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

退休員工返聘後,公司因故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經濟賠償,卻被告知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勞動者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

退休後的“勞動合同”無效

徐先生原是長沙某化工機械廠的高級技工。去年1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依法辦理了退休手續,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去年2月,長沙某化工機械廠決定返聘徐先生,並與徐先生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09年2月起至2011年1月止,合同約定徐先生從事機械設計工作。

去年9月,長沙某化工機械廠經營策略調整,取消了徐先生所在的部門,並向徐先生髮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將徐先生解聘,要求徐先生在2009年9月15日之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徐先生認爲長沙某化工機械廠是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故要求單位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長沙某化工機械廠拒絕了徐先生的要求。

徐先生遂向長沙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長沙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查後認爲,因爲徐先生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沒有勞動合同的簽約主體資格。徐先生與長沙某化工機械廠簽訂的合同雖名爲勞動合同,但實際上應當是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應當由民法來調整,故不予受理徐先生的.仲裁申請。

退休返聘不具簽訂勞動合同主體資格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王英帥律師認爲,根據勞動法的基本理論,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一方應當具備主體資格,即具備完全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爲能力。

判斷勞動者一方是否具備主體資格的重要標準是勞動者的年齡須在十六週歲和六十週歲(男)或五十五週歲(女)之間。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由此可見,因爲徐先生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並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故已不具備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其與長沙某化工機械廠簽訂的並非法律意義上的勞動合同,徐先生不能依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法律主張自己的權利。

此“勞動合同”實爲“勞務合同”

王律師說,徐先生與長沙某化工機械廠之間的“勞動合同”實爲勞務合同。勞務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提供勞務爲內容,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

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之間形成的是民事法律關係,而非勞動法律關係,受民法調整,而非勞動法調整。因此,徐先生只能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追究長沙某化工機械廠的違約責任,而不能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