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合同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爲。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知識產權保護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知識產權保護合同

知識產權保護合同1

鑑於:基於GSM和GPRS及其演進技巧的移動運營商、移動終端製造商、終端技巧(器件)的開闢商及製造商、增值交易供給商自願構造_________論壇(以下簡稱“本論壇”),對移動終端新技巧,新交易以及各種移動終端之間的互通本領和對交易的承載本領進行探討,構成華語地區移動終端的倡導性發起,互助鞭策華語地區移動交易成長,滿足日趨充裕的移動交易對終端的要求。

各方授權代表經過議定友愛會商根據《_________論壇章程》,就各方在倡導性發起中具有的有權結果的履行允許達成同等定見;贊成簽訂本和談。

第一條 定義

1.1 各方:是指參加本論壇,簽訂本和談的掃數成員。

1.2 一方:是指參加本論壇,簽訂本和談的任何一個論壇成員。

1.3 其他各方:是指各方中清除上述一方以外,其他掃數簽訂本和談,參加本論壇的論壇成員。

1.4 和談外其他方:是指除簽訂本和談,參加本論壇的各方以外的個人,法人或其他構造。

1.5 倡導性發起:是指經過議定論壇表決程序經過議定的針對某項移動終端新技巧或新交易的技巧文件,該文件將在本論壇成員中獲得廣泛的保舉和利用。

1.6 有權結果:是指一個或多個論壇成員提交到本論壇的,在本和談見效前及見效後,該成員或這些成員具有知識產權的結果。

1.7 知識產權(IPR):是指由一個或多個論壇成員或和談外其他方的智力工作結果依法獲得的(無形資產)特有權力,包括但不限於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着作權的文件、技巧及相干結果的合法權力。

1.8 允許方:是指具有本和談中的有權結果,並賜與其他成員傍邊的一方或多方履行允許或授權其他各方利用的一方。

1.9 被允許方:是指對本和談中的有權結果,獲得其掃數人(允許方)履行允許或利用授權的其他各方。

第二條 允許範疇

除非允許方和被允許方就有權結果的知識產權達成的允許和談(以下稱“允許和談”)另有法則,在本論壇所觸及的掃數探討範疇內,有權結果的允許範疇包括但不限於在中國境內從事用於GSM、GPRS及其演進技巧範疇內的移動終端產品或技巧的計劃、開闢、利用、製造、銷售等。

第三條 權力和任務

3.1 各方應各自包管資本,致力於符合和推行利用本論壇最終構成的各項倡導性發起。

3.2 經過議定論壇表決程序經過議定的倡導性發起,以及或由論壇成員互助評論辯論和探討構成的其他結果,除論壇成員在此中已具有的有權結果和知識產權外,其他知識產權屬於論壇成員互助享有。

3.3 論壇成員在倡導性發起的構成進程中應照實向論壇其他成員告知其供給的文件、資料和技巧結果中是不是包括知識產權或大略存在的知識產權,其他論壇成員應在倡導性發起構成之前對觸及的本身具有的知識產權發起主張。若倡導性發起構成後發覺存在論壇成員還沒有表露的知識產權信息,則各方可憑佔有關論壇法則,從頭對倡導性發起進行評論辯論和表決。倡導性發起被論壇經過議定前,任何成員可以謝絕在議案中參加其知識產權並謝絕允許。

3.4 若上述倡導性發起,相干結果中包括一方的有權結果,該方將連續具有該方對有權結果的掃數權力。

3.5 倡導性發起被論壇經過議定前,任何成員可以撤回其議案,並謝絕向其他各方進行知識產權的允許,詳細的時候和處理方法,各方將另行評論辯論,並在有關法則中肯定,但論壇成員不該隨便撤回其已經發起的議案。

3.6 一旦被論壇經過議定成爲倡導性發起,在倡導性發起中包括其有權結果的成員可根據各方已經達成的同等,與其他成員簽訂有關允許和談,允許和談的簽訂應基於剛正、公道、非鄙視的原則。若該成員謝絕進行允許,應以書面式樣闡明公道原因,上報理事會。

3.7 除非允許和談另有法則,允許方根據本和談做出的知識產權許但好壞獨有的,非排他的,不可撤除的和不可讓渡的。同時,允許方可向和談外其他方進行允許,其前提不受本和談的限制,由允許方自行決議。

3.8 倡導性發起被通過後,其他各方可自願按第3.6條的法則與有權結果的掃數者簽訂和談,簽訂的時候,範疇由成員自行決議。

3.9 對付論壇未構成的倡導性發起,提交原文件的成員有權自行選擇進行專利申請或對其作其他處理,但不該侵犯其他論壇成員的合法權力。

3.10 允許方向被允許方的授權範疇和允許的期限以各自另行簽訂的允許和談爲準。

3.11 各方贊成將在本論壇內恭敬和保衛和談外其他方的知識產權。任何一方將含有和談外其他方知識產權的文件、資料、結果提交到論壇,均應獲得權力掃數者的允許。

第四條 與有權結果相干的信息

允許方該當作公道的竭力及時向被允許方供給與其有權結果相干的信息。上述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有權結果數量;有權結果闡明書、附圖和權力要求書。

