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成人大學聯考民法學重點複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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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成人大學聯考民法學重點複習資料

  成人大學聯考民法學重點複習資料

1、按約定及時出資。

2、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合夥財產:《民法通則》第32條規定:"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合夥企業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爲合夥企業的財產。:第20條第1款規定:"合夥企業進行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侵害合夥企業的財產,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合夥債務的承擔: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3)入夥: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4)退夥:根據退夥的原因不同,退夥分爲聲明退夥、法定退夥和強制退夥。

(5)合夥的解散:又稱合夥的終止,是指合夥事業終結,合夥人之間結束合夥關係。的概念

(6)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7)法人的成立條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③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④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成考民法複習講義

(1)被宣告人下落不明;

(2)一般情況下下落不明持續時間達到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

(3)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4)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人民法院判決宣告之日爲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

(二)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

1、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

宣告失蹤的主要意義在於對失蹤人的財產進行代管和依法處理。

失蹤人重新出現或確知其下落,經本人或其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2、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其民事權利能力消滅,並且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1)被宣告死亡的人與其配偶,自死亡宣告之日解除婚姻關係;

(2)被宣告死亡的人的繼承人,開始繼承其遺產;

(3)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確知其沒有死亡,經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撤銷後:

配偶:未再婚的自撤銷宣告之日起婚姻關係自行恢復;已經再婚原婚姻關係仍然解除,不得自行恢復。

財產:已經被他人取得的,可以要求返還;第三人依法取得的,可以不返還原物,但應由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依法繼承的應當返還原物,或給予必要補償。

子女:已經被他人依法收養的,收養關係受法律保護。

  成考民法必備知識點

(一)監護的概念

爲保護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其他合法權利而設立的法律制度,由特定人對被監護人實施監督、管理和保護。

(二)監護人的'設定

①法定監護(團體監護);

②指定監護;

③遺囑監護;

④經主管組織同意的自願監護。

(三)監護資格

1、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四)監護人的職責和責任

1、監護人的主要職責:

①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權被不法侵害;

②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保證被監護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

③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保證其財產不受不法侵害。爲被監護人的利益可以處分其財產;

④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⑤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保證被監護人的身心發育和成長;

⑥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2、監護人的主要責任:

①對未盡監護職責時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②對不履行監護職責而侵害被監護人利益的,承擔民事責任。

(五)監護的終止

監護關係的終止包括監護的解除和撤銷。

1、監護關係的解除:被監護人取得了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2、監護關係的撤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