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複習講義

要想在成考中取得好成績,首先還得複習好成考專升本的中的民法相關知識點。那麼關於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複習講義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複習講義,希望大家喜歡。

2017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複習講義

  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複習講義

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應的民事主體,《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法人是社會組織

這是法人與自然人最主要的區別。社會組織是爲實現一定的宗旨,按照一定的條件建立起來的團體。法人可以是多個人集合組成的團體,如公司,也可以是一定數量的財產集合組成的團體,如基金會。自然人是民事主體,法人也是民事主體。

(2)法人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的社會組織

法人是社會組織,但並非任何社會組織都能取得法人資格,只有具備法人成立條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的社會組織,才能取得法人資格。法人作爲具有獨立人格的民事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

(3)法人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組織

這是法人區別於非法人組織的根本所在。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法人有獨立的財產,法人的財產獨立於其出資者的財產。法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以自己獨立的財產承擔自己行爲的法律後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法人具有獨立的組織和獨立的財產的必然結果。獨立責任,是法人制度的突出優點,也是法人的重要特徵。

  成考民法物權考點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

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爲一種用益物權,則用益物權的一般取得原因(如轉讓、繼承等),自然也適用於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取的`初次取得有如下兩種方式:

1.劃撥

土地劃撥,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費用。

(2)類型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

2、土地使用權出讓。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爲。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

1.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期限的限制。

2.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有最高期限的限制,其最高期限爲:

居住用地7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工業用地50年;

每一塊土地的實際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內,由出讓方和受讓方雙方商定。

大家在記憶的時候只需記住70年、40年的情形,其餘均爲50年。

  成考民法物權複習講義

一、擔保物權特性

(一)從屬性

債杈轉讓時,除非讓與人和受讓人另有約定,或者債權人與受保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擔保物權隨同債權轉讓給受讓人

(二)物上代位性

(三)不可分性

二、禁止流質

當鋪質權的流質契約有效,當鋪質權人也只能就典當物受償

三、免責的債務承擔和擔保責任的承擔

物權法175: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四、混合擔保

物權法176: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物權法194第二款: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物權法218:

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1.約定優先。可以共同或分別與債權人約定抵押人、質押人、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順序與份額

2.沒有約定的,債權人應先就債務人自已提供的抵押或質押行使權利,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放棄對債務人的抵押權、質權,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可以在債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責;債權人放棄對某一個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所享有的的抵押權、質權,承擔擔保責任的第三人可以在其應當承擔的責任限額之內免除保證責任

3.因無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保(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物保已經行使完畢),丙、丁的地位是平等的,債權人有權請求任意一個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

4.第三人的追償權沒有順序限制,可全額向債務人追償,也可徑行按照內部的份額比例向其他提供擔保者追償

五、共同抵押

(一)類型:按份共同抵押;連帶共同抵押

(二)連帶共同抵押與混合擔保

1.債權人行使權利沒有順序限制,即使債權人尚未對債務人的財產行使抵押權,亦可對第三人的財產行使抵押權;混合擔保中,債權人應先對債務人提供的物保行使抵押權或者質權

2.但是二者中承擔擔保責任的第三人都可以追償權沒有順序限制

3.連帶共同保證與二者的區別表現在,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其追償權有順序限制,應先向債務人全額追償,不能追唱的部分按照內部比例向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追償

(三)共同抵押權的追償權行使

按份共同抵押不存在追償;連帶共同抵押追償順序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