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關係,經雙方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豬場坐落地址
甲方出租的豬場坐落地址:位
於 ,建築面積共 平方米, 棟,甲方保證該豬場與第三方無爭議。
租賃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豬場作爲乙方養豬使用,乙方保證在租賃期間內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不擅自改變上述約定的用途使用,包括豬圈、空地和場內土地。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期**年,自日起至年月 日止。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豬場,乙方需要繼續承租該豬場的,則應於租賃期滿前2個月,向甲方提供續租要求,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條 租金和押金繳納
1、甲、乙雙方約定,該豬場每年租金總計人民幣(大寫: ),押金 元,租賃期滿甲方退回乙方。
2、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爲簽訂合同時一次性支付,甲方並出具相關的收款憑證。
第四條 租賃期間其他有關約定
1、甲方將豬場交給乙方後,自願將豬場內原有設備免費提供給乙方使用,在租賃期間如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設備(包括高壓清洗機、抽水泵)損壞維修由乙方自行解決,丟失需要賠償,如合理使用引起的自然損耗,乙方不負責。
2、甲方將豬場交給乙方後,同意乙方根據養殖需要添置新設備及修繕原有舊豬舍。
3、租賃到期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處置租賃期間乙方添置新設備。
4、租賃期間乙方不得隨意拆改建築物,空地上亂搭亂建,如有需要,需書面徵得甲方同意。
5、租賃期間,甲方有權督促乙方做好消防安全,衛生等工作,乙方應配合。
6、租賃期間,廠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動遷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均不承擔責任,無條件執行,甲方應
提前2個月通知乙方,乙方應在2個月內做好搬遷工作。
第五條 各項費用的繳納
1、水電費、水費免交,電費乙方自行交繳。
第六條 甲方與乙方的變更
1、在合同期間內甲方不能將豬場所有權轉租給第三方,乙方也不能將豬場轉租給第三方,如有此情況,甲、乙雙方均有權終止合同。
第七條 免責條件
1、租賃期間,若豬場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損毀,造成承租人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租賃期間,若乙方因不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豬場失去養殖功能,乙方有權退回押金。
第八條 還租條件
1、租賃期滿,乙方將豬場交還給甲方時,應保證豬圈的瓦、窗戶、圈門、牆面、飲水器、蓄水池、飲水管、電路、高壓清洗機、抽水泵和其它設備工具,完整無損能正常使用,正常的損耗除外,如有損壞或丟失,乙方應維修或賠償,甲方驗收合格,終止合同時,甲方將退回乙方押金,如乙方違反此條,甲方將扣取押金維修。
2、在租賃期滿,如甲方要收回豬場,改變用途,提前2個月通知乙方,乙方應做好搬遷準備,甲、乙雙方終止合同。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上述約定,有甲、乙雙方違反,均有權終止合同。 本合共4頁,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豬場土地租用合同 [篇2]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爲了滿足乙方發展生產的需要,甲乙雙方本着互惠互
利,相互尊重的原則,簽訂本租賃合同:
1. 甲方同意將位於------的養豬場(建築面積爲---平方米) 包租給乙方,用於生豬飼養及銷售,乙方若需改變用途須經甲方書面授權;
2. 租賃期限爲---年,即---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租賃期滿,乙方如果希望續租,在同等承租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
3. 該租賃物爲包括生豬飼養棚,辦公室及料庫以及魚池,年租金總計叄萬元,首年租金須於合同簽訂日支付;同時,甲方提供適量空地場所作爲乙方生產、生活使用。
4. 租金支付方式爲現金;租金每年---月--日前繳納。
5. 乙方須於約定租金日前繳納租金,否則,甲方有權收取每日----元滯納金, 直至單方面終止本租賃合同。
6. 合同簽訂日,乙方須繳納租賃保證金叄萬元整;該保證金在合同終止後,乙方繳清電費以及其他應繳費用後,7日內甲方無息退還乙方。
7. 租金交甲方或者甲方指定代表,並由甲方出具相關收款收據;
8. 乙方對該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因此,在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該租賃物轉租、用於償還債務或者用於抵押;
9. 乙方在甲方場地內的改、擴建行爲,不能破壞甲方現有的樹苗、植物;同時需要甲方的書面授權;
10.乙方生產經營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並積極配合甲方協調好周邊羣衆的公共關係;
11.乙方在租賃期間內的任何債權債務與甲方無關,乙方須承擔由於本租賃行爲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水電費,通訊費及稅費等) ;
12.甲方提供水電源供乙方自行接入。
13.乙方租賃期內水、電費由甲方統一收繳,並出具收款收據;乙方若不按時繳納費用,甲方有權停止供應水、電。
14.租賃期間,若遇政府徵用土地,由甲方出面(乙方須無條件配合),向相關政府部門協商理賠事宜;協商完成後,乙方應如期無條件搬遷;屬於豬苗補償金歸乙方所有;屬於甲方的投資項目及建築物、水電、林地等設施賠償歸甲 方;
15.本租賃合同系包租合同,乙方在場地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應注意安全,若因爲乙方生產過程中的錯誤導致甲方財產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房屋、林木等) ,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6.乙方應做好安全防範工作,制定詳細安全操作規範,防止安全責任事故發生; 同時乙方應規範隨帶家屬(如老人、小孩等)的安全意識;在池塘等危險場所設臵醒目的安全提醒;若發生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17.租賃合同到期或提前終止,甲乙雙方共同驗收房屋財產,若因爲乙方人爲原因造成甲方財產損害,乙方應給予維修;若乙方不承擔維修責任,甲方有權動用租賃保證金進行維修。對於房屋正常老化,甲方自行承擔維修責任。
18.租賃期間,若發生自然災害造成房屋損壞,乙方應負責維修,並承擔相應費用。
19.租賃合同到期或者合同提前終止,乙方有權將投資的可移動的設施自行處理, 固定建築物歸甲方所有;若乙方因爲各種原因,在合同期滿或者合同提前結束後--- 日內,不處理相關設施,則設施所有權由甲方承接,並由甲方自由處理;
20.本合同簽訂後,雙方均不得無故單方面終止本合同,否則,違約一方須賠償 另一方直接經濟損失。
2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且乙方支付租賃保證金起生效。
22.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