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環境的應急預案(精選9篇)

應急預案指面對突發事件如自然災害、重特大事故、環境公害及人爲破壞的應急管理、指揮、救援計劃等。一起來看看企業環境的應急預案,僅供大家參考!謝謝!

企業環境的應急預案(精選9篇)

企業環境的應急預案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夯實政府和部門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基礎,根據《環境保護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應急預案,是指企業爲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採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以下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指導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一)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

(二)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四)尾礦庫企業,包括溼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

(五)其他應當納入適用範圍的企業。

核與輻射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不適用本辦法。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佈應當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

第四條 鼓勵其他企業制定單獨的環境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並備案。

鼓勵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羣衆性集會活動主辦企業,制定單獨的環境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並備案。

第五條 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管理,應當遵循規範準備、屬地爲主、統一備案、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有關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標準或指導性技術文件,結合實際指導企業確定其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

第七條 受理備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受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佈。

企業應當主動公開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等密切相關的環境應急預案信息。

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備案的準備

第八條 企業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根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需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制定工作,對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的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

企業可以自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也可以委託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委託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企業指定有關人員全程參與。

第九條 環境應急預案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信息報告、監測預警、不同情景下的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資源保障等內容。

經過評估確定爲較大以上環境風險的企業,可以結合經營性質、規模、組織體系和環境風險狀況、應急資源狀況,按照環境應急綜合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的模式建立環境應急預案體系。環境應急綜合預案體現戰略性,環境應急專項預案體現戰術性,環境應急現場處置預案體現操作性。

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企業,編制分縣域或者分管理單元的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條 企業按照以下步驟制定環境應急預案:

(一)成立環境應急預案編制組,明確編制組組長和成員組成、工作任務、編制計劃和經費預算。

(二)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環境風險評估包括但不限於:分析各類事故衍化規律、自然災害影響程度,識別環境危害因素,分析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的關係,構建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後果情景,確定環境風險等級。應急資源調查包括但不限於:調查企業第一時間可調用的環境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可請求援助或協議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

(三)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要求,合理選擇類別,確定內容,重點說明可能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下需要採取的處置措施、向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通報的內容與方式、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的內容與方式,以及與政府預案的銜接方式,形成環境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徵求員工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代表的意見。

(四)評審和演練環境應急預案。企業組織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代表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審,開展演練進行檢驗。

評審專家一般應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政府管理部門人員、相關行業協會代表、具有相關領域經驗的人員等。

(五)簽署發佈環境應急預案。環境應急預案經企業有關會議審議,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發佈。

第十一條 企業根據有關要求,結合實際情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培訓、宣傳和必要的應急演練,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啓動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 企業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至少每三年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修訂:

(一)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的;

(二)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及報告機制、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對環境應急預案作出重大調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訂的情況。

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重大修訂的,修訂工作參照環境應急預案制定步驟進行。對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的,修訂工作可適當簡化。

第三章 備案的實施

第十三條 受理部門應當將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依據、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錄、備案文件範例等在其辦公場所或網站公示。

第十四條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簽署發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較大和重大環境風險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重大的同時報送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向沿線或跨域涉及的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跨市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同時報送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受理部門統一調整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部門應及時將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首次備案,現場辦理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二)環境應急預案及編制說明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環境應急預案的簽署發佈文件、環境應急預案文本;編制說明包括:編制過程概述、重點內容說明、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說明、評審情況說明;

(三)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四)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五)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意見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提交備案文件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進行。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電子文件。

第十六條 受理部門收到企業提交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覈對。文件齊全的,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提交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不齊全的,受理部門應當責令企業補齊相關文件,並按期再次備案。再次備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受理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文件。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制定的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要求,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受理部門備案。

受理部門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將建設項目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試生產期間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製定和備案。

第十八條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有重大修訂的,應當在發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部門變更備案。變更備案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要求辦理。

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需要告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應當在發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門。

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環境應急預案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加重或者變相加重企業負擔。

第四章 備案的監督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彙總、整理、歸檔,建立環境應急預案數據庫,並將其作爲制定政府和部門環境應急預案的重要基礎。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抽查,指導企業持續改進環境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抽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可以採取檔案檢查、實地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託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彙總分析抽查結果,提出環境應急預案問題清單,推薦環境應急預案範例,制定環境應急預案指導性要求,加強備案指導。

第二十二條 企業未按照有關規定製定、備案環境應急預案,或者提供虛假文件備案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調查處理時,應當把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備案、日常管理及實施情況納入調查處理範圍。

第二十四條 受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備案文件齊全的不予備案或者拖延處理的;

(二)對備案文件不齊全的予以接受的;

(三)不按規定一次性告知企業須補齊的全部備案文件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環境應急預案需要報其他有關部門備案的,按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0〕113號)關於企業預案管理的相關內容同時廢止。

附: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企業環境的應急預案 2

一、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市環保局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意識和應急能力,指導和規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保護環境,維護社會穩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羣衆的身體和生命安全。

二、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應急預案。

三、組織機構

寧國市環保局成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領導組(以下簡稱局應急領導組),負責處理轄區內突發環境事件。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事故發生,即自動生成寧國市環保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領導組。局應急領導組視危機情況啓動對應的應急方案,負責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緊急響應、救援。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局應急領導組第一時間向市政府分管領導彙報,市政府自動生成寧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通知市政府《寧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涉及部門、涉案企業,按預案要求進行有序處理。

局應急領導組下設現場監察小組、技術諮詢小組、環境監測小組、綜合協調小組、檢查督導小組、宣傳教育小組。各小組應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切實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四、工作職責

在局應急領導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迅速開展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根據危機狀態,統一部署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工作,對應急工作中發生的爭議採取緊急處理措施。

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善後及安撫工作,適時發佈公告,將危機的原因、責任及處理決定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1、現場監察小組

組長:

副組長;

責任部門:監察隊、事件所在地分局

職責:負責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接警、出警工作;保護事故現場,進行污染源現場調查,對事故現場採取緊急處理措施,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執行事故處理決定。

2、技術諮詢小組

組長:

副組長:

責任部門:審批科、污控科、生態科

職責:負責利用已建立的專家庫資源,爲事故處理提供技術支撐;提供突發環境事件中主要污染物的毒性及消解處理方法,分析污染現狀、污染趨勢。

3、環境監測小組

組長:

副組長:

責任部門:監測站

職責: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污染源監測工作,制定應急監測方案,實施現場監測,爲應急事故的全過程處理提供主要污染物的定性、定量報告及相應擴散模式,爲實施現場救援提供科學依據。

4、綜合協調小組

組長:

副組長:

責任部門:辦公室

職責:負責做好與預案涉及部門的溝通,針對現場情況協調其他相關救援力量參加事故處理。

5、檢查督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責任部門:法規科

職責:負責對各小組職責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併爲事故處理提供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諮詢。

6、宣傳報道小組

組長:

副組長:

責任部門:辦公室

職責:按照領導組的統一部署,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上報及宣傳報道工作。

局應急領導組其他成員職責由領導組組長根據事故發生發展情況視情機動安排。

局應急領導組設值班電話:

五、預測預警

1、預測

結合日常工作,環保12369舉報中心和值班室對公開舉報受理情況及日常環境監督性監測情況實行定期報告,發現污染隱患,形成預警信息,4小時內報送局應急領導組。

2、預警

局應急領導組在得到可能發生污染事故信息後,立即發出預警信息,向監察隊及監測站發出警令,要求30分鐘內組織完畢,出警,並通知各相關部門負責人做好應急響應準備。

當可能出現重大、特別重大污突發環境事件時,局應急領導組將分別啓動II級、I級預警,預警信息立即通報至市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領導組所有成員,預案涉及部門做好應急響應準備。

六、信息報送

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凡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建立信息報送制度。

一般(IV級)突發環境事件,在發現或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後1小時內,向市政府和宣城市環保局報告。

較大(III級)、重大(II級)、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在發現或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後1小時內,報告市政府、宣城市環保局和省環保廳;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同時向國家環保部報告。

事件報告分爲初報、續報、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初報在發現和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後上報,可通過電話或傳真直接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故類型、發生時間、發生地點、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質和數量、人員受害情況、自然環保區受害面積和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破壞程度、事件潛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況。

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是進展情況一次或多次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危害程度及採取的應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後立即上報,採用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如果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範圍涉及到轄區外部時,必須立即形成信息報告連同預警信息報市委、市政府,按照政府信息工作有關要求,通報相關省、市。

如果突發環境事件涉及到外事工作,領導組將迅速通報市政府,按照政府有關規定處理。

七、響應程序

1、一般、較大突發環境事件響應程序

第一步,環保12369舉報中心或值班室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警後,立即向局應急領導組彙報,並通知各應急小組30分鐘內到達各自崗位,同時完成人員、車輛及裝備調度。事故處理中心即時成立,由領導組負責指揮調度,下達指令。

第二步,接到指令後,現場監察小組由組長帶領環境監察人員立即執行環境監察聯動程序,快速出警,到達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取證,保護現場,查找污染源,並對事故類型、發生時間、發生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和數量、影響範圍和程度等基本情況進行初步調查分析,形成初步意見,及時反饋局應急領導組。

應急監測小組由組長帶領同時到達現場,對事故原因、性質進行初步分析、取樣、送樣,並做好樣品快速檢測工作,及時提供科學數據。

技術諮詢小組由組長帶領有關專家迅速趕到現場,通過對監測數據分析,提供突發環境事件中主要污染物毒性及消解處理方法,提出污染事故定性意見。

第三步,局應急領導組收到各組信息反饋後,及時召開情況碰頭會,分析研究相關問題,佈置下一步工作。

綜合協調小組按照有關意見協調相關部門進行現場消解、處置工作及採取其它應急措施,控制污染擴散。

環境監測小組制定詳細跟蹤監測計劃,隨時調整監測項目、監測頻次。

綜合協調小組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試行)》要求,經局應急領導組研究後,向市政府及上級部門進行初報。

第四步,在污染事故現場處置妥當後,綜合協調小組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試行)》要求,經領導組研究後,向市政府及上級部門進行續報。

現場應急工作結束。

2、重大、特大污染事故響應程序

按市政府《寧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要求啓動。

3、擴大應急響應程序

當污染事故有進一步擴大、發展趨勢,或因事故衍生問題造成重大社會不穩定事態,局應急領導組將根據事態發展調整應急響應級別,併發布預警信息,同時可向市政府應急救援領導機構請求援助。

