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知識點

成考專升本是許多成考生非常重要的升學途徑,那麼關於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知識點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知識點,希望大家喜歡。

2017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知識點

  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知識點

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詞有着多種含義,對於民法的概念,應分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解。

1.形式意義上的民法與實質意義上的民法

形式意義上的民法是指民法典。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的體系結構將各項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統編纂從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規範性文件。我國目前尚無民法典,因此並不存在形式意義上的民法。

實質意義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調整民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規。在我國,雖無民法典,但有作爲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以及大量的單行民事法律和法規。因此,我國雖不存在形式意義上的民法,但實質意義上的民法是存在的。

在民商合一的體例下,實質意義上的民法不限於傳統意義的民事法律規範,還包括各種商事特別法、商事法律規範,如《公司法》《合夥企業法》。

2.廣義的民法與狹義的民法

廣義的民法等同於實質意義上的民法。在我國,廣義的民法是指所有調整民事關係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它是指調整所有的財產關係、人身關係和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包括民法總則、物權法、債與合同法、侵權行爲法、知識產權法、婚姻法、繼承法以及公司法、證券法、保險法、海商法、票據法、破產法等。狹義的民法僅指調整一定範圍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不包括傳統商法內容的法律、法規以及婚姻法等。我國採納的是廣義民法的概念,即凡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法規,都是我國民法的組成部分。

  成考民法相關概念

1.自然人的概念

所謂自然人,是指基於自然規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自然人和公民是兩個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概念。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國家國籍的自然人。我國的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所以,公民只是自然人的一部分,自然人的範圍比公民廣,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但我國《民法通則》採用的是“公民(自然人)’’的表述方法,所以,在我國民法上,公民就是指自然人。

2.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進行民事活動的中心場所。

我國《民法通則》第15條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爲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爲住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9條規定,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醫院治療的除外。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後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爲住所。

自然人住所具有下列法律意義:

(1)可以確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享有地和民事義務承擔地。

(2)可以確定對民事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如《民通意見》第28條第2款規定:tt宣告失蹤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後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可以確定涉外民事案件的準據法。如根據《民法通則》第149條的規定,在涉外遺產繼承關係中,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

  成考民法複習知識點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論分類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民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獨立的法律部門。

民法是國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廣義民法與狹義民法:

廣義民法:所有關於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

狹義民法:專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實質意義上的民法與形式意義上的民法:

實質意義上的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民法典、各項民事法律、法規等。

形式意義上的民法:系統編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體例編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與《民法通則》:

民法典:系統地把民法的各項制度編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傳統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總則、物權法、債權法、親屬法、繼承法,如:《德國民法典》。

《民法通則》:我國制定民法典條件尚不成熟條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則性內容。

4、民法與商法:

民商合一的國家:民法範圍涉及國家權力不直接介入的整個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領域,其含義與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國家:商法與民法並列。

商法:規定商人和商業組織的地位及其生產經營活動的法律規範。

5、公法與私法:

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國家利益爲內容,以權力爲中心,以命令和服從爲特點的法律;

私法:以民事主體的利益爲內容,以權利爲核心,以平等自願爲特點的'法律。其含義同廣義的民法。

(二)民法的調整對象

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1、平等主體的概念和特徵:

任何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都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依據不同的調整對象,將法律分爲不同的法律部門。

我國民法所調整的對象是:平等主體的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法人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法律是調整一定社會關係的。社會關係分爲縱向社會關係和橫向社會關係。

縱向的社會關係是隸屬的社會關係。社會關係的參加者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領導與服從、上級和下級的關係、命令與服從的關係;

橫向的社會關係是平等的社會關係。參與平等社會關係的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關係的設立、變更、終止,相互之間沒有管理、領導、命令與服從的關係。

2、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係的概念和特徵:

平等主體的財產關係,是指主體在生產、分配、交換、消費工程中形成的具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係。包括財產所有權關係和財產的流轉關係。

(1)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

(2)當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價有償。

3、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的概念和特徵:

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人身密切聯繫、本身不具備直接財產內容的社會關係。包括人格權關係和身份權關係。

(1)人身關係本身沒有財產內容;

(2)人身關係與特定的人密切聯繫,離開了具體的人就沒有意義;

(3)人身關係中權利主體所享有的權利不能轉讓、繼承。

(三)民法的作用與意義

1、民法所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最基本、最大量、最核心的部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係;

2、民法的經濟基礎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3、民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表現形式;

4、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係的主體只能是平等主體;

5、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係只宜採用民事法律關係的形式;

6、民法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辨證統一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