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自考《檔案管理學》第五章複習: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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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自考《檔案管理學》第五章複習:整理工作

  整理工作

一、 整理工作的意義

二、整理的內容和步驟

(一)內容包括:

區分全宗、分類、組卷、卷內文件整理、編目、裝訂(或“裝盒”)、排列案卷目錄的編制。

(二)步驟可分爲:

1、瞭解情況,擬訂方案

2、區分全宗和分類

3、細分和組卷、草擬案卷標題

4、初步排列案卷順序,檢查分類是否合理,弄進行適當調整。

5、全面審查修改標題。

6、固定排列位置、編制案卷目錄以及文件的張號、頁號、件號。

三、整理工作的原則

(一)充分利用原有基礎

(二)保持文件之間的歷史聯繫

文件之間的歷史聯繫,主要體現在文件的來源、時間、內容和形式幾個方面。

四、便於保管和利用

全宗和立檔單位的劃分

一、全宗概念及含義

(一)全宗定義

全宗是一個獨立的機關、組織或個人在社會活動中形成的檔案有機整體。

全宗解放初稱爲“芬特”。1955年改爲“全宗”。

(二)全宗的`含義 :

全宗是一個有機整體 ;全宗是在一定歷史活動中形成的 ;全宗是以一定的社會單位爲基礎而構成的。

二、爲什麼要按全宗整理檔案?

三、立檔單位及其構成條件

立檔單位也稱爲“全宗構成者”。 它的構成條件是:

A、可以獨立行使職權,並能主要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文;

B、設有會計單位或經濟覈算單位,自己可以編造預算或財務計劃;

C、設有管理人事機構或人員,並有一定的人事任免權。

四、立檔單位的變化和全宗劃分。

(一)政權的變化和立檔單位的劃分

(二)生產關係的改變和全宗的劃分

(三)基本職能方面考慮

五、人物全宗:人物全宗是著名人物在其一生社會活動中形成的檔案整體。注意兩點:

1、不得收入官方檔案原件;2、一個人一生無論身分、政治立場如何變化,只構成一個全宗。

六、全宗的補充形式 (一)聯合全宗(二)全宗彙集

聯合全宗和全宗彙集的區別:1、它們的構成不同;2、它們的性質不同

七、判定檔案所屬全宗關鍵在於確定檔案的形成者――立檔單位。

要區分兩個概念:檔案的形成者、文件的作者。

1、對內部文件和發文,“檔案的形成者”就是“文件的作者”。

2、對收文,“檔案的形成者”是“文件的實際收受者”。

八、全宗羣 :全宗羣是具有某些歷史聯繫的若干全宗的羣體。

如: * *地區政法系統全宗羣 解放戰爭時期黨政機關全宗羣

  全宗內檔案的分類

二、分類的要求有

1、分類方法要從檔案的形成特點和規律出發,符合文件的歷史狀況,保持它們之間的歷史聯繫。

2、分類應當具體科學性、思想性、統一性、排斥性、伸縮性

三、分類的一般方法有

1、時間分類法:A、年度分類法 B、時期分類法

2、來源分類:A、組織機構分類法 B、作者分類法 C、通訊者分類法

3、內容分類法:A、問題分類法 B、實物分類法 C、地理分類法

4、形式分類法: A、按文件種類分類 B、按載體形態分類C、按形狀規格分類

四、常用分類方法: 分類方法很多,常用的主要有三種:

(一)年度分類法 (二)組織機構分類法(三)問題分類法

五、複式分類法的選擇和分類方案的編制

(一) 年度——組織機構分類法

適用於立檔單位內部組織變化不復雜的單位。如:1974年 辦公廳

* *廳

* *廳

(二)組織機構——年度分類法

適用於撤銷機關檔案。

如:辦公廳 1974年

1975年

1976年

(三)年度——問題分類法

多用於組織變化複雜,或由於機構之間分工不明確、文書工作不正規等原因難以區分文件所屬機構,以及沒有內部機構或內部機構非常簡單而無必要按組織機構分類等情況。總之,在不可能和不適於按組織機構分類時,往往採用它。如:

1980年 綜合類

人事機構類

農林水利類

(四) 問題——年度分類法

多適用於撤銷機關檔案和歷史檔案。

如:綜合類 1960年

1961年

1962年

  立卷

立卷工作內容包括: 組成案卷單位、擬寫案卷標題 、卷內文件的排列與編號 、填寫卷內文件目錄與備考表、案卷封面的編目與案卷的裝訂(或“裝盒”)

一、立卷的方法——文件六特徵立卷法:

按作者立卷

按時間立卷

按問題立卷

按地區立卷

按文件名稱立卷

按收發文機關立卷

二、案卷標題的擬製及封面編目

(一)要求:

1、 歷史觀點和政治上的正確性。

2、 文字簡練,表達準確。

3、 題名基本結構力求完整。

題名的基本結構包括文件的責任者(作者)、內容(問題)和名稱(文種)三部分。必要時須標明地區、收發文機關和時間。

(二)歷史檔案案卷封面的要求

1、 機關名稱。歷史上曾經存在的過的某一個機關,是歷史事實的反映,不能隨意改動,應保留原來的名稱。

2、 人物職務、稱號。不宜改成現代的稱呼。

3、 曆法和紀元。在案卷封面的編目中,應以公曆和公元爲標準。如果文件上使用的是其它曆法年號,則在公曆和公元年份日期之後用括號註明。

4、 文種。歷史上的文種,如奏、諮、指令、訓令等應保留原貌。

5、 地名。應照原文標寫地名,酌情在括號內註明現地名或相當於現在地理範圍的地名。

6、 文件的內容和其他用語。

需要說明的是:

隨着檔案工作的發展,計算機技術的發展,立卷工作逐步由手工操作,向計算機輔助立捲髮展。電子檔案是否要“立卷”,學術界有爭議。請參考有關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