八、新聞報道

按照及時主動、準確把握、正確引導、講究方式、嚴格把關的原則作好突發環境事件報道工作。宣傳報道小組按照領導組的統一部署,不定期就事故預警信息、事故救援情況、現場調查情況、事故認定意見、應急處理結束等信息進行新聞發佈。新聞稿件統一由局應急領導組負責審覈。

九、應急終止

經現場監察小組連續跟蹤監察,突發環境事件已消除或污染源已得到有效控制,環境監測小組連續跟蹤監測,主要污染物質指標已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前提下,可根據專家組意見,經請示領導組簽字同意,發佈應急工作終止。

十、後期處置

1、善後處置

根據現場專家組的科學結論及相應監測意見,組織事故應急處理後援力量開展現場處置工作,消除污染隱患。同時,環境監測小組加強跟蹤性監測,現場監察小組加強現場巡查。

根據現場調查情況及相應技術支撐部門的科學依據,對事故中涉及的損害賠償問題,依據行政調解程序進行。

根據事故認定結論,下達行政處理意見,並對事故進行通報。

2、調查總結

現場監察小組根據調查情況形成現場事故調查報告。

環境監測小組根據監測情況形成完整檢測分析報告。

技術諮詢小組根據專家結論及監測意見形成污染事故認定報告。

以上三份報告報局應急領導組,經審定後,形成完整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報告按照程序上報市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

十一、培訓演練

按照規定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實戰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環境事故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專門的培訓和演練。

十二、社會宣傳

利用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應急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衆廣泛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知識專業教育,宣傳環境應急科普知識,指導羣衆以科學的行爲和方式對待突發環境事件。

企業環境的應急預案 3

1、總則

1.1編制目的

規範和強化全市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最大限度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和危害,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安徽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蕪湖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蕪湖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無爲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等,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我市境內或發生在市外但對我市有較大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衆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放射源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過程中造成的輻射事故、重污染天氣的應對工作按照相應專項應急預案及規定執行,其他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按照本預案執行。

1.4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爲主、協同應對,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

1.5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突發環境事件分爲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具體見附件1)

2、組織指揮體系

2.1領導機構

在市委統一領導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關。在市長領導下,市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進行研究、決策和部署。

2.2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統一指導協調和組織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總指揮: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人民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市生態環境分局局長。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生態環境分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林業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氣象局、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服務中心、蕪湖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一大隊、市人武部、市消防救援大隊以及事發地開發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等單位負責同志。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見附件2。

市指揮部負責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組織開展較大級別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並按照蕪湖市指揮部要求,做好相關應對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可對市指揮部領導和成員進行調整。市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市指揮部統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後,市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污染處置、應急監測、醫療救治、應急保障、轉移安置、新聞宣傳、社會維穩、調查評估等工作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見附件3。

2.3市指揮部辦公室

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分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分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

主要職責:承擔市指揮部日常工作,推進全市環境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督促落實環境應急準備工作,辦理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2.4專家組

市環境應急專家組由市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組建和管理,負責爲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決策諮詢和處置建議。

2.5市現場指揮機構

市政府根據處置工作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派出或指定現場指揮長,統一組織、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應急準備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應堅持關口前移,強化預案體系、風險防控、應急隊伍、應急裝備物資建設等工作。

3.1預案體系

市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制定、完善本級及本部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在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制定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3.2風險控制

市生態環境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分析評估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提高區域環境風險防範能力;檢查企事業單位環境風險防範、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並督促整改發現的問題。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開展本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確定環境風險等級,完善風險防控措施;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及時發現並消除環境安全隱患。

3.3應急隊伍

市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要不斷推進環境應急救援能力建設,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或生產經營者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環境應急處置救援能力建設,加大員工培訓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確保環境應急先期處置有序有效。

3.4物資裝備

市生態環境分局應當健全制度和規劃,配備符合實際需求的應急監測儀器設備和裝備;開展應急資源調查,建立和充實環境應急物資儲備,建立物資儲備信息庫並實行動態管理。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儲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

3.5科技支撐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積極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究和應用,爲環境應急處置提供科技支撐。市生態環境分局應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庫,規範專家管理和使用,充分發揮專家的決策諮詢作用。

3.6聯動機制

根據區域或流域環境風險防範需要,加強與相鄰地區環境應急管理部門的聯動,健全風險防範、信息通報和應急聯動機制;加強生態環境部門與其他部門的聯動機制建設,協同高效處置各類突發環境事件。

4、監測預警

4.1監測

生態環境部門和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環境突發事件監測機制,提高監測技術水平;通過日常環境監測、互聯網信息、環境污染舉報等途徑,加強突發環境事件苗頭信息收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氣象、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市生態環境部門。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監測制度,強化監測手段,提高監測能力。

4.2預警

4.2.1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爲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分級標準見附件4。

4.2.2預警信息發佈

預警信息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手機、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新媒體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衆發佈,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羣可組織人員逐戶當面告知等方式。

預警內容:預警原因、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時間、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發佈機關等。

市生態環境部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發佈預警信息的建議。

預警信息原則上由市人民政府(專項指揮機構)或其授權的生態環境部門發佈,及時向上一級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並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政府通報。四級(藍色)預警由市政府指揮部辦公室或其授權的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發佈,三級(黃色)及以上預警由市政府負責發佈,並上報蕪湖市人民政府或蕪湖市生態環境局同時予以發佈,其中一級(紅色)、二級(橙色)預警上報省指揮部辦公室同時予以發佈。

4.2.3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佈後,市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分局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判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2)防範措施。設置危害警告標誌,採取健康防護措施;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指令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和裝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3)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佈事態最新情況,公佈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4.2.4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佈預警信息的政府或部門,根據事態發展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威脅或危險消除時,按照“誰發佈、誰解除”的原則,由發佈單位宣佈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5、信息報告

5.1信息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立即向市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人員。

市生態環境分局接報後,立即覈實、分析研判、分類報告。①對初步認定爲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當在4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和蕪湖市生態環境局報告。②對初步認定爲較大級別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和蕪湖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同時報省生態環境廳。其中,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或特殊情況下,市生態環境分局可直接向省生態環境廳或生態環境部報告,並同時報告蕪湖市生態環境局。

較大級別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市人民政府須在接報後2小時內向蕪湖市政府報告,同時報省人民政府。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或特殊情況下,市人民政府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報告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應當按照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羣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因環境污染引發聚集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5)可能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報告的。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及時續報信息。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的內容和格式,按照原環保部《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規定執行。

5.2信息通報

因交通事故、生產安全事故、火災事故等引發或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公安交警、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市生態環境部門。其他部門和單位獲得環境污染事件信息後應及時向市生態環境部門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相鄰行政區域的,市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同時報上級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

6、應急響應

6.1響應分級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爲主的原則。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應對,其中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報請蕪湖市人民政府指導應對。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蕪湖市政府組織應對,市政府負責開展先期處置。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應對,市政府負責組織開展先期處置。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和發展態勢,將市級層面應急響應設定爲一級、二級和三級3個等級(見6.3響應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啓動後,可視事件損害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6.2先期處置

市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發生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迅速調度力量,儘快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減少人員財產損失,減輕或消除社會影響,並及時向蕪湖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採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排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污染源。

6.3響應措施

市指揮部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後,根據事故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可控情況,啓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

(1)三級響應。對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市指揮部辦公室決定啓動三級響應,同時報告市指揮部總指揮。市指揮部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給予指導和支持。市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及時處置相關信息和事項。

(2)二級響應。對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市生態環境分局提出相應響應建議,市指揮部決定啓動二級響應。市指揮部總指揮率領市生態環境分局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趕赴現場,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進入響應狀態。市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必要時,提請市委、市政府研究並作出工作部署。當蕪湖市指揮部介入後,在蕪湖市指揮部統一指揮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一級響應。對初判發生較大級別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由市生態環境分局提出相應響應建議,市指揮部決定啓動一級響應,市指揮部總指揮率領市生態環境分局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趕赴現場,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進入響應狀態。市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市生態環境分局相關負責同志在崗帶班。必要時,提請市委、市政府研究並作出工作部署。當省指揮部介入後,在省指揮部統一指揮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6.4指揮協調

6.4.1發生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及較大級別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後,市指揮部立即啓動應急響應,成立並派出現場指揮部,赴現場組織、指揮和協調先期處置工作,待蕪湖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或工作組介入後,配合蕪湖市指揮部或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6.4.2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後,市指揮部立即啓動應急響應,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1)組織專家進行會商,研究分析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和發展趨勢;

(2)成立並派出現場指揮部,赴現場組織、指揮和協調現場處置工作。

(3)根據需要,市指揮機構相關成員單位派出前方工作組,赴事發現場協調開展污染處置、應急監測、醫療救治、應急保障、轉移安置、新聞宣傳、社會維穩等應對工作;

(4)研究決定開發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

(5)統一組織應急處置信息發佈,做好輿論引導;

(6)向受事件影響或可能受事件影響的市內有關鎮或兄弟市縣通報情況;

(7)視情向兄弟市縣、或市有關方面請求支援。

6.5應急處置

市指揮部各工作組、市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按照市指揮部的統一部署,會同事發地開發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迅速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污染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採取措施,查找並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必要時,市人民政府可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市人民政府應組織制訂綜合治污方案。採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範圍;採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

(2)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的居民。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基本的生活和必要的醫療條件。

(3)醫療救治

迅速組織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衆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療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疏導援助。

(4)應急監測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加強環境應急監測工作,爲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5)專家會商

組織專家對環境監測數據進行動態分析和評估,判定污染物種類,預測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範圍和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污染區域隔離與解除、人員撤離與返回等措施建議。

(6)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衆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場監管和調控。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次生災害等。

(7)信息發佈和輿論引導

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手機、各級預警信息發佈中心等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迴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佈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衆配合採取的措施、公衆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針對重特大或敏感突發環境事件,市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應在事件發生後5小時內發佈權威信息,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佈會。

(8)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爲,依法偵查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事發現場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情緒疏導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引發聚集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6.6響應終止

當事件處置基本完畢、污染物質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啓動響應的應急指揮機構終止應急響應。

7後期工作

7.1損害評估

應急響應終止後,市人民政府根據相關規定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評估結論作爲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的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工作按照生態環境部相關規定執行。

