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糾紛處理方法技巧

房產糾紛的處理是不容易的,需要我們瞭解很多的法律知識。下面爲您精心推薦了房產糾紛處理技巧,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北京房產糾紛處理方法技巧

  房產糾紛處理方法

(1)洽談處理:糾紛各方自行洽談,平等、互利、合理、有償的妥善處理;主要是根據當事人之間締結的合同進行洽談,處理爭議兩邊之間的房產糾紛。假如糾紛各方無法洽談處理,可根據糾紛的性質及法令關係分別向主管機關投訴,或請求裁定,或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訟。

(2)機關依職權處理:爭議兩邊的一方向機關投訴後,機關根據主管規模受理,根據有關法令和法規、規章作出決議。如當事人對決議不服,可提起復議或提起訴訟,除結局複議以外,須在收到複議決議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決議一旦作出即可履行,提起復議或訴訟並不中止履行。

(3)裁定或訴訟程序處理:假如糾紛不屬於機關主管,當事人可請求裁定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裁定必須有約好的裁定協議,如無約好,不行請求裁定,只能提起民事訴訟。裁定實施一裁結局制。裁決作出後,當事人不行就同一糾紛再次請求裁定或向人民法院申述。

  房產糾紛解決的方式

(1)協商解決。

(2)調解解決。調解,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在不能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時,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相互諒解,達成和解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

(3)仲裁解決。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行政規章、規定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仲裁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仲裁委員會與行政機關之間沒有隸屬關係。仲裁裁決一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並且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如要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購房者和開發商必須訂有仲裁協議,自願將糾紛遞交仲裁解決。如果雙方中有一方不願將糾紛遞交仲裁,那麼就不能採用這種方式解決糾紛。

(4)行政解決。購房糾紛的行政解決,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門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是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門投訴,由該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爲。就方式而言,行政解決一般經過一級行政決定和行政複議兩個階段。其中,一級行政決定是行政複議的前提和必經程序。包括購房糾紛在內的房地產案件的行政複議依《行政複議法》的規定進行。

(5)訴訟解決。購房糾紛的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購房糾紛的一種方式。購房糾紛訴訟有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兩種。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發生購房糾紛的平等民事主體,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購房糾紛的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有些地方人民法院設有專門的房地產審判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理。

行政訴訟是行政行爲的相對人因不服具體行政行爲而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一方當事人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另一方是對前者做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購房糾紛的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理。

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均分爲一審訴訟與二審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可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再對二審(終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可在兩年內申請複審。但對於已生效的判決書,債權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哪些房產糾紛可以申請仲裁

根據我國《仲裁法》以及一些相關法律的規定,以下幾個方面的房地產糾紛可以採用仲裁的方式解決:

房屋買賣爭議,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價格、優先購買權等方面的爭議;

房屋所有權的爭議,包括所有權歸屬、價格、變更、析產、交換等方面的爭議;

房屋使用權爭議,包括租賃、租金、強佔、返還、佔有、交換、轉讓等方面的爭議;

他項權利與相鄰關係,包括通行、典當及與相鄰房屋發生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等方面的爭議;

房屋修繕的爭議,包括房屋修繕的工程項目及安全檢查的鑑定、各項工程費用的承擔等方面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