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後怎麼辦

勞動合同到期後】

勞動合同到期後怎麼辦

我在一家公司幹了3年,現在勞動合同已經到期,但公司一直沒有跟我續簽勞動合同,還讓我早點跟一個新來的人交接工作,這月工資也沒有發給我,勞動合同到期後。我覺得奇怪,難道我就這麼不明不白走人嗎?聽說這樣的情況下單位還應該賠錢。請問,我有權讓單位賠錢嗎?

讀者 劉力揚

劉力揚:

你這樣的情況屬於勞動合同到期後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該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還享有以下權利:1.此前未休年休假可折算工資;2.病假期間可以順延合同到期的期限;3.可獲得合同期內的經濟補償金;4.已連續工作滿十年或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5.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重新招聘人員的,在同等條件下有被優先錄用的權利;6.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出具勞動關係終止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人事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7.未給勞動者辦理失業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賠償。

【案情】

王某2008年3月1日進入某公司,從事辦公室文員工作,月工資爲1000元,合同範本《勞動合同到期後》。2008年3月雙方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爲1年,從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止,合同到期後,王某繼續在某公司工作,但某公司爲規避法律未再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2010年4月30日,王某因某公司待遇不好提出辭職,在辭職工程中,王某與某公司發生糾紛,王某遂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分歧】

對於某公司是否應該向王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存在爭議。

一種意見認爲,某公司不應該向王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關於雙倍工資支付的規定,適用的對象是對於初次用工的勞動者。即對於初次用工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才應當每月向其支付二倍的工資。而在本案中,某公司在用工之日起即與王某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所以不須向王某支付雙倍工資。

第二種意見認爲,某公司應該向王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在本案中,儘管王某一直在某公司工作,但可以從理論上認爲王某與某公司之間存在兩次勞動關係,第一次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爲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28日,該期間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第二次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爲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該期間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一次勞動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故不存在支付雙倍工資的問題,但第二次勞動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某公司應從第二次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後每月向王某支付雙倍工資,但支付的期間不超過11個月。即從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某公司應向王某支付雙倍工資,總計11個月。

二、法律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明確勞動關係,保護勞動者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因舉證不能而無法維護的合法權益,並以支付雙倍工資的懲罰,要求其履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德義務,同時也是督促用人單位儘快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從而保護作爲弱者一方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關係的***穩定。若因爲在前一段期間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就可以在合同到期後繼續用工而不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同樣會造成後段用工期間內無法明確雙方勞動關係,在發生糾紛時因勞動者不能舉證雙方勞動關係的存在,而導致勞動者無法正常維權。此與法律設定雙倍工資賠償的目的相違背。所以不管前段用工期間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管是否爲初次用工(對於同一勞動者),對於繼續用工的,只要是用人單位的過錯導致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應支付雙倍工資,只有這樣才符合設定雙倍工資賠償制度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