7.2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按照有關規定,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意見。

7.3善後處置

市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卹、安置和環境修復、生態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參險企業開展理賠工作。

7.4總結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結束後,負責處置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寫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總結報告,其中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總結報告應上報省人民政府。

8、附則

8.1預案管理

預案實施後,市生態環境分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做好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

市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按照《安徽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備案。

企事業單位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市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同時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建立和完善應急預案優化機制,不斷提升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可操作性。

8.2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生態環境分局負責解釋。

8.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7年11月17日無爲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無爲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政辦〔2017〕67號)同時廢止。

企業環境的應急預案 4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健全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損失,保障環境安全和公衆生命財產安全。

1.2 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3)《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保部令第34號)

(4)《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環保部令第32號)

(5)《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程序規定》(環發〔2013〕85號)

(6)《江蘇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佈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13〕141號)

(7)《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8)《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9)《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損害評估規程》(蘇環辦〔2017〕87號)

(10)《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的通知》(寧政辦發〔2015〕97號)

(11)《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發生的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外且本市受到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輻射事故、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氣等應急工作按相應專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

1.4 預案體系

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由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區(新區和園區)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部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四大類組成。出現跨區(新區和園區)、市、省的情況時,啓動上一級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包括《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南京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和事故災難類其他涉環境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其中,《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專項預案,是全市預防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指導性文件。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結合自身職責,制定本部門環境應急預案。

(2)區(新區和園區)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區(新區和園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區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的專項應急預案,是各區(新區和園區)預防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指導性文件。區(新區和園區)級應急預案體系應包括區(新區和園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其他涉環境專項應急預案及部門環境應急預案等。

(3)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是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的應急預案。

1.5 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爲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

1.6 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將突發環境事件分爲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見附件1)。

2、組織指揮體系

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組織指揮體系由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和專家組組成。各區(新區和園區)突發環境事件組織指揮體系由各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確定。

2.1 領導機構

在市委、市政府統一指揮下,成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作爲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領導機構,全面負責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總指揮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祕書長、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和市應急管理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委宣傳部、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地震局、市交通運輸局、南京海事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水務局、市氣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消防支隊(綜合應急救援支隊)、南京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等相關部門,南京供電公司、江蘇電信南京分公司、中國移動江蘇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國聯通江蘇公司南京分公司等企業和各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爲主要成員單位,並可根據應急處置需要進行調整和補充(領導機構及職責見附件2)。

2.2 辦事機構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主要職責包括:

執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的決定和指示;負責全市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負責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時向省生態環境廳、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及有關成員單位通報應急處置工作情況,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建立和維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平臺,收集、整理和評估事件信息;聯繫各成員單位,對其履行應急預案中的職責情況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

2.3 工作機構

在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並啓動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接管區級現場應急指揮職能。基於有利於現場應急處置的原則,現場應急指揮部由負有應急處置責任的政府部門、所在地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及事件發生單位等組成。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人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指定,統一協調組織現場應對工作。

現場應急指揮部根據事件類型分別由相應的責任部門負責組建:

(1)企業事業單位排污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市生態環境局和市公安局負責。

(2)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和市公安局負責。

(3)交通道路及其基礎設施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和市應急管理局負責。

(4)長江流域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南京海事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5)由乾旱缺水和其他環境污染原因引發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市水務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6)自然災害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氣象局和市地震局負責。

(7)本預案未列出的其他類型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指定負責部門。

當發生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國務院、省政府成立應急指揮部的情況下,現場應急指揮部應在其統一指揮下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同時根據應急處置需要,設置污染處置組、醫療救護組、應急監察組、應急監測組、綜合保障組、宣傳報道組、通信保障組等專業工作組,在市現場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工作機構及職責見附件3)。

2.4 專家組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組由熟識其所在專業或者領域的專家組成,主要專業或者領域包括應急管理、環境科學與工程、環境監測與評價、危廢處置、污染控制、化學化工、冶金、環境生態、安全工程、氣象、水文水利、應急救援、環境損害評估等。

當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由市生態環境局從專家庫中選邀專家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和現場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持,爲事件防範、應急救援和後期處置提出意見和建議。

3、預防與預警

3.1 監控和風險預判

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早發現、早處置、早報告的原則,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進行收集、分析和研判。

市及市派出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環境監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並在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立即報告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安、城鄉建設、水務、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收集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並通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級別從高到低分爲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紅色(Ⅰ級)預警:經研判,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橙色(Ⅱ級)預警:經研判,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黃色(Ⅲ級)預警:經研判,可能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藍色(Ⅳ級)預警:經研判,可能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

3.2.2 預警發佈

預警信息發佈應實行嚴格的審籤制。經審籤後,按《南京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佈管理辦法》發佈。

藍色(Ⅳ級)預警由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負責發佈,黃色(Ⅲ級)預警由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發佈,橙色(Ⅱ級)和紅色(Ⅰ級)預警由上級人民政府發佈。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及各相關部門在無法甄別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級別的情況下,應立即上報市政府及市生態環境局,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甄別環境事件等級,報市政府發佈預警信息。

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提升或降低預警級別。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佈預警信息的單位、部門應及時按照《南京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佈管理辦法》宣佈終止預警。

3.2.3 預警措施

發佈預警信息後,相關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預警級別和分級負責的原則,採取下列1項或多項措施:

(1)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突發環境事件的可能性、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準備或直接實施相應應急處置措施,降低環境污染髮生的可能性。

(2)在危險區域設置危害警告標識,告知公衆採取避險措施,並根據需要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

(3)指令各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環境監測機構立即開展環境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4)調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5)及時發佈最新動態,公佈諮詢電話,加強輿情監測,主動迴應社會關注的問題,及時澄清謠言傳言,做好輿論引導工作。組織專家解讀,廣泛宣傳公衆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以及必要的健康防護措施。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預防性措施。

4、應急響應和處置

4.1 信息報告

4.1.1 報告程序和時限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社區和市民應當在做好自身防護的同時,立即向所在地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和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在事發後2小時內向市委、市政府書面報告;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在事發後30分鐘內以電話形式、1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報告;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力爭接報後10分鐘內以電話形式、30分鐘內以書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市各派出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同時按照上述時限要求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對達到或可能達到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標準的情況,以及社會輿論廣泛關注的熱點、焦點事件,不受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和信息報告相關規定限制,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第一時間電話報告,後續及時上報書面信息。市生態環境局按省相關規定負責及時向省生態環境廳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及時互通信息。一旦出現事件將影響到省內其他市的情況,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通報相關信息;出現跨省情況時,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向省生態環境廳報告。

4.1.2 報告內容和方式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爲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1)初報:內容包括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儘可能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佈示意圖。

(2)續報: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採用傳真、網絡、郵寄和麪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或短信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書面報告中應當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內容,並儘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4.2 先期處置

涉事單位要立即啓動本單位相關應急預案,指揮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做好現場人員疏散和公共秩序維護;控制危險源,採取事故狀態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災害的發生和危害的擴大,控制污染物進入環境的途徑。

現場應急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地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應迅速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避免污染物向環境擴散,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4.3 響應分級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等級從低到高分爲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四個級別。

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事發地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啓動Ⅳ級應急響應,事發地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環境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具體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有關成員單位協助處置。

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及跨區(新區和園區)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市政府啓動Ⅲ級應急響應,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按照本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市政府報請省政府啓動Ⅰ、Ⅱ級應急響應。同時,市政府啓動本預案,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同時啓動相應應急預案。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在國務院或省政府成立的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開展應急響應工作。

當超出本級自身處置能力時,可向上一級領導機構提出請求,由上一級決定是否啓動更高級別的應急響應。

當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重要地段、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以及敏感、可能惡化的事件,適當提高應急響應等級。

應急響應啓動後,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對跨市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按照已經簽訂的相關應急聯動協議執行。對需要省層面協調處置的突發環境事件,由市生態環境局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請求,或由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請求。

4.4 指揮協調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接到有關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後,向市委、市政府彙報,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宣佈啓動本預案,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成立市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調度全市相關力量和資源實施應急處置。

4.4.1 指揮協調機制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各有關部門接到事件信息通報後,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處置行動。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及時、主動地向現場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市生態環境局、南京海事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等有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現場應急指揮部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積極配合,支持現場應急指揮部和各現場應急救援隊伍進行應急監測、應急監察、現場處置等工作的開展。

4.4.2 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指派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類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污染影響評估及應急監測結果,確定轉移、疏散羣衆的範圍;污染影響消除後,組織疏散人員返回;

(7)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4.5 應急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當涉事單位不明時,由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污染源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污染源。市生態環境局應在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應急救援、現場污染處置等先期處置的同時,迅速組織開展應急監測、應急調查,並安排有關技術人員趕赴突發環境事件現場,開展污染源排查、事件原因分析、評估污染程度及範圍,提出現場污染處置方案和建議。市應急管理局應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需要,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協助市生態環境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立即調動應急救援力量,及時趕到事發現場,並按照工作職責和分工,開展現場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4.5.1 應急監測

應急監測組根據水體、大氣、土壤污染物的種類、性質以及環境敏感點、氣象、水文、地貌等實際情況制定環境應急監測方案,確定相應的監測方法及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人員和監測設備,及時準確開展大氣、水體、土壤等監測,研判污染物擴散範圍和影響程度,爲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4.5.2 應急監察

應急監察組在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後,應立即趕赴事發現場,調查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範圍;調查污染源種類、數量、性質;調查事件危害程度、發展趨勢;監督、指導污染源的控制和處置工作;協助、指導有關單位做好人員撤離和防護工作;對事件責任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爲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做好現場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4.5.3 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規定。應急監測、應急監察和應急處置人員根據需要配備過濾式或隔絕式防毒面具,在正確、完全配戴好防護用具後,方可進入事件現場,以確保自身安全。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綜合保障組迅速建立現場警戒區和重點防護區域,及時告知受影響的羣衆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有序組織人員安全疏散撤離,轉移受影響的人員至安全區域。

4.5.4 分類處置

針對水體、大氣、土壤污染和生態破壞等不同類型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分類採取相關的應急處置措施。

