息披露監管的主要內容

(1)建立健全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規範,主要是依法監管。

(2)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監管。

(3)基金存續期信息披露監管。

(4)信息披露違規處罰。主要有: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取消基金從業資格或罰款,追究刑事責任。

命題點四 基金投資與交易行爲監管

(一)對投資組合遵規守信的監管

1.對投資範圍的監管

股票基金應有60%以上的資產投資於股票;債券基金應有80%以上的資產投資於債券。

貨幣市場基金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不得投資於股票、可轉債券、剩餘期限超過397天的債券、以定期存款利率爲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等。

股指期貨方面,法規規定,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法規規定參與。其中,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根據風險管理原則,以套保爲目的,而債券基金和貨幣基金不得參與股指期貨。

2.對主要投資比例的監管

(1)法規對基金投資的分散性有強制規定。一隻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能夠超過該證券的10%。指數類基金品種不受此限制。不符合比例的,10日內調整。

(2)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3)對於新成立的基金,基金合同一般約定6個月的建倉期,建倉期結束後,基金投資組合的各項比例需要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不符合比例的,10個交易日進行調整。如果基金名稱顯示投資方向的,應80%以上的非現金基金資產屬於投資方向確定的內容。

(4)對於基金回購融資業務,法規規定,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中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金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同時,爲了控制基金通過回購融資放大股票投資風險,除非基金合同或招募說明書另有明確規定,基金參與國債回購交易融入的資金不得用於二級市場的股票投資。

3.對禁止性投資行爲的監管

(1)限制性規定:①承銷證券;②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③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④買賣其他基金份額(另有規定除外);⑤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債券;⑥買賣與基金管理人、託管人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的證券;⑦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2)《證券投資基金法》對於基金管理公司的禁止性行爲作出規定,包括不得將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財產或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不得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爲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上述規定要求基金投資過程中,基金管理公司要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保證基金財產的獨立性,保證不同組合在研究支持、交易執行等環節得到公平對待,禁止老鼠倉等利益輸送行爲。這是基金投資監管的底線,也是基金行業獲得公衆投資者信任的基礎。

(二)對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投資、交易環節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及執行情況的監管

通過現場檢查,關注投資交易內控情況及相關風險控制。

(1)中國證監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對基金投資管理的程序、決策過程、投資相關環節、部門和人員的配置等做了具體而且明確的規定。在投資管理方面,要求建立投資對象備選庫制度,強調研究部門應根據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備選庫。在投資決策方面,要求健全投資決策授權制度,明確界定投資權限,嚴格遵守投資限制,防止越權決策。

(2)中國證監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

(3)中國證監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資產,建立有效的異常交易日常監控制度,對不同組合之間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進行監控,並定期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嚴禁同一組合的同日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交易行爲。該辦法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應設立專門的業務部門,投資經理與基金經理不得相互兼任。

(三)對投資風險的監控與預警

防範系統性風險是基金投資監管的一項重要內容,由於開放式基金日常面臨申購贖回的壓力,因此,流動性風險的監控與預警是中國證監會日常監控中最爲關注的,與此相結合,也關注信用風險、利率風險等市場風險。

(四)基金投資交易監管的方式及違規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