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法律知識

農村村民大多在家農耕對法律知識淡薄。法律知識不求你懂得很多但是每個人都應該知道常用的。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了相關農村法律知識,希望大家喜歡。

農村法律知識

  農村法律知識:村民自治篇

Q

1.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應當什麼時候公佈?

A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公佈。

Q

2.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多久進行申訴?

A

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佈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公佈處理結果。

Q

3.如何選舉村民委員會?

A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爲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的,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的爲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所得票數不得少於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佈。選舉時,應當設立祕密寫票處。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託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爲投票。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佈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名單。

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Q

4.村民會議是否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A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Q

5.村民委員會和村務監督機構建立村務檔案,村務檔案包括?

A

村民委員會和村務監督機構應當建立村務檔案。村務檔案包括:選舉文件和選票,會議記錄,土地發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經濟合同,集體財務賬目,集體資產登記文件,公益設施基本資料,基本建設資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徵地補償費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務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規範。

Q

6.哪些村民可以參加村民委員會選舉?

A

年滿十八週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Q

7.哪些人員可以進行登記,參加選舉?

A

一、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Q

8.村民會議召集的條件有哪些?

A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Q

9.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情有哪些?

A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爲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Q

10.村務公開的內容有什麼?

A

一、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Q

11.村務公開的時間?

A

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佈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佈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佈。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佈事項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Q

12.政務、事務、財務三個方面的.村務公開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A

一、政務公開的主要內容:

(一)黨和政府對農村的方針政策;

(二)有關政策的落實和協助鄉鎮政府完成任務的情況,如稅費改革和農業稅減免政策,國家補貼農民、資助村集體政策的落實情況,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情況,土地管理情況等。

二、事務公開的主要內容:

(一)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

(二)村集體的山林、土地、水面、集體企業和財產的承包、入股、出讓、租賃、經營以及有關合同的調整修訂情況;

(三)宅基地使用、村民建房審批情況;

(四)最低生活保障、優撫、救災救濟和種糧直接補貼、退耕還林款物的發放、兌現情況;

(五)村集體經濟發展和興辦公益事業、公共設施的決策和投資、承發包情況;

(六)村幹部年度工作目標及其責任的落實和完成情況;

(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情況;

(八)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情況;

(九)村辦企業和各類服務管理機構用人制度和選拔辦法;

(十)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等等。

三、財務公開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二)村級財務收入情況,包括各項收入,徵用土地補償費及土地租賃收入,承包項目的收入,國家下拔的優撫款、救災款物、各項暫收款、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等;

(三)村級財務支出情況,包括公積金支出、公益金支出、修建費支出、管理費支出,村幹部報酬、計生補貼、義務兵補貼、優撫款、救災款等;

(四)村級公益項目、建設項目的專項收支情況(資金預算、來源、使用、決算);

(五)村集體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情況;

(六)代收代繳費用、水電費收繳以及以資代勞的情況。財務支出不能設“其他”。

  農村法律知識:農村宅基地篇

Q

1.哪些人可以申請農村宅基地?

A

農村村民。農村村民專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果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是城鎮居民,則一般是不允許申請宅基地的。

Q

2.可以申請宅基地的特殊情況有哪些?

A

有些地方,如果經過村民大會同意以及經相關政府部門的嚴格批准後,某些特殊的、非本村村民的其他人也可以申請獲得宅基地。

(1)居住擁擠,宅基地面積少於規定的限額標準;

(2)確實要分居分家的農戶,分家後無宅基地的,也可申請新的宅基地建房;

(3)規劃新村、鎮後需要安排宅基地的農戶;

(4)批准回鄉定居的職工、離退休幹部、復員退伍軍人,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等非農業戶口人員,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按照農村村民申請建房用地的規定辦理。

Q

3.農村村民一戶可以擁有幾處宅基地?

A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第五項規定:“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統一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和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Q

4.一處宅基地的含義?

A

指村民一戶所擁有的宅基地是一塊整地,而不是分佈於村集體土地不同地方的兩處土地。如果分佈於不同的兩處土地,則成了兩處地了,顯然這是法律規定所不允許的。擁有一處宅基地的主體是指農村村民的“一戶”。是否爲一戶,應根據戶籍管理的戶口本來判斷,即如果在戶口本上登記的是一家人,那麼該戶口本所登記的家庭就屬於一戶,該一戶當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了。當然,如果子女已長大成人並已成家,如在分戶後不夠居住則可以另行申請宅基地。

Q

5.村民申請使用集體土地建住宅應當遵循什麼程序?

A

(1)申請宅基地的村民先向所在地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

(2)村民大會或村民委員會對申請進行討論,在表決通過後,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覈或者按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3)政府辦理批准手續:佔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等非耕地的一般報鄉鎮人民政府審覈批准;佔用耕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審覈,經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4)由鄉鎮土地管理所按村鎮規劃定點劃線,准許施工;

(5)房屋竣工後,經有關部門檢查驗收符合用地要求的,發給集體土地使用證。

Q

6.農村村民在將房屋出租、出賣後,還可否再申請宅基地?

A

村民在將房屋出租、出賣後,不可以再申請宅基地。這是因爲,如果村民將房屋出租了,一方面,表明出租的村民肯定有房屋居住,出租房屋後,出租的村民不用考慮自身住房的問題;另一方面,出租人將宅基地上房屋出租而獲取利益,如果再允許他申請宅基地,這變相侵害了村集體的公共利益。

Q

7.對非法買賣宅基地的人員如何處罰?

A

(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買賣宅基地的人員的違法所得;

(2)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非法買賣宅基地的人員並處罰款;

(3)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Q

8.宅基地是否可以繼承?

A

不可以繼承。首先,因爲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在通常情況下,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必須是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才行,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失去而失去,不產生在不同農民個體之間的流轉,即不可以繼承。其次,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是爲了保障每戶農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如果允許繼承,將導致宅基地無限擴大,違背了《土地管理法》關於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有關規定。而根據各省市的法規規定,村民一戶擁有宅基地的面積是有限制的,如果超過本省市規定的標準,一般應當歸還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據此,農村宅基地不是遺產,故從法律上講是不可以繼承的。

Q

9.轉讓、購買、繼承房屋所取得的宅基地能否確定其建設用地使用權?

A

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時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對於上述確定農村居民宅基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註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Q

10.村民之間買賣房屋在土地方面需辦理什麼手續?

A

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換土地證書。所以,村民之間在購買房屋還需辦理農村房屋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的手續。如果沒有辦理這一手續一方面容易引發糾紛,另一方面,在引發糾紛後,難以獲得法律上的保護。

應當注意的是,如果非本村村民購買房屋的時候,由於宅基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權的限制,在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時很可能不能獲得支持。

Q

11.購買農村房屋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A

(1)不要私自塗改宅基地使用證書。宅基地使用證書是當地區、縣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頒佈的。在購買農村房屋時,要向當地區、縣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領新的宅基地使用證書;

(2)如果打算在購買農村房屋以後進行翻建,只能在原建築宅基地佔地面積範圍內翻建,不能擴建到附近耕地面積範圍。如果擴建需要佔用耕地、田地面積,則需通過相關部門審批,如果未經審批就增加佔地面積,則增加的部分是非法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