(1)水體污染控制措施:水體污染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由污染處置組立即查明和切斷污染源,並根據水務部門提供的水文信息和氣象部門提供的氣象信息開展水體污染擴散趨勢分析,確定污染擴散範圍和影響程度。採取攔截、導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體污染的擴大;採取中和、沉澱、分解、吸附、打撈、微生物降解、調水稀釋等方式,消除水體污染,並防止消防廢水引起二次污染。涉及飲用水污染的,水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所在地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應積極做好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2)大氣污染控制措施:大氣污染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由污染處置組立即查明和切斷污染源,並根據氣象部門提供的氣象信息,開展大氣污染擴散趨勢分析,確定污染擴散範圍和影響程度;採取關閉、封堵、噴淋等措施減輕大氣污染,並防止消防廢水引起二次污染。必要時,及時組織疏散受到大氣污染物影響的人員。

(3)土壤污染控制措施:土壤污染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由污染處置組立即查明和切斷污染源,並根據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部門提供的土地信息,開展土壤污染擴散趨勢分析,確定污染擴散範圍和影響程度;採取隔離、吸附、去污洗消、臨時收儲、轉移異地安置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措施開展有效處置工作,消除環境影響。

(4)生態破壞控制措施:生態破壞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污染處置組會同林業等相關部門立即開展查明原因、損害調查和評估工作,提出生態修復方案,並開展生態環境修復工作。

4.5.5 醫療救護

醫療救護組迅速組織醫療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並根據治療需要,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救治。及時發佈公衆自身保護和健康提示,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等工作。

4.5.6 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區域的市場供應情況及公衆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

4.5.7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爲;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聚集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6 應急終止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處置以及應急監測結果,突發環境事件已得到控制,緊急情況已解除,由啓動應急響應的人民政府宣佈應急終止。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衆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負面影響趨於並保持在儘量低的水平。

4.7 信息發佈

通過政府授權發佈、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佈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迴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輿情,應快速反應、及時發聲,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佈會;對其他輿情應在48小時內予以迴應,並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持續發佈權威信息。

信息發佈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衆配合採取的措施、公衆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5、後期處置

5.1 環境損害評估

應急處置結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的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開展環境損害評估工作,評估結論作爲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初步判斷爲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市生態環境局應及時制訂評估工作方案,組織或委託相關機構按程序開展信息獲取、損害確認、損害量化等工作,判斷是否啓動中長期損害評估及編寫評估報告。初步判斷爲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可以組織填報損害評估簡表。

5.2 應急過程評價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完畢後,由事發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就環境應急過程、現場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行動、應急救援行動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公衆反映等情況開展評估,形成總結報告或案例分析材料。

報告主要包括:突發環境事件等級;環境應急任務完成情況;環境應急是否符合保護公衆、環境保護的總要求;採取的重要防護措施和方法是否得當;出動環境應急隊伍的規模、儀器裝備的使用、環境應急程度與速度是否與任務相適應;應急處置中對利益與代價、風險、困難關係的處理是否科學合理;發佈的通告及公衆信息的內容是否真實,時機是否得當等。

5.3 事件調查

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建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組,按照《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開展事件調查,查清突發環境事件原因,確認事件性質,認定事件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形成書面調查報告,上報本級政府和上級生態環境部門。

5.4 善後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後,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相關部門、單位和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卹、安置等善後工作並組織實施。保險機構第一時間對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審覈、確認和理賠。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事發地政府和相關單位要組織制定生態環境恢復工作方案,開展生態環境恢復工作。

6、應急保障

6.1 資金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由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市財政局審覈後,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事件應急處置時尚未查明責任主體的所需經費由事發地政府的財政先行墊付,待責任主體明確後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分級負擔原則爲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6.2 裝備物資保障

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市政府、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環境應急領域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庫,組織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存、更新、補充、調撥和緊急配送等工作。

6.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通信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暢通。協調基礎電信企業採取應急通信保障措施,保證現場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及現場各專業組、救援隊伍間的聯絡暢通。

交通運輸部門應保障應急響應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部門應加強應急交通管制,保障運送傷病員和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優先通行。

6.4 隊伍保障

市生態環境局應加強環境應急監測、應急調查以及應急專家庫等專業隊伍建設,其他相關部門應強化應急力量支援保障。加強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演練和管理,提高應急救援人員的素質和能力,規範應急救援隊伍調動程序,保障應急工作的有效進行。

6.5 生活及衛生安全保障

由市應急管理局管理、分配救災款物,指導轉移、安置災民,協助交通部門做好應急物資運輸保障;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調度衛生技術力量,搶救傷員,對重大疫情實施管理,防止疫情、疾病的傳播、蔓延。

7、監督管理

7.1 宣傳教育與培訓

市及市派出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環境應急宣傳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識,增強公衆自救互救意識和防護能力,鼓勵公衆及時報告突發環境事件。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及各成員單位應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人員進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增強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7.2 應急演練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各成員單位應根據相關應急預案的要求,組織專業性或綜合性的應急演練,做好跨部門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緊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各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組織本區域單位和公衆開展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演練。

通過演練培訓應急隊伍,檢驗快速反應能力,落實崗位責任,增強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熟悉應急工作指揮機制、決策協調和處置程序,明確資源需求,評價應急準備狀態,檢驗預案的可行性,並根據演練取得的經驗成果和存在問題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7.3 責任與獎懲

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未按規定履行職責,處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依紀依規對有關責任人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附則

8.1 名詞解釋

突發環境事件: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衆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

應急監測: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對污染物、污染物濃度和污染範圍進行的監測。

8.2 預案修訂和解釋

本預案由南京市生態環境局牽頭修訂,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發佈。本預案由南京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8.3 實施日期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寧政辦發〔2018〕67號)同時廢止。

企業環境的應急預案 5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在雷電、大風、雨雪、冰凍等極端惡劣天氣下,可能導致污閃、冰閃、舞動等事故發生,從而對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帶來嚴重威脅;爲加強各類惡劣天氣情況的監測,做好電網應對極端惡劣天氣的各項預控措施,充分發揮小浪底電廠作爲河南電網氣象和災情觀測點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全面做好電網安全運行工作,結合小浪底水力發電廠生產特點,特編制此預案。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

《小浪底建管局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試行)

《小浪底水利樞紐建設管理局突發事故總體應急救援預案》

《河南電網應對冬季惡劣天氣預警預控預案》

《電力企業綜合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電力企業專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國家、行業和地方政府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水力發電廠管轄生產區域內發生大霧、大風、雨雪、冰凍等極端惡劣天氣現象。

2、應急處置基本原則

(1)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緊密監視生產區域周邊天氣狀況,堅持以人爲本原則,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實現由事故處理向事故預防轉變,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2)應急救援工作以“保人身,保樞紐,保電網,保設備”爲首要目標,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爲主,防救結合”的原則。

(3)水力發電廠突發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由廠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實施。

(4)應急救援工作按照水力發電廠下屬各二級部門責任區域劃分,事故發生單位首先採取自救措施,做好初起事故的應急處理,控制事故的蔓延,儘量減少損失。

(5)應急救援工作採用各二級部門自救與全廠救援相結合,各二級部門服從水力發電廠統一安排,做好救援工作。

3、事件類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3.1事件風險的來源、特性

天氣隨着季節、氣候的變化更替,也不斷變化着,雖有規律可循,但也不能排除偶然因素所引發的天氣突變,由此而形成的極端天氣,往往對電力安全生產帶來不同程度的影響。爲了減小天氣因素對電力生產的危害,我們必須高度重視,針對不同天氣狀況採取不同的應對措施。

3。2事件可能導致緊急情況的類型、影響範圍及後果

極端惡劣天氣是指雷電、大風、雨雪冰凍等不正常天氣狀態。夏季的電閃雷鳴,常常會改變小浪底水力發電廠10KV廠用電的正常供電方式,降低廠用電系統的供電安全可靠性;大風強風天氣則會導致電站外送線路出現跳閘,影響電力供應;而冬季的雨雪冰雹等,往往導致污閃、冰閃等現象出現,從而有可能造成發電廠開關站一次設備絕緣降低,導致線路跳閘,發生停電事故。

所以一旦出現這些天氣狀況,應及時按照本預案進行處理,儘可能的減少天氣原因對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所產生的危害。

4、事件分級

應急事件級別分爲三級:

4.1一級

雷電、大風、雨雪冰凍天氣導致小浪底水力發電廠母線差動保護動作,開關站一次設備大範圍動作,嚴重威脅電網安全。

4.2二級

雷電、大風、雨雪冰凍天氣導致小浪底水力發電廠局部外送線路故障、跳閘,外送出力受到影響。

4.3三級

雷電、大風、雨雪冰凍天氣影響小浪底水力發電廠廠用電安全運行。

5、組織機構與職責

5.1應急救援指揮系統

水力發電廠應急救援指揮系統由應急救援指揮部、應急救援辦公室組成。

5.2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5..2.1應急救援指揮部

總指揮:水力發電廠廠長

副總指揮:水力發電廠副廠長、總工

總指揮負責指揮、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與外單位應急反應部門、機構進行聯絡,調動各種應急救援資源,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危害和損失,保證相關人員的安全。

副總指揮負責協助總指揮組織和指揮應急操作任務,向總指揮提出應急反應對策和建議。在總指揮的指揮下分別指揮管轄應急救援隊伍按職責開展應急救援行動,及時嚮應急救援總指揮彙報現場救援情況。

5.2.2應急救援辦公室

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日常管理機構爲水力發電廠應急救援辦公室,設在廠安監部。

主任:安監部主任

成員:安監部專責工程師

應急救援辦公室執行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決定,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水力發電廠突發安全事件應對工作,組織編制和修訂水力發電廠應急救援預案,督促檢查預案演練工作,應急預案啓動後爲應急救援指揮部提供信息、預案、建議和指揮場所等,組織協調有關應對突發安全事件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5.3應急救援工作組

應急救援工作組由技術保障組、後勤保障組組成。

應急救援工作組在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應急救援和事故處理的技術服務和後勤保障工作。

5.3.1技術保障組

組長:生技部主任

副組長:安監部主任

成員:生技部、安監部全體人員

負責應急處理時提供有效的技術服務,根據事故現場的特點,及時嚮應急救援指揮部提供技術方案,有效地指導應急反應行動中的技術工作,組織相關技術和管理人員對人身傷亡事故和危險源進行風險評估。

