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的納稅調整

以公允價值計量資產納稅調整新表分爲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和投資性房地產三大部分。

關於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的納稅調整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納稅調整

對於企業根據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的收益或損失,應進行與會計處理相反的納稅調整。

1.新準則規定,企業劃分爲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股票、債券、基金,以及不作爲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公允價值作爲初始確認金額;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將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處置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時,公允價值與初始入賬金額之間的差額應確認爲投資收益,同時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但稅法不予確認因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的損益。因此,對於企業根據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的收益或損失,應進行與會計處理相反的納稅調整。

【例】甲公司於2008年10月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10000股,每股市價10元,初始確認時,將該股票劃分爲交易性金融資產。2008年12月31日,該股票的市價爲12元。2009年7月,甲公司將該股票售出,售價爲每股13元。

2008年10月,購入股票。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

2008年12月31日,確認股票價格變動產生的損益。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20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0000

2009年7月,出售股票。

借:銀行存款            130000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0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00000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20000

投資收益             30000

2008年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000元;2009年,稅法確認資產轉讓所得=130000-100000=30000(元),會計上確認10000元(30000-20000),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00元。

如果按照新表填報說明來計算的話,2008年納稅調整額=(第4列“期末計稅基礎”-第2列“期初計稅基礎”)-(第3列“期末賬載金額”-第1列“期初賬載金額”)=(100000-0)-(120000-0)=-20000(元);2009年納稅調整額=(0-100000)-(0-120000)=20000(元)。

2.新表不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填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當期僅導致會計基礎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是一項不屬於時間性差異的暫時性差異,不影響會計利潤,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在處置的`時候,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處置收益或損失包括賬面出售損益和原計入“資本公積”科目的轉入金額,與按照稅法計算的所得或損失金額相同。

  投資性房地產所涉及的納稅調整

根據新準則的規定,投資性房地產採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不計提折舊或攤銷,在資產負債表日,其公允價值高於賬面餘額的差額,借記“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餘額的差額作相反的賬務處理。

除上述情況外,需要確認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的損益還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企業將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爲自用房地產或者存貨時,應當以其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作爲自用房地產的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轉換日,按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借記“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科目,按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貸記“投資性房地產——成本”科目,按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貸記或借記“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

2.企業將作爲存貨的房地產以及自用的房地產轉換爲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按該項房地產在轉換日的公允價值入賬,借記“投資性房地產——成本”科目,原已計提跌價準備的,借記“存貨跌價準備”科目;按其賬面餘額,貸記“開發產品”等科目。同時,轉換日的公允價值小於賬面價值的,按其差額,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轉換日的公允價值大於賬面價值的,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