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學重點複習資料講義

對於想要在成考考試中取得好成績的人來說,複習好相應的民法考點對於我們來說非常重要。那麼關於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學重點複習資料講義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學重點複習資料講義,希望大家喜歡。

2017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學重點複習資料講義

  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學重點複習資料講義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出生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第一,胎兒完全脫離母體,成爲不依賴於母體,有獨立生命的人。第二,胎兒出生時應爲活體,即使胎兒出生後存活時間短暫,也有過民事權利能力。出生時即爲死體的,不能取得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出生,應申報出生登記。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爲準。既無戶口記載,又無醫院證明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參考其他有關語氣認定。如果有關當事人對自然人出生的時間有異議,或者發現出生登記與實際出生時間不一致時,應以查明的實際出生時間爲準。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止於死亡。死亡,可分爲生理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爲能力:

是指自然人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爲行使民事權利和設定民事義務,並對自己的違法行爲,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爲能力的種類:

1、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爲能力: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寶代理人的同意。

3、無民事行爲能力。(1)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

4、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爲失蹤人的法律制度。條件: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爲失蹤人。

5、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主要是對失蹤人的財產管理問題。(1)爲失蹤人設立財產代管人。(2)清償失蹤人的債務並追索其債權。(3)財產代管人應恪盡職守。

6、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應具備如下條件:

(1)必須有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實。

(2)下落不明的事實狀態須持續達到法定期間。

(3)須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利害關係人,必須按下列順序申請宣告死亡: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④其他與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4)須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進行宣告。

  成考民法相關知識點

《民法通則》第二條對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做了明確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1.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

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是指平等主體之間因爲財產的支配和流轉所形成的社會關係。這種社會關係具有直接的財產利益內容。它可以分爲支配型財產關係和流轉型財產關係。支配型財產關係是決定一定的財產利益歸誰所有、歸誰支配的關係,包括了民法中的物權關係和知識產權關係。

流轉型財產關係是反映一定的財產利益移轉的狀態的關係,在民法中表現爲各種債權債務關係。支配型財產關係與流轉型財產關係彼此聯繫,互爲作用,支配是流轉的起點,有支配權,才能實現流轉,而流轉的目的和結果,又是形成新的支配關係。因此,支配型財產關係是流轉型財產關係的起點和歸宿,而流轉型財產關係則是支配型財產關係的運動形態。因此,民法學上把物權關係叫做“靜態財產關係”,把流轉型財產關係叫做“動態財產關係”。

2.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

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是指與人身不可分離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爲內容的社會關係。又稱人身非財產關係。其特徵如下:

(1)人身關係主體地位的平等性。人身關係,也有領導被領導、管教被管教等支配和從屬關係。與這種關係相異,作爲民法調整的人身關係,其豐體地位平等,彼此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應平等相待,互不干涉;

(2)人身關係以特定的精神利益爲內容。特定的精神利益,在這裏指的是存在於人身之精神上的利益,即非物質的利益。這是人身關係與財產關係的重要區別之一;

(3)人身關係與其民事主體不可分離。由於人身關係反映着存在於人身之精神上的利益,這種精神利益自然與其人身不可分離而具有專屬性。

  成考民法測試題

1. 法人應具備的條件。

【答案】成爲法人應具備的條件有: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③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④能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

【考點】法人的成立條件

【解析】該考題所涉及知識點在教材中的位置爲:“第四章法人/第一節法人概述/二法人應具備的條件”。教材在第210頁-211頁,具體內容爲:

……

二、 法人應具備的條件

一個社會組織要成爲法人,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的規定,法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依法成立

…………

(二) 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

(三)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

(四) 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

可見,教材寫了2頁,我們只需要答出4句話即4個小標題即可。簡答題嘛,簡要回答即可,不要展開。

2.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答案】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①性質和後果不同;②起算點不同;③計算方式不同;④法律條文表述不同;⑤適用條件不同。①②③④⑤

【考點】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鑑別

【解析】該考題所涉及知識點在教材中的位置爲:第九章訴訟時效與期限/第二節訴訟時效概述/二、訴訟時效與除斥斥的區別。教材第290頁-291頁(上述內容是其5點是其5個標題)。