5。3。2後勤保障組

組長:廠辦公室主任

副組長:生產保障部主任

成員:廠辦公室、生產保障部全體人員

負責保證應急救援的交通、後勤及善後處理工作,組織應急救援所需物資、材料、工具及其它物品,聯繫醫療救護人員,協助做好受傷人員搶救及護理工作。

5.4應急救援隊

應急救援隊由運行調度分廠應急救援隊、發電維護分廠應急救援隊、水工分廠應急救援隊、水電供應部應急救援隊組成。

5.4.1運行調度分廠應急救援隊

隊長:運行調度分廠廠長

副隊長:運行調度分廠副廠長

成員:運行調度分廠全體人員

5.4.2發電維護分廠應急救援隊

隊長:發電維護分廠廠長

副隊長:發電維護分廠副廠長

成員:發電維護分廠全體人員

5。4。3水工分廠應急救援隊

隊長:水工分廠廠長

副隊長:水工分廠副廠長

成員:水工分廠全體人員

5.4.4水電供應部應急救援隊

隊長:水電供應部主任

副隊長:水電供應部副主任

成員:水電供應部全體成員

各應急救援隊在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應急救援和事故處理工作。應急救援隊隊長召集各參與搶險救援部門的現場負責人研究現場救援方案,制定具體救援措施,明確職責分工,指揮實施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對各個應急救援環節進行協調,採取措施儘量將事故損失減小到最低程度,及時嚮應急救援指揮部彙報現場救援情況。

副隊長在隊長的領導下協助隊長工作。隊長不在時,行使隊長的權利與義務。

6、預防與預警

6.1危險源監控

6.1.1小浪底水力發電廠運行調度分廠值班人員,需在當班期間及時關注天氣預報,瞭解所處地域氣候規律。當接到調度部門轉發的省市氣象臺發佈的災害天氣氣象預警後,應注意現場設備監控重點,作好重要設備跳閘的。事故預想。

6.1.2小浪底水力發電廠值班人員,每天需通過地面中控室互動信息系統定時向河南省調彙報當日周邊天氣情況,時間爲每日06:00、15:00,基本格式爲:“XX時XX電廠附近有大風(大霧、雨雪等)”,若無特殊天氣情況也應彙報,基本格式爲:“XX時XX電廠附近天氣晴好”。

6.1.3小浪底水力發電廠如出現雷電、大風、雨雪冰凍等極端惡劣天氣時,應在第一時間內電話彙報省調,並密切跟蹤天氣變化情況,視災情縮短彙報時間間隔。若氣象部門發佈紅色氣象預警時,小浪底電廠應按照上級調度要求每一小時彙報一次,直至天氣轉好且經上級調度同意後方可停止彙報。

6.1.4省公司啓動大面積應急預案,發佈黃色及以上預警信息,小浪底水力發電廠在收到預警後,應立即彙報本單位應急領導小組,按照省公司應急預案要求開展各項工作,並將本單位啓動情況及時彙報省公司應急辦。

6.1.5小浪底水力發電廠運行值班人員在收到氣象部門發佈的災害天氣氣象預警後,應結合《小浪底水力發電廠保廠用電及應對大面積停電事件的預案和處置應急預案》的要求,儘快彙報調度分廠領導,並由應急領導小組決定是否啓動本單位應急預案。

6.2預警發佈

夏季雷雨大風,電閃雷鳴,冬季霧霾、大雪冰凍天氣時,如果再滿足下列任意一項條件,則極端惡劣天氣預警行動的條件滿足。

6.2.1小浪底電廠10KV廠用電某段出現母線接地、PT斷線報警。

6。2。2開關站一次設備絕緣降低,出現爬電、閃絡。

6。2。3上位機監控系統出現“直流系統絕緣降低報警”信號。

6。2。4開關站一次設備上送監控系統異常運行信號。

6。2。5母線差動保護動作、失靈啓動,相應線路保護動作信號出現。

6。3預警行動

6。3。1一級預警

出現的`極端惡劣天氣,有可能導致小浪底水力發電廠母線差動保護動作,開關站一次設備大範圍動作,嚴重威脅電網安全時,爲一級預警;此時應加強天氣實時監測,隨時告知河南省調調度中心電廠周邊天氣狀況,做好事故預想,積極防範,並上報電廠應急救援辦公室,同時做好全廠對外停電後的黑啓動準備。

6。3。2二級預警

當出現極端惡劣天氣,有可能導致小浪底水力發電廠局部外送線路故障、跳閘,外送出力受到影響時,爲二級預警;此時應加大開關站巡檢力度,注意開關站一次設備加熱器的投退使用,注意觀察一次設備絕緣支柱工作情況,有無爬電、閃絡現象的發生,輸電線路是否隨大風出現擺動,設備端子箱內有無積水,必要時立即通知維護人員及時趕赴現場進行處理,並通知電廠應急救援辦公室。

(1)小浪底電廠在接到調度部門轉發的省市氣象臺發佈的大風預警天氣時,運行人員要提前做好加強對關站的巡檢,尤其是針對在合閘位置的西刀閘的檢查,檢查西刀閘拐臂是否有彎曲,如果有立即彙報值長,並及時通知維護,由維護人員操作西刀閘把手向合閘方向手動搖西刀閘,並確認拐臂不再彎曲,保證西刀閘動、靜觸頭完全接觸,如果已經到位,操作把手已不能搖動,將此情況做好記錄,並加強對此刀閘的巡視力度,同時彙報調度分廠領導。

(2)在大風持續時段內,運行人員要特別針對開關站在合閘位置的西刀閘巡視力度,要求每半個小時巡查一次。在大風中仔細查看在合閘位置的西刀閘,查看在大風中西刀閘是否偶爾有打火拉弧放電現象,一旦發現立即彙報值長,準備好轉移負荷或停運準備。

(3)在大風過後,運行人員要對開關站再次巡檢,檢查大風後的開關站有無異常情況,特別檢查在合閘位置的西刀閘動、靜觸頭間的情況。

(4)如果發現放電現象,說明動、靜觸頭沒有完全夾緊或者由於外力造成動靜觸頭間經常放電從而使動靜觸頭間產生凹痕,造成動靜觸頭間不能完全接觸。立即彙報值長,並及操作西刀閘向合閘方向手動搖要把,看放電現象是否消失,如果放電現象不能消除,立即彙報調度申請將負荷倒至東刀閘,同時彙報調度分廠領導。

(5)小浪底水力發電廠運行人員,平時巡檢開關站時,要加強對端子箱、開關櫃、刀閘控制箱內的加熱器的檢查,發現加熱器損壞的,及時聯繫維護處理,確保整個冬季,開關站內所有加熱器正常運行。

(6)如遇大雪天氣,在大雪停止後,要立即清掃開關站內的主要道路,以及端子箱、開關櫃、刀閘控制箱上的積雪。

6。3。3三級預警

當出現極端惡劣天氣,有可能影響小浪底水力發電廠廠用電安全運行時,爲三級預警。此時應加強全廠設備巡查,重點檢查廠用電切換系統等事故保安設施運轉是否正常,確保機組安全啓停。尤其是廠用電系統相關進線聯片狀態,備自投開關聯片狀態,查看備自投合閘、跳閘聯片是否在投;檢查機旁自用電進線開關、聯絡開關控制方式,自復投與自復切方式是否正確。

企業環境的應急預案 6

一、環境應急指揮體系

(一)岳陽市突發環境應急指揮部

指揮長:岳陽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指揮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祕書長、市環保局局長、岳陽軍分區副司令員、市武警支隊支隊長、市公安局副局長。

成員單位:市政府新聞辦、市安監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交通運輸局、市鐵山管理局、市衛生局、市教育局、市水務局、市林業局、市畜牧獸醫水產局、市農業局、市廣播電視臺、市氣象局、市商務局、市旅遊局、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外事僑務辦、市消防支隊、岳陽海事局、市地方海事局、移動岳陽分公司、電信岳陽分公司、聯通岳陽分公司、岳陽電業局

(二)環境應急指揮辦部公室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由市環保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三)專家組

岳陽市突發環境事件專家組由以下人員組成:付平、程育芝、鍾亞軍、萬羣、周春明、肖躍龍、任朝陽、曾德金、郝傳傑。

二、預警分級和發佈

突發環境事件分四級預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標識。

藍色預警:將要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事態可能擴大。由縣級人民政府發佈。

黃色預警:將要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事態有擴大趨勢。由市級人民政府發佈。

橙色預警:將要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正在逐步擴大。由省級人民政府發佈。

紅色預警:將要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事態正在不斷惡化和蔓延。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佈。

預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誰發佈、誰取消”的原則執行。

三、應急響應級別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爲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爲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羣衆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地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的;核設施發生需要進入場外應急的嚴重核事故,或事故輻射後果可能影響鄰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屬於3級以上的核事件;臺灣核設施中發生的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屬於4級以上的核事故;周邊國家核設施中發生的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屬於4級以上的核事故。

(7)跨國界突發環境事件。

2.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爲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羣衆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羣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重金屬污染或危險化學品生產、貯運、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等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國家重點流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居民聚集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的;

(7)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環境影響,或核設施和鈾礦冶煉設施發生的達到進入場區應急狀態標準的,或進口貨物嚴重輻射超標的事件;

(8)跨省(區、市)界突發環境事件。

3.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爲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羣衆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造成環境影響的.;

(7)跨地市界突發環境事件。

4.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除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外的突發環境事件。

四、信息報告

岳陽市環境保護局開通12369熱線舉報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責任人通過12369熱線舉報電話立即向環保部門報告。

環保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後,1小時內組織覈查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並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同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響應級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五、信息發佈

按照事件級別,Ⅱ級、Ⅲ級、Ⅳ級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分別由省、市、縣(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發布。

六、應急響應終止

應急響應終止按照“誰啓動,誰終止”的原則執行,應急響應終止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事件現場危險狀態得到控制,事件發生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釋放已降至規定值以內,無繼續發生可能。

(3)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羣衆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處於儘量低的水平。

企業環境的應急預案 7

爲有效預防礦山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及時、合理處置可能發生的各類環境污染事故,保障人民羣衆身心健康及正常生產、生活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的規定,制定本預案。

一、指導思想

突發環境事件控制和處置必須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貫徹“預防爲主”、“以人爲本”的原則,以規範和強化礦山環境保護系統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爲目標,以預防突發環境事件爲重點,逐步完善礦山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處置及善後工作機制,建立礦區環境保護系統防範有力、指揮有序、快速高效和統一協調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體系。

