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廠房的入賬處理

從開始記賬入冊直到結算的全過程以及其中的環節都叫做賬,是指會計進行帳務處理的過程,一般從填制憑證開始到編制報表結束的整個過程·也稱會計實務。下面小編爲大家整理了關於辦公廠房的會計實務,一起來看看吧:

辦公廠房的入賬處理

  一次性交款購買辦公用房如何入賬

【問題】

公司一次性交款購買了辦公用房,入住後很久才辦理房產證。請問是應該依照房產證的日期來入賬,還是根據購產發票的日期來入賬?

【解答】

《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2006)》中都未對固定資產的入賬時點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而是採用了“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這樣的彈性標準,由企業自行判斷。如《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下稱“固定資產準則”)規定,“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爲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準則應用指南規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並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後,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結合上述規定,分析固定資產準則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即: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我們可以判斷,無論是一次性交款,還是分期付款或者按揭買房,只要按照購房合同(協議)約定,買方拿到了鑰匙,並且已經可以實際入住,即可確認固定資產,並以此作爲計提折舊的起算時點(即當月增加固定資產)。如果還需要裝修的,應考慮是將裝修單獨覈算,還是作爲房屋整體來覈算。

通常,協議約定可以交鑰匙時賣方即應開票,不過實踐中可能有延遲,但是否取得發票也不作爲固定資產能否入賬的唯一標準。至於房產證的辦理,通常也不能作爲會計上判斷固定資產應否入賬的直接依據。

  購進廠房支付的土地出讓金應列入無形資產嗎

【問題】

我公司購入廠房一幢,由於屬於工業用地轉爲商業用地,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是否應列爲無形資產及如何進行攤銷?

【解答】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和六十七條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爲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准予扣除。作爲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因此,貴公司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應作爲無形資產,按照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並在稅前列支。

  跨年度報銷費用能否稅前列支

【問題】

我公司有一些費用,比如差旅費中的路橋費、油費,電話費等,這些發票上填制的日期是2009年12月份,2010年1月份出差人拿這些費用單來報銷,我們就將費用單出在了2010年1月當期的費用,稅局的人說這些費用不屬於本年度的費用,不能列支,應該在彙算清繳時作調增處理。 稅法上有這樣的規定嗎?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爲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爲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爲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務中經常會涉及到跨期費用的處理,通常對於跨月不跨年的費用,財稅部門的監管相對較鬆,但對於跨年費用往往口徑較緊,企業在彙算清繳時應該將跨年費用作適當調整,使其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