簡要回答5點區別,不需要展開。——簡答題只要求簡單明瞭。

2008年1月份的自考民法試題,考了這道題,但是以論述題的形式考查的。題目爲:

試論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回答時應作一些展開,答成下面這樣。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①性質和後果不同。在性質上,前者期間屆滿消滅的是請求權,後者消滅的是形成權。在後果上,前者維護新的法律關係,後者則維護原來的法律關係②起算點不同。前者從權利人能夠行使之日起計算,後者一般從權利成立之日時起算。③計算方式不同。前者爲可變期間,後者爲不變期間。④法律條文表述不同。前者表述爲“時效”爲多少或某些“請求權”多長時間不行使而不受保護。後者表述爲某權利的存續期間爲多長時間或或多長時間不行使而消滅。⑤適用條件不同。前者完成後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時效限制,後者法院可依職權主動適用。

★★★總結:簡答題就是簡要回答出若干個要點的試題,不要求進行論述,簡單明瞭的回答所提問題即可。簡答題分值較大,一般出現在重點章節和次重點章節。

五、 論述題

試述代理的特點。

【答案】代理的法律特徵:①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爲[注]可見爲狹義代理的特徵(適當論述兩句);②代理的內容主要是(不限於)民事法律行爲(適當論述兩句);③代理人獨立爲代理行爲(適當論述兩句);④在代理權限內實施代理行爲(適當論述兩句);⑤實施代理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適當論述兩句)。

【考點】代理的特點。

【解析】該考題所涉及知識點在教材中的位置爲:“第八章代理/第一節代理概述/二代理的特徵”。教材在275-276頁的表述爲:

…………

二、 代理的特點

(一)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爲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爲民事行爲,直接爲被代理人設定權利義務。代理的這一特點將代理行爲與行紀行爲相區別。若某人受他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爲他人與第三人爲民事行爲,則不屬於這裏所說的代理。

(二) 代理人代理進行的主要是民事行爲

代理人代被代理人實施的主要是民事行爲,但不限於民事行爲,如代辦房產登記、代辦企業登記等均可。但若代理進行的行爲不具有民事法律意義,不能產生民事權利義務,則不屬於代理,如代人整理資料就不爲代理。代理的這一特點將法律上的代理與事實上的代理相區分。

(三) 代理人獨立爲代理行爲

代理人獨立地進行代理活動,其與相對人實施代理行爲時,獨立作出意思表示或者受領意思表示。正因爲代理人獨立爲代理行爲,因此,代理人應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不能作代理人。代理的這一特點將代理人與使者、居間人等區別開來。使者是輔助民事主體實施民事行爲的輔助人,但使者僅是代他人轉達意思表示,而不能獨立作出意思表示。居間人是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人,儘管居間人也是當事人雙方實施民事行爲的中介人,但其並不代一方向對方爲意思表示或者受領意思表示。

(四)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實施代理行爲

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須有代理權。因此,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爲。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所實施的行爲,不屬於代理行爲,而屬於無權代理行爲。

(五) 代理人實施代理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民法通則》中規定,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爲,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說,代理人所爲的代理行爲的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雖代理人與相對人爲民事行爲,卻是在被代理人與相對人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正因爲代理的後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所以代理人在代理中所爲的意思表示應與被代理人的真實意思或利益相一致,代理人所實施的行爲屬於可撤銷民事行爲時,被代理人有權請求變更或撤銷。

★★★論述題一定要進行論述,你若沒有論述,人家可能認爲你把題審錯了,答成了簡答題,否則要點答得再好,也只能得一半的分數。當然,你也不需要回答上面這麼多內容(一般來說,把所留的空白寫滿就行)。怎麼論述不一定按書上寫,怎麼理解怎麼說,說不出來也沒有關係,說些相關的話就行;甚至不相關也沒有多大關係,反正在答論述題,人家也沒有那麼多時間看你的答案,看到你要點都有,題型沒有審錯,就能得高分。

論述題一般考查重點章節,總論編、物權編、債權編都有可能出現,但人身權編、繼承權編不可能出現,侵權責任編出現的可能性也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