二、適用範圍

礦區範圍內發生的突發事件的控制和處置行爲,具體包括:

1、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

2、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安全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

3、因不可抗力(含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而造成危及環境安全及人體健康的環境污染事故。

4、其他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

三、組織領導機構及職責

礦山環保應急領導小組組成組長:xx聯繫電話:xx副組長:xx聯繫電話:xx成員:礦山全體人員

主要職責:

1、宣傳學習上級有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貫徹落實上級領導對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的指示精神。

2、掌握有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情報信息和時態變化情況。

3、負責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協調工作。

4、負責有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措施落實情況、工作進展情況,信息聯絡、傳達、報送、新聞發佈等工作。

5、提供和解決處置環境應急所需的人員、設備、車輛、物資等。

6、應急處置的其他工作。

應急領導組下設應急現場指揮組、應急處置組。

四、基本原則

1、貫徹“預防爲主”的方針,建立和加強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機制,切實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快速反映、及時控制。

2、按照“先控制後處理”的原則,迅速查明事件原因,果斷提出處置措施,防止污染擴大,儘量減小污染範圍。

3、以事實爲依據,重視證據、重視技術手段,防止主觀臆斷。

4、制定安全防護措施,確保處置人員及周圍羣衆的人生安全。

5、明確自身職責,妥善協調參與處置突發事件有關部門或人員的關係。

五、處置程序

1、迅速報告

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警後,值班人員必須在第一時間向礦山環保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對重特大環境污染及破壞事故經認定後及時向上級政府和縣環保局報告。

2、快速出警

接到指令後,應急現場指揮組率各應急小組攜帶環境應急專用設備,在最短的時間內趕赴事發現場。

3、現場控制

應急處置小組到達現場後,應迅速控制現場、劃定緊急隔離區域、設置警告標誌、制定處置措施,切斷污染源,防止污染物擴散。

4、現場調查

應急處置小組應迅速展開現場調查、取證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影響程度等;並負責與當地公安、消防等單位協調,共同進行現場勘驗工作。

5、現場報告

各應急小組將現場調查情況、應急監測數據和現場處置情況,及時報告應急現場指揮組。

應急現場指揮組按6小時速報、24小時確報的要求,負責嚮應急領導小組報告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動態情況。

應急領導小組根據事件影響範圍、程度,決定是否增調有關專家、人員、設備、物資前往現場增援。

6、污染處置

各應急小組根據現場調查和查閱有關資料並參考專家意見,嚮應急現場指揮組提出污染處置方案。

迅速聯合當地環境監察人員對事故周圍環境(居民住宅區、農田保護區、水流域、地形)和人員反應初步調查。

企業環境的應急預案 8

爲規範我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有效控制和減輕環境污染事件危害,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對能力,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環保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蚌埠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蚌埠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等,結合我局具體工作職責,制定本預案。

一、預案適用範圍

本預案主要適用於本市範圍內發生的超出事發地縣(區)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縣區)生態環境部門處置能力的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跨縣區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其他需要市生態環境局指導、協調、指揮處置的突發環境事件或其他突發事件次生、衍生的環境事件;本市範圍外發生但可能對本市造成重大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跨市突發環境事件由我局聯合市有關部門,並協調會同相關市生態環境部門調查處置;協調不成的,報請省生態環境廳組織查處。超出本級應急處理能力的,應及時報請市政府啓動市級應急預案。

二、應急處置工作機構及職責

市生態環境局成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應急領導小組”名單見附件1):負責我市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的組織領導工作。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副局長擔任,組成人員包括市環境應急中心、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水污染防治辦公室、大氣污染防治辦公室、土壤污染防治與自然生態辦公室、宣傳教育科(政策法規科)、局信息中心及市環境監測站負責人。

市生態環境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應急辦公室”):按照應急領導小組指示,負責突發環境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的組織協調和具體的領導、指揮、督察督辦和相關保障工作,組織相關單位擬製不同類型事故的具體處置措施。

應急辦公室設在市環境安全應急中心,辦公室主任由市環境安全應急中心負責人擔任。

市環境安全應急中心: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調查和現場協調工作,並提出初步處置意見供應急領導小組決策。參與事故應急協調工作,收集、組織和負責應急物資儲備協調保障,在規定的時限內統一向市政府及省環保廳報送事件發生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信息。

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市環境監測站:負責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處理過程中的環境監測工作,成立應急監測小組,負責編制應急監測方案,開展現場環境監測,並及時嚮應急領導小組報送監測數據,爲應急處置及研判提供支撐。

水污染防治辦公室:負責涉水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大氣污染防治辦公室: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污染事故和負責涉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與處置工作。

土壤污染防治與自然生態辦公室:負責涉固體廢物和生態環境破壞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宣傳教育科(政策法規科):負責參與組織有關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宣傳報道、信息發佈、輿論引導等工作,按照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的佈置,發佈關於應急處置的信息;負責爲突發環境事件處理提供政策法律支持。

局信息中心:加強事發相關企業污染物外排口自動在線監控設施的在線監控,及時提供實時在線監控數據;配合宣教部門做好市環保局官方網站信息發佈,網絡輿情引導工作等。

三、應急處置工作程序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和發展態勢,按照《蚌埠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應急響應設定爲一級(特別重大)、二級(重大)、三級(較大)和四級(一般)四個等級。

(一)較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必須啓動《蚌埠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按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程序啓動應急工作。

(二)局應急值守人員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後,應第一時間報告應急辦公室進行覈實。涉及飲用水水源地的事件,不論事件等級大小,及時逐級上報。

(三)應急辦公室接到信息報告後,要立即覈實事件發生單位、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經濟損失情況、人員受害情況等,並按本預案應急事件的劃分等級初步確定事件等級,及時嚮應急領導小組彙報,並提出處理建議,由應急領導小組確定是否啓動本預案。若確定啓動則立即對應急辦公室下達啓動指令。

(四)根據應急領導小組的指令,應急辦公室組織環境執法、環境監測人員赴現場調查取證,工作人員接到應急領導小組的指令後,及時趕赴事故現場,並準備好現場調查取證、監測等工具。

(五)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程度,經局應急領導小組確定後,由市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市政府值班室或省生態環境廳報告,報告時限和要求按照《蚌埠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

(六)現場應急處置人員在現場調查取證的同時,要協助事發地政府、指導協同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做好污染事件處置工作,督促事發單位和應急處置隊伍採取有效措施,最短時間內切斷,阻隔污染源,防止污染擴散蔓延,減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損失。

(七)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安全應急中心)在調查處理的基礎上及時向局應急領導小組提交調查報告,當日未完成處理的,次日要及時續報調查處理情況;市環境監測站到達現場後,按照事故情況確定需監測的項目,編制應急監測方案,及時向局應急領導小組提交監測報告,供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彙總形成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局機關業務科室在專項負責的突發環境事件完成處理後向市局應急領導小組提交報告,總結事故經驗教訓。局應急領導小組覈實突發環境事件有關數據,發生的原因、過程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經局領導審定後向市政府和省環保廳報告。

(八)局機關相關業務科室指導現場應急處置人員協助當地環保部門做好污染事件善後工作,落實進一步消除污染、恢復生態的`措施。

(九)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基本消除,無繼發可能;事件現場的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由應急領導小組確定是否解除預案。

(十)預案解除後,最終的等級劃分由應急領導小組確定。事件處理結果報告經應急領導小組批准上報市政府和省環保廳。結果報告的內容明確處理結果,事件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出具有關監測數據等。

(十一)爲了正確引導新聞輿論,保證社會穩定,可按照《蚌埠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要求視情發佈事件信息,發佈信息須經局應急領導小組批准,統一口徑,由市局宣傳教育科協調組織。

四、應急處置工作措施

(一)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應立即赴現場調查,指導發生污染事件單位採取有效的應急措施,並及時通報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做好污染事件的處理與污染防治工作,通報下游和可能波及的周邊地區做好防範污染事件危害、蔓延的預防工作。

(二)要求發生污染事件的單位立即停止向環境排放污染物,必要時實行限產停產等強制措施,啓用應急救援儲備物資,必要時緊急徵用所需的物資、設備、設施、工具、場地等。

(三)禁止或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活動,針對不同的事件類型、不同的污染物、採取相應的有效措施,清理污染現場,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範圍的擴展,減輕污染強度,清除或減輕污染危害。

(四)根據污染事件的污染強度、範圍、持續時間及可能危害公衆的程度等情況,酌情考慮提請事發地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及時疏散、轉移公衆。

(五)清除清理事件現場。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後,及時進行污染現場清理和洗消,監督廢棄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安全處置,避免二次污染;

(六)污染事件導致人員中毒時,及時提請事發地政府組織衛生等部門採取救助措施。

(七)現場應急人員應配備防毒、防酸鹼等有毒有害物品的防護衣具,做好自我防護工作。

五、應急處置工作保障

(一)根據《蚌埠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有關規定,我局在啓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時,及時報請市政府啓動市級預案。要求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市應急管理、發改、經信、公安、消防、民政、住建、交通、農業、水利、衛計、氣象、自然資源等部門給予支持保障。

(二)建立市環境應急專家組爲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決策諮詢和處置建議。

專家組職責:

(1)參與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爲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指導,提出決策諮詢和處置建議;

(3)爲公衆提供有關防護知識和技術諮詢。

(三)應急物資調度

1、環境應急指揮系統方面,我局作爲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利用現有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平臺,兼做固定指揮平臺,包括應急指揮平臺、綜合應用系統、視頻會議系統和視頻指揮調度系統,由市環境信息中心負責管理和運行維護。

2、環境應急交通工具方面,配備有應急指揮車輛1部(包括照明、攝像、通訊等應急處置器材)和高性能應急監測車1部。

3、環境應急防護裝備方面,配有氣體緻密型化學防護服3套、應急現場工作服2套、易燃易爆氣體報警裝置2套、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裝置及輻射報警裝置共2套、醫用急救箱2套、應急供電照明設備1套、由市環境監測站維護管理。

4、環境應急調查取證設備方面,應急攝像器材、應急照相器材、應急錄音設備、防爆對講機、無人機由市環境應急中心維護管理;應急監測器材由市環境監測站維護管理。

5、積極充實市應急救援裝備、應急物資儲備,依託部分企業建立完善部分應急救援物資儲備。

企業環境的應急預案 9

一、總則

1.1 編制目的

爲健全完善十堰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提高組織、預警、控制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預防和減輕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湖北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湖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十堰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1.3 適用範圍

