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動合同了該怎麼辦

企業違反勞動合同,如果屬於勞動仲裁的受案範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不屬於勞動仲裁的受案範圍,可以向法院起訴。

違反勞動合同了該怎麼辦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工合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負舉證責任。然而,何爲:“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界定,從而增加了用人單位的舉證難度,導致員工確實有錯,但公司仍需賠償。 應對:

1、規章制度制定必須合法。包括內容合法、程序合法、經過公示、員工知悉的規章制度,並在規章制度中明確界定“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

2、以此爲由解僱員工舉證責任在於公司方。在司法實踐中,企業要舉證證明自己的解僱理由是充分的,是有確鑿證據的。因此,用人單位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有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充分證據,否則敗訴風險極大。

3、處罰必須按照程序。比如,規章制度中規定,對於第一次違紀行爲,實行“書面警告”,第二次違紀行爲,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如果在員工第一次違紀時沒有經過“書面警告”程序,就不能在員工第二次違紀時“解除勞動合同”。

有哪些法規涉及房屋租賃的違約金問題

房屋租賃在現在的城市中是很普遍的'一種現象。大多數進城務工的都會選擇在城市租房子。由此產生的糾紛也不少。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房屋租賃糾紛有違約金問題、不按時交納房租等。本文就房屋租賃相關問題作相應分析。

在房屋租賃關係上,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一方,應該提取1個月通知對方;否則就屬於違約(合同另有約定除外)。合同中有約定違約金的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但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合同中沒有就違約金進行約定,那麼違約金就是違約方造成損失的數額。也就是說如果你沒有約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你就只能要求賠償損失了。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實際違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一百一十九條【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總結: 你直接去法院起訴即可,需要準備的是你的租房合同,搬走需要的費用及其他損失證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