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險公估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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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公估業存在的問題

  一、保險公估機構實力不強。

一方面,目前我國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的素質不高,專業人才僵乏。從目前我國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的構成來看,無證人員從事保險公估業的現象還較普遍。另一方面,我國的公估機構規模小、資金少、實力弱、地域分佈失衡。目前我國的保險公估人數據、信息、資料缺乏,管理薄弱,公估業務主要集中在技術含量較低、險種較爲傳統的如企業財產險和機動車輛險的理賠業務上。而國外保險公估人已經涉及的其他業務如風險評估、價值鑑定、貨物監裝監卸、保險標的損失的檢驗、查勘、理算、受損標的物殘值的處理或拍賣、索賠代理、理賠代理、保險理賠諮詢服務等還未能充分開展。

 二、法規建設滯後,約束機制乏力。

我國的保險公估市場還存在監督結構單一、方式粗放、公估機構的自我約束機制沒有建立的問題。首先,政府監管效力不高。我國對保險公估機構實施監督管理主要是依據《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的要求實施管理。公估機構在市場中共同遵循的“遊戲規則”還不夠具體和細化,導致其只能在摸索狀態中開展各項經營活動。其次,加上公估機構的行業自律組織尚未建立。目前,我國保險公估人還未有一個全國性的行業協會,行業自律規範處於缺位狀態,這將嚴重影響我國保險公估制度功能的發揮。再次,社會監督機制有待完善。發達的國家和地區都有專門的社會投訴部門專門接受客戶投訴,並由該部門進行調查,且根據調查情況一記錄在案、酌情處理。而在中國,尚未有專門針對保險公估違規行爲的投訴部門。此外我國還未有相關的信用等級評定機制對保險公估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三、保險公估的社會需求不足,限制了保險公估業的發展。

當前,我國保險公估機構面臨的一個很嚴重的問題是業務量嚴重不足。主要因爲在於,保險公司傳統的經營模式和經營理念制約了保險公估業的發展。我國的保險公司大都沿襲了“大而全、小而全”的經營模式,自身承攬了保險經營的所有環節,即從展業、承保到防災、定損、理賠、追償等都由保險公司經營。中國保險市場中的大部分潛在的公估業務實際上是由保險公司的理賠部門自我“消化”掉了。另外,在外延式粗放經營理念的指導下,保險公司“惜賠”和“以賠促保”的現象層出不窮,理賠成爲保險公司降低成本和拓展業務的手段,因而在主觀上不願意讓作爲第三方的保險公估機構介入到理賠工作中。

  四、保險公估機構認知度不足,保險消費者的權益得不到應有保護。

保險公估宣傳不夠,社會不瞭解保險公估,對保險公估的認同度低。保險公司參股保險公估機構,部分保險公估人員來自保險公司,使被保險人誤認爲保險公估行是保險公司的附屬機構,在理賠過程中難免會偏袒保險公司。另外,保險公估行的公共理賠金額往往低於被保險人的索賠金額,加深了被保險人的誤會。此外,社會公衆維權意識淡薄,即使有客戶瞭解公估公司的作用,但因多年受保險市場保險公司單方面壟斷的`影響,在理賠方面已處於弱勢地位,爲自己爭取權益的意識不強。

  五、保險公估主體供給混亂。

我國的保險公估機構數量在整個保險中介市場所佔的比重仍然較低,同時供給主體較爲混亂。目前,我國保險公估市場存在着專業公估人和兼業公估人兩種。專業公估人是指正式得到中國保監會批准的公估公司。兼業公估人的來源十分複雜,包括財政部門的資產評估公司、司法部門的公證處、某些系統成立的事故鑑定處理中心、物價部門、技術監督局、各類專業技術協會和科研機構、大型企業的技術部門等。由於社會公衆對保險公估本來就不瞭解,因而沒有將專業保險公估機構和兼業保險公估機構區別開來,認爲它們可以互相替代。由於這些兼業公估機構參與保險公估,擠佔了專業保險公估機構的一部分業務來源,使得本來就生存艱難的保險公估機構更是雪上加霜。

 六、保險公估機構的獨立性不夠。

在國際上,公估人可以分爲代表被保險人的公共公估人和代表保險公司的獨立公估人。在我國,沒有這種明確的分類。從我國《保險法》中的“接受委託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鑑定的評估機構或者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估和鑑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可以看出,立法者的初衷是讓我國的保險公估成爲獨立公估人,作爲獨立第三方。根據目前的《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員工,以及經紀公司都可以出資設立公估公司。這種格局的直接結果,就是保險公估的獨立性受到挑戰。假如保險公司投資設立一家公估公司,如果其目的是處理自身的理賠案件,通常該公估公司在作業時不太願意主動告知被保險人其存在利害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