1.3.1 實施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十堰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包括其他突發事件次生、衍生的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外,但可能造成本市生態環境重大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突發環境事件。預案主要適用於以下情況:

(1)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指揮;

(2)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前期應急處置和指揮;

(3)事件影響跨縣(市、區)級行政區,或超出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的應對工作;

(4)其他需要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處置的突發環境事件。

1.3.2 事件類型

本預案所稱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衆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預案所適用的事件類型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

因生產安全、交通運輸、自然災害、人爲破壞或恐怖襲擊引發以環境污染爲次要災害的突發事件,同時啓動其他相關應急預案。

核設施(裝備)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與輻射事故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故、重污染天氣、水華暴發、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污染等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按照各自相應的應急預案執行。

1.4 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爲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以人爲本、減少危害,資源共享、保障有力,公開透明、及時發佈的原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立即自動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

1.5 事件分級

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xx〕119號),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爲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針對轄區內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類型、事件嚴重程度,將突發環境事件分爲四級,即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及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

1.5.1 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爲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重大國際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1.5.2 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爲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羣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1.5.3 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爲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跨縣、區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1.5.4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爲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羣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後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後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6 預案銜接

十堰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由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縣(市、區)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基層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行動方案、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四大類組成。

(1)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包括《十堰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十堰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和事故災難類其他涉環境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其中,《十堰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全市預防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指導性文件,是《十堰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一項專項預案。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結合自身職責,制定本部門環境應急行動方案。

(2)縣(市、區)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各縣(市、區)預防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指導性文件,是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的一項專項應急預案。縣(市、區)級應急預案體系應包括縣(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其他涉環境專項應急預案及部門環境應急行動方案等。

(3)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的應急預案。

本預案上級預案爲《湖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當涉及跨市、跨省突發環境事件,或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時,應在省應急預案的體系下建立應急聯動機制,統一服從《湖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指揮。

本預案與十堰市自然災害(地震、颱風、洪水等)、安全生產事故、公共衛生事件(傳染病疫情、食品安全等)、社會安全事件(反恐、宗教、金融危機)互爲並列關係,同屬於《十堰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專項應急預案,各專項預案相互之間建立應急聯動機制,服從《十堰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指揮調度。

本預案下級預案爲縣(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部門環境應急行動方案,以及轄區內各企業及工業園區所制定的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二、組織體系

十堰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體系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現場應急處置機構組成。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程度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還包括可能的外部應急救援力量,如上級或周邊地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專業應急組織、應急諮詢或支援機構等。

2.1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2.1.1指揮部組成

十堰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作爲我市突發環境事件專項指揮和協調機構。

總指揮由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市長擔任,發生特別重大(I級)和重大(II級)突發環境事件時,由市長任總指揮。副總指揮由總指揮根據實際情況指定,負責指揮、協調各成員單位的應急處置工作,提出環境應急決策建議。

成員單位包括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生態環境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水文水資源勘測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衛健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城管執法委、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氣象局,武警十堰市支隊,中國電信十堰分公司、中國移動十堰分公司、中國聯通十堰分公司。本預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應根據指揮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門、本單位的職責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

2.1.2 指揮部職責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總指揮負責十堰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指揮和重大決策。副總指揮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市環境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爲:

(1)貫徹執行預防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有關環境應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警機制;

(3)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及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

(4)指導、協調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5)部署市環境應急工作的公衆宣傳和教育,依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突發環境事件的公開信息,控制傳言、謠言散發;

(6)及時向省、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報告處置情況;

(7)完成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其他環境應急任務。

2.1.3 成員單位職責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按照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突發環境事件預測、預警、報警、處置、終止、善後等環節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各自的職責制訂本單位的環境應急處置和保障方面的應急預案或方案,並負責管理和實施。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佈和新聞宣傳工作;配合有關事件處置部門收集分析輿情和社會公衆動態,進行媒體輿論引導。

(2)市委網信辦:負責指導有關事件處置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網絡輿情監控和網絡輿論引導,協調處置屬地網絡平臺突發環境事件相關有害、虛假信息;配合查處違法違規的屬地網絡平臺。

(3)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按權限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參與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涉危險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工作。

(4)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實施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調查評估等工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評價;組建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專家庫,爲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提供技術支持。

(5)市氣象局:負責監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及周邊區域的氣象實況,及時提供有關氣象數據;爲污染物擴散評估提供氣象技術支持。

(6)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提供應急處置所需地理信息資料;配合進行突發地質災害誘發次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工作。

(7)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物資、裝備和應急人員的運輸工作;參與對道路、水路運輸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工作。

(8)市水利和湖泊局:負責組織、協調水利應急調度;參與影響城市供水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配合進行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工作。

(9)市水文水資源勘測局:負責提供水文勘測信息,組織、協調實地水文勘測;參與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工作。

(10)市農業農村局:參與農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工作;配合相關單位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農業資源破壞、漁業資源損害進行調查和評估。

(11)市城管執法委:參與由城鎮燃氣、環衛設施等突發事故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工作。

(12)市發改委:負責組織、協調儲備糧食和食用油等生活物資的調撥供應;對藥品、救災等應急儲備物資項目進行審批服務和政策資金爭取工作。

(13)市經信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單位爲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資與技術支持。

(14)市財政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的應急經費保障;對應急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財政監督。

(15)市民政局:參與受災羣衆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配合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與應急物資供應單位進行應急物資調配。

(16)市商務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和商貿企業,做好豬肉、食糖等生活物資的應急保供工作。

(17)市衛健委:負責組織、協調醫療衛生資源開展應急醫療救援工作。

(18)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禁止受污染食品、農產品流入消費市場或進入生產加工企業。

(19)市公安局:負責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暢通;指導人員疏散和事故現場警戒工作;指導危險物質在貯存、使用、運輸等環節中的安全處置操作;維護事發地區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

(20)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組織、協調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滅火、搶險救援等應急處置及事故救援工作;參與火災事故等次生環境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理。

(21)武警十堰市支隊:根據上級指令和事件的需要,負責協調駐地武警力量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22)中國電信十堰分公司、中國移動十堰分公司、中國聯通十堰分公司:負責加強對通信系統的維護,制定通信系統備用方案,配合實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2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在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組織本地應急力量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2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十堰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環境應急辦)設在市生態環境局,由市生態環境局分管領導擔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成員主要由各相關職能單位負責人及其聯絡人組成。

市環境應急辦的主要職責爲:

(1)貫徹落實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傳達市委、市政府有關決定事項和市領導批示、指示,檢查和督促各地、各單位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協調和解決環境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4)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承辦環境應急工作中的文件、文稿;

(5)向市委、市政府、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6)組織各成員單位和專家對事件級別及其危害程度和範圍進行分析和研判,並及時報告市環境應急指揮部;

(7)根據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的決定,組織實施啓動、變更或終止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

(8)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總結評估;

(9)完成市環境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3 現場應急組織機構

2.3.1 現場應急指揮部

現場應急指揮部是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在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的延伸,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組織成立。

現場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擔任或經其授權的相關負責人擔任,副總指揮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擔任。軍地協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參與應急處置的武警部隊確定1名現場副總指揮。

市現場指揮部統一協調組織、指揮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處置,以及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現場處置,負責決定、優化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組織有關單位參與現場應急處置,指揮、調度現場處置力量,統籌調配現場應急物資,決定依法實施應急徵用,提請市政府協調解決現場處置無法協調解決的'問題和困難,及時、準確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現場處置情況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或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尚未成立現場指揮部的,由事件發生地的環境應急相關部門的負責人臨時擔任現場總指揮,履行現場總指揮職責,負責指揮在場應急力量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搶險救援和處置工作。在市現場指揮部成立後,實時移交現場指揮權。

2.3.2 現場應急工作組

根據現場應急處置的需要,市現場指揮部下設污染處置組、專家諮詢組、應急監測組、調查處置組、醫學救援組、應急保障組、新聞宣傳組、社會穩定組等8個工作組,具體開展現場各項處置工作。工作組設置、組成和職責可根據工作需要作適當調整。

(1)污染處置組

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應急管理局、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城管執法委,武警十堰市支隊等有關部門及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參與。

主要職責:負責收集彙總相關數據,組織進行技術分析與研判,開展事態分析;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處置,對現場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技術指導;迅速組織切斷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徑,明確防止污染物擴散的對策;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不同情況下現場處置人員須採取的個人防護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及受威脅人員疏散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安全緊急避險場所。

(2)專家諮詢組

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需要,會同有關部門聘請環境監測,化工,環境影響評估,水、大氣、土壤、地下水以及生態環境污染防治,固體廢物處理與處置,水利,水文,地質,農林,氣象等領域專家,組成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組。

主要職責:負責指導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技術研判,分析環境污染事故性質和類別、研判環境污染事故發展趨勢,確定環境污染事故級別;研究、評估污染處置、人員撤離等工作方案;對生態修復和恢復重建等提出專業建議。

(3)應急監測組

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水文水資源勘測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種類、性質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污染物擴散範圍,明確監測布點和頻次,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爲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4)醫學救援組

由市衛健委牽頭,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督管局等有關部門參與。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心理援助;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衆健康的措施建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5)應急保障組

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牽頭,市應急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等有關部門參與。

主要職責:負責提供應急救援資金,組織協調應急儲備物資,調集應急救援裝備,保障應急處置通訊暢通;對受威脅羣衆進行臨時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城市公共供水供應;爲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人員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訊、防護等工具器材。

(6)新聞宣傳組

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等有關部門參與。

主要職責:負責統一制定信息及新聞發佈方案,及時向國家、省有關部門上報信息;協調新聞報道,組織對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佈;接待、管理赴現場媒體記者;收集分析輿情和社會公衆動態,加強媒體、電信和互聯網管理,正確引導輿論;通過多種方式,通俗、權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關知識普及;及時澄清不實信息,迴應社會關切。

(7)社會穩定組

由市公安局牽頭,市經信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等有關部門及事發地政府參與。

主要職責:負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爲;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聚集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哄擡物價等擾亂市場行爲。

(8)調查處理組

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有關部門參與。

主要職責:負責調查事件發生原因,作出調查結論,督促有關措施的落實;依法實施行政監督、行政處罰,及時移送相關案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2.4 地方環境應急職責