上述信息供給的詳細安排遵照兩邊達成的允許和談履行。

第五條 隱瞞

5.1 除非是法律另有要求或踐諾本和談所公道必要的,各方均應對本和談及與本和談相干的掃數信息嚴厲隱瞞。未經其他各方的書面允許,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和談及相干隱瞞信息表露給和談外其他方。

5.2 本隱瞞條目在本和談有效期內,及一方退出本和談後大略本和談停止後連續有效。

5.3 各方另行簽訂的'隱瞞和談的條目適用於各方在本和談項下的隱瞞任務。

第六條 費用

6.1 除非允許和談另行法則,允許方異國任務向被允許方供給任何相干的技巧贊成與辦事。

6.2 本和談下產生的各方的各項費用,包括專利費用、其他費用等,由各方各自負擔。

6.3 論壇構成的倡導性發起,以及由論壇成員互助評論辯論和探討構成的其他結果,進行掛號、申請專利等所產生的各項費用由權力掃數者負擔。

第七條 關照

本和談下要求或許可發出的掃數正式關照、要求、哀告、贊成和別的通信來往(以下稱“關照”)應採取書面式樣,同時採取電子郵件或其他便利方法發送給應接管關照的一方。

第八條 仲裁及適用法律

8.1 凡因本和談引發的或與本和談有關的任何爭議,最終該當提交給本論壇,各方經過議定友愛會商辦理,如在三個月內未能達成同等,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根據申請仲裁時該仲裁委員會現行有效的仲裁法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在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判決是結局的,對參加仲裁的各方均有束厄狹隘力。

8.2 本和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九條 其他

9.1 本和談自本論壇倡導成員的授權代表簽字蓋印後見效,有效期_________年,除非根據_________或本和談有關法則被提早停止或撤除。各方可以在本和談期滿前經過議定友愛會商肯定是不是連續本和談。

9.2 除非允許和談另有法則或論壇成員另行達成其他和談,本和談停止時,本和談項下付與被允許方的掃數允許也應停止,並且被允許方應立即中斷利用允許方的任何知識產權或信息;且被允許方應歸還或燒燬由允許方向其供給的掃數信息和文件資料。

9.3 未經其他各方書面贊成,任何一方不得隨便點竄或清除本和談。任何對本和談的補充,點竄或清除須經各方授權代表簽字後成爲本和談的一部分,與本和談具有劃一法律出力。

9.4 本和談見效後,如任何和談外其他方盼望享有和談所述權力,負擔本和談所述任務,該和談外其他方該當根據本論壇的章程或相干工作法則所肯定的程序參加本和談。

9.5 一方退出本論壇的,同時退出本和談。

9.6 本和談一式貳份,和談各方及本論壇各持一份,具有劃一法律出力。

知識產權保護合同2

主辦方(甲方):

營業執照註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參展方(乙方):

營業執照註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爲維護展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和《北京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有關事宜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展會名稱、地址及期限

1.展會名稱:

2.展會地址:

3.展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條 展前審查

1.乙方應當在參展前自行檢查參展項目的知識產權內容,並於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參展知識產權承諾書》(見附件一)。

2.乙方應當攜帶與參展項目相關的權利證明原件或者複印件參展,並按照有關規定對參展項目標註知識產權標記、標識。

3.甲方或甲方設立的知識產權投訴機構(以下簡稱“投訴機構”)有權在展會開始前對乙方參展項目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展品、展臺、展板、相關宣傳資料 □ 其他:

4.乙方應當積極配合甲方的展前審查工作,並於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審查所需物品及資料。

5.甲方的展前審查工作應當於 年 月 日前完成。甲方發現乙方的參展項目可能引起知識產權糾紛的,有權督促乙方再查或者採取相應措施。

  第三條 展中投訴處理

1.甲方應當向乙方提供與展會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和相關專業技術方面的宣傳諮詢服務。

2.甲方應當在顯著位置向乙方公示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受案範圍和聯繫方式,並公佈甲方或者投訴機構的服務事項、投訴程序、投訴地點和聯繫方式。

3.乙方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規定,規範使用其參展項目涉及的知識產權。

4.乙方認爲其他參展方的參展項目侵犯其知識產權的,有權向甲方投訴,也可以自行與該參展方交涉,但不得擾亂展會秩序。

5.甲方應當按照《展會知識產權投訴處理程序》(見附件二),接受乙方對其他參展方或第三方對乙方的知識產權侵權投訴。

6.甲方接受投訴後,有權對投訴涉及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對乙方的參展項目採取拍照、複印、錄像等措施,並在各方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7.乙方被投訴的,應當積極配合甲方的調查處理,並根據甲方的要求提交書面陳述意見和相關證據材料,做出不侵權的舉證。

