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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一: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和期限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
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爲一種用益物權,則用益物權的一般取得原因(如轉讓、繼承等),自然也適用於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取的初次取得有如下兩種方式:
1.劃撥
土地劃撥,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費用。
(2)類型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
2、土地使用權出讓。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爲。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
1.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期限的限制。
2.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有最高期限的限制,其最高期限爲:
居住用地7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工業用地50年;
每一塊土地的實際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內,由出讓方和受讓方雙方商定。
大家在記憶的時候只需記住70年、40年的情形,其餘均爲50年。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消滅
考點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消滅
1.期限屆滿
承包經營權期限屆滿的,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但是,若承包人不繼續承包的,或者依照法律規定承包人不能繼續承包的,則承包經營權歸於消滅。
耕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2.承包人放棄承包權的——交回承包土地的
3.提前收回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爲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