十堰市下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制定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確立應急指揮體系,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演練;做好環境應急隊伍建設和應急人員培訓工作,加強環境應急值守和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上報工作;做好本轄區內的環境風險防範和監測預警工作;負責指揮本轄區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組織實施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的社會穩定工作。

三、運行機制

3.1 監測預警

3.1.1 監測

(1)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要對市內外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相關監測數據等開展綜合分析、預警預防、風險評估和整理傳報工作。

(2)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共享和通報機制。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水利和湖泊、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管執法委、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處理及監控,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3)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日常環境質量監測和企業污染排放環境監察,並通過多種渠道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

(4)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要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制定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在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立即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

3.1.2 預警

 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級別分爲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爲最高級別。

(1)一級(紅色)預警

因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的。

(2)二級(橙色)預警

因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造成重大危害的。

(3)三級(黃色)預警

因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造成較大危害的。

(4)四級(藍色)預警

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造成公共危害的。

 預警信息處理

生態環境部門通過多渠道收集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當其他突發事件可能引發環境污染時,市有關單位、各級政府應開展對環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並及時向市生態環境局通報。

(1)企業事業單位排污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生態環境局負責。

(2)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應急管理局負責。

(3)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公安局負責。

(4)由調引水或水質性缺水引發飲用水源地突發水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水利和湖泊局、城管執法委和生態環境局按管轄職能負責。

(5)自然災害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應急管理局、氣象局負責。

3.1.2.3預警信息發佈

(1)發佈制度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發佈遵循“歸口管理、統一發布、快速傳播”的原則執行。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製作,並按規定程序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批准後,按預警級別分級發佈。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預警信息,由災害防控主管單位制作,並按規定程序報批後,按預警級別分級發佈。

(2)發佈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內容主要包括:發佈機關、發佈時間、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預警級別、應對常識、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和諮詢電話等。

(3)發佈途徑

根據預警信息發佈有關規定,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和傳播媒介,採用公開播送、派發傳單、逐戶通知等方式發佈預警信息。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羣及醫院、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採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發佈預警信息。

3.1.2.4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佈後,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預警分級原則,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2)防範處置

迅速採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發展趨勢。包括在涉險區域設置提示或危害警告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衆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必要的健康防護措施等。當突發環境事件可能威脅飲用水安全時,要及時啓用水源地專項應急預案,同時做好啓用備用水源和應急供水的準備工作。

(3)應急準備

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部署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準備,並調集所需應急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環境應急人員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污染情況。封閉、隔離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爲和活動。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

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包括及時準確發佈事態最新情況、公佈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發佈闢謠聲明等宣傳工作。

3.1.2.5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佈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應宣佈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與通報

企事業單位在大氣、水、土壤監測過程中獲得環境污染事件信息,以及任何知悉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的單位、個人、涉事企業事業單位,均有義務立即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報告。同時,涉事企事業單位要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相關行政監管機構發現突發事件有可能產生次生、衍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及時將信息通報給當地和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

生態環境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後,應立即組織調查覈實,初步認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按照國家、省、市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有關規定及時報告,並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按照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地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羣的;

(3)涉及重金屬、高毒性、高致病性物質污染的;

(4)因環境污染引發聚集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3.2.2 先期處置

企事業單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要立即啓動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向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相關信息,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力量做好現場人員疏散和公共秩序維護;立即採取措施控制環境風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控制污染物進入環境的途徑,儘量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現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地人民政府必須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避免污染物向環境擴散,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同時,指揮協調當地應急力量開展救援行動,組織、動員和幫助羣衆開展安全防護工作。先期處置過程中的情況應隨時報告市環境應急辦。

3.2.3 應急響應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的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和發展態勢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級別分爲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與事件等級對應,嚴重程度依次降低。

 Ⅰ、Ⅱ級響應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應立即組織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同時上報省政府、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啓動Ⅰ級或Ⅱ級應急響應後,在省政府、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Ⅲ級響應

(1)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應立即組織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啓動Ⅲ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及可能涉及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發佈啓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

(2)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及時啓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總指揮或受總指揮委託的副總指揮應率應急工作組趕赴現場組織應急處置,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增援。

(3)市環境應急辦以及突發環境事件所在地的縣區(管委會)環境應急指揮機構實行24小時專人專線值班,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向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報告。

(4)及時向可能涉及的相鄰地市通報情況。

(5)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突發環境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處置的進展情況。

(6)根據事件的發展,適時向公衆通報事件處置情況。

 Ⅳ級響應

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建的地方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啓動Ⅳ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佈啓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向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提出請求。

3.2.4 指揮和協調

 指揮和協調機制

啓動Ⅰ、Ⅱ級響應後,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在省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力量實施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啓動Ⅲ級響應後,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協調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市環境應急辦根據環境事件的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發地毗鄰地區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參與應急處置。相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者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救援和採取緊急處理行動。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地方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啓動IV級響應,領導和指揮協調事件的本地應急處置工作。市環境應急辦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協助事發地人民政府做好指揮協調工作。

有關單位要及時、主動向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處置有關的基礎資料,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港航、交通、水利和湖泊等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和手段,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羣衆的範圍和返回時間;

(7)及時向市政府及上級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8)必要時,請求武警力量支援。

3.2.5 響應措施

 現場污染處置

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開展自救,採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多種針對性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

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市現場指揮部組織相關部門開展污染源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污染源。

市現場指揮部組織污染處置組、專家諮詢組等相關應急工作組制定現場污染處置方案。採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範圍、可能影響的敏感點和影響程度;採取攔截、導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體污染擴大;採取截流、收集、儲存等措施防止危險廢物或危險化學品產生二次污染;協調專業機構對事故現場放射性廢物進行清理。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應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應急監測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種類、性質、擴散速度以及事發地的氣象、水文、地域特點和周邊敏感區域等實際情況,制定應急監測方案,確定監測方法、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開展大氣、水體、土壤、輻射等監測,研判污染物擴散範圍和影響程度,爲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轉移安置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

 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移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進行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衆健康的防護措施建議。按實際需求,調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必要時,應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地區的市場供應情況及公衆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事件的發生。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爲;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應急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的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聚集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3.2.6 社會動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範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紀委監委、審計部門對捐贈資金與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3.2.7 響應升級

當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國家、省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或支持時,由市委、市政府按相關程序報上級領導機關協調處置。當上級應急處置力量到達現場時,應急指揮權相應移交,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組織各成員單位全力配合開展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3.2.8 信息發佈

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佈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1)信息發佈內容主要包括:事件種類、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衆配合採取的措施、公衆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2)信息發佈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權威發佈、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佈會、組織專家解讀等。

(3)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統一發布;一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統一發布。對於較爲複雜的事件,可分階段發佈。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應急預案等的規定發佈。

3.2.9 應急終止

當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條件已經消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且無繼發可能時,按“誰啓動、誰結束”的原則,由宣佈啓動應急響應的單位決定降低應急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應急狀態終止後,相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應急隊伍應根據現場指揮部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估工作,直至其他處置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爲止。

3.3 後期處置

3.3.1 善後處置

應急工作結束後,事發地政府要及時組織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卹、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被徵用的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以及其他物資等財產使用完畢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3.3.2 損害評估

應急響應終止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環境應急指揮機構要及時組織開展環境污染損害評估,計算可量化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劃分生態功能喪失程度,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進行公開。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方法按照生態環境部的相關規定執行。評估結論應作爲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3.3.3 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根據有關規定,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建議。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按照生態環境部的相關規定執行。

3.3.4 總結評估

當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結束後,市環境應急辦要及時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總結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意見。評估報告應提交至市委、市政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審閱並歸檔。

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可能演變爲較大以上突發事件,或發生在敏感區域、敏感時段的敏感突發事件,必要時由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組,對應急處置有關情況進行督查。

四、應急保障

4.1 隊伍保障

(1)加強環境應急處置專業隊伍建設

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環境應急專業隊伍建設;各地依託有關部門(單位)組建各類專業應急隊伍,建立本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綜合性隊伍;鼓勵環境風險企業間建立應急救援聯動機制,建立專職或者兼職的應急力量;鼓勵發展和引進突發事件應對特種專業救援隊伍,鼓勵發展多元化社會應急救援服務,建立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

(2)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

建立完善市級環境應急專家庫並定期更新,優化相關諮詢機制和管理程序,及時爲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提供技術與決策支持。

(3)加強培訓、定期演練

加強各級應急隊伍的環境應急知識、技能培訓,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強化部門間應急聯動機制建設,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4.2 資金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各級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處置突發環境事件實施中涉及政府職能的經費按照有關財政管理規定執行。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需要,提出預算項目,報市財政局審批後執行。應急處置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突發環境事件防控準備,包括預防預警系統的建立、開展環境應急技術的研究、應急技術裝備添置、人員培訓、應急演練、應急處置、生態恢復和應急工作獎勵等相關費用及日常工作經費。

4.3 物資保障

市發改、民政、生態環境、商務、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當地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組織做好環境應急物資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需要。按照規範加強應急物資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

4.4 通信保障

依託市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建立和完善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確保通訊渠道暢通。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定負責人和聯絡員,並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

4.5 交通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運輸保障機制,負責組織提供應急響應所需的運輸保障。公安部門要保障環境應急狀態下,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有序優先通行。

4.6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健全完善醫療衛生救援體系,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緊急醫學救援、衛生防疫等應急準備。

4.7 治安保障

公安機關要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的重要目標和危險區域實施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

4.8 保險保障

鼓勵我市各級政府建立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突發環境事件防範、處置及補償機制。鼓勵企業參加污染責任保險,探索對高污染、高環境風險及處於環境敏感地區的企業實行強制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根據生態環境部門要求、地區環境風險評估情況和企業需求,做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的開發工作,爲環境風險提供保險保障,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定損、賠償等服務。鼓勵社會公衆參與商業保險和參加互助保險,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擔機制。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特殊性和危險性,我市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在有條件的情況下,要爲環境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五、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按照環境應急預案及相關應急預案的規定,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環境應急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能力。

5.2 宣教培訓

環境應急指揮機構要組織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定期開展環境應急管理形勢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工作。

5.3 責任與獎懲

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應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附則

6.1 名詞術語

本預案所稱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衆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6.2 預案修訂與解釋

本預案由十堰市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十堰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堰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制訂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6.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十堰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十政辦發〔2013〕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