8.甲方應當妥善保管投訴有關資料,並根據乙方的要求對投訴涉及的有關情況出具相關事實證明,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9.甲方應當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掌握的乙方商業祕密承擔保密義務。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屬於下列情況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採取撤展、遮蓋等處理措施:

(1)生效的法律文書確認乙方參展項目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的;

(2)乙方承認其參展項目涉嫌侵權的;

(3)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陳述意見和相關證據材料的。

2.屬於下列情況的,甲方有權直接對乙方參展項目採取撤展或者遮蓋等處理措施,並由乙方承擔甲方採取處理措施的費用;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終止乙方的參展資格:

(1)乙方拒不採取撤展、遮蓋等處理措施的;

(2)採取撤展、遮蓋等處理措施後乙方擅自恢復的;

(3)乙方拒不配合甲方的調查處理的。

3.除前款情況外,甲方直接採取撤展、遮蓋等處理措施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與第三方的交涉擾亂了展會秩序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交涉,通過投訴機構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乙方拒不停止交涉的,甲方有權終止乙方的參展資格。

5.甲方違反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第五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人民法院起訴;

2. 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六條 其他事項

1.本合同有多種文字文本的,應當以中文文本爲準;與合同有關的爭議,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決。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項,雙方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合同。對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約定: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知識產權保護合同3

爲了執行《北京市大型商業零售經營單位知識產權保護指導規範》(以下簡稱“規範”),保護知識產權,甲乙雙方經過認真協商,在誠實信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

第一條保證及承諾

甲方承諾:根據“規範”的要求,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指定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負責人,建立知識產權侵權風險預防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乙方通告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信息,同時對在售商品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動態監控,保障知識產權不受侵犯。

乙方承諾:配合甲方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有合法來源,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第二條知識產權證明文件提供

(一)乙方提供知識產權證明文件義務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商品標註知識產權標記、標識的,應當具備相應的證明權利合法有效的文件;接受第三方授權經營的,應當具備有效授權文件;確實不能提供的,應當提供所售商品合法來源的證明文件。

1.商品標註註冊商標的,乙方應當提供的知識產權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商標註冊證(原件或者複印件)、商標授權使用合同(原件或者複印件)等。

2.商品標註專利標識的,乙方應當具備的知識產權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專利登記簿副本、專利授權使用合同(原件或者複印件)等。

3.商品涉及著作權的,乙方需查驗商品知識產權權屬,並取得有關權屬證明、商品合法來源的證明或者以書面合同方式取得其供貨商的有關承諾。

提供時間:甲方進貨前有權要求乙方提供上述各款所列文件。合同履行過程中,甲方可根據情況要求乙方補充相應文件。

提供方式:□原件□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的複印件

(二)甲方保密義務

甲方對乙方提供的知識產權證明文件負保密義務,不得將乙方提供的文件用作知識產權保護之外的用途。

第三條知識產權標記、標識

乙方應當保證其提供商品的知識產權標記、標識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現標記、標識錯誤的,應當立即改正,並書面通知甲方對在售商品作相應處理。

甲方發現乙方提供商品的知識產權標記、標識錯誤,有權要求乙方在指定期限內改正。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遮蓋、修改、刪除乙方提供商品的知識產權標記、標識。

第四條知識產權侵權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應當互相配合,迅速妥善地解決知識產權投訴、行政查處或者民事訴訟。

甲方接到投訴時,應當及時處理,有權要求乙方提供相應證明文件;

乙方接到投訴時,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通報甲方,如果認爲提供的商品侵權,應當及時通知甲方停止銷售有關商品。

任何一方因乙方提供的商品受到行政查處或者被提起民事訴訟,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對方。

第五條知識產權侵權的責任承擔

因乙方提供的商品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導致甲方受到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上述損失由甲方不當行爲導致,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責任

甲方違反第二條約定,未承擔保密義務,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第三條的約定,甲方因錯誤認定乙方使用知識產權標記、標識,致使乙方受到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的約定,遮蓋、修改、刪除知識產權標記、標識的,應當承當賠償責任。

(二)乙方責任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一條第二款的承諾,因銷售商品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被行政、司法機關認定侵權的,應當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損失;給甲方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和嚴重聲譽損害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雙方供貨或聯營合同。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約定,未提供證明文件,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提供;乙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甲方有權暫停銷售相關商品。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未正確使用標記、標識,並拒絕改正的,甲方有權暫停銷售有關商品。

第七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爭議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可以按照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八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其他約定

甲方:乙方: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