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監護知識點

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是成人大學聯考中必考的一門功課,因此在考前對其知識點進行嚴格的複習是非常有必要的。那麼關於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監護知識點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監護知識點,希望大家喜歡。

2017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監護知識點

  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監護知識點

1.監護的概念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監督和保護職責的人,稱爲監護人,被監督和被保護的人,稱爲被監護人。法律設立監護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爲了保護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是爲了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

2.監護的設立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的設立有兩種方式,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一定範圍的親屬或組織擔任監護人的監護;指定監護,是指在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情況下,由有關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指定一定範圍的親屬或者組織擔任監護人的監護。

3.監護人

我國《民法通則》根據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不同情況,對其監護人分別做了規定。

(1)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民通意見》的規定,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如果未經有關組織指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有關組織的指定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應依照《民法通則》第l6條第2款規定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同一順序中有監護資格的人是數人的,可以指定一人,也可以指定同--N序中的數人。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2)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7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爲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根據《民通意見》的規定,與爲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的規定相同。

4.監護人的職責

根據《民法通則》及《民通意見》的規定,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有: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這是監護人的首要任務。監護人在Et常生活中應當注意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與健康狀況,防止被監護人的人身受到自身或者外力的傷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在監護法律關係中,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他們往往缺乏生活自理能力,所以,監護人應當照顧好被監護人的生活,不得虐待、遺棄被監護人。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應當保護好被監護人的財產,在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時,應當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非爲被監護人的利益,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4)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監護人不僅應當保護、照顧被監護人,還應當管理、教育未成年的被監護人,防止他們對他人、對社會造成損害,並讓他們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監護人是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是監護人的一項重要職責。被監護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由監護人代理其進行一切民事活動。被監護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他們只可進行與其年齡、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必須由監護人代理,或者經監護人同意才能進行。

(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當被監護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涉訟時,監護人應當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以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7)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8條第3款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侵權責任法》第32條規定,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成考民法合夥人知識點

(一)合夥的概念和特徵

1、概念

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條件,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的經濟聯合體。組成合夥的公民爲合夥人;由合夥人組成的組織稱爲合夥。

2、特徵

(1)合夥的成立以合夥協議爲依據;

(2)合夥人必須參加經營或勞動;

(3)合夥人共同出資或提供條件;

(4)合夥人共同分享利益;

(5)合夥人共同承擔風險。

(二)合夥協議

合夥人共同簽訂的明確合夥事務及個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建立合夥應當簽訂書面的合夥協議。

(三)合夥的財產

合夥財產來源與合夥人的出資和在經營過程中的積累;

合夥人投入合夥的財產由合夥人共同掌管和使用;

合夥在經營中積累的財產由合夥人共有;

在合夥解散時,合夥財產由合夥人按照比例分配。

(四)合夥的經營

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合夥人的負責人: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負責人代表合夥從事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的民事責任。

(五)合夥的債務

合夥人對合夥債務,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內各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承擔。

(六)入夥和退夥

1、入夥

合夥成立後,第三人加入合夥並取得合夥人的資格。

入夥必須經過合夥人一致同意。入夥後,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承擔相同的義務,享有相同的權利。

2、退夥

合夥人脫離合夥關係,喪失合夥人的資格。

退夥有比較嚴格的限制:

不得在不利於合夥的時候提出退夥;

不得因退夥影響合夥事務的正常開展;

按照退夥時合夥的淨資產分配其份額;

對退夥前的債務仍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七)個人合夥與合夥企業的區別

合夥企業:由各合夥人簽訂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利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合夥企業是具備企業性質的合夥,必須滿足特定的要件及形式。

  成考民法複習筆記

1、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總和。

2、民法調整的對象包括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平等主體間財產關係。具體表現爲:

(1)參加財產關係的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發生財產關係須遵循自願原則。

(3)財產關係大都是等價有償的。

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係。人身關係具有如下特點:

(1)人身關係主體牌平等地位。

(2)人身關係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爲內容。

(3)人身關係與特定主體不可分離。

(4)人身關係在一定情況下與物質利益相聯繫。

3、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準則,是制定、解釋和適用民法的依據。

(一)平等原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則包括下列含義: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體的權利應獲得平等的保護。

(二)自願原則。《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自願原則具體表現爲:

(1)法律保護當事人的起初意願。

(2)當事人民事活動的意志自由。

(3)當事人意志自由是相對的。

(三)等價有償原則。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原則。等價有償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取得一方財產或勞務時,應按價值向對方支付相應的代價,以實現各自的經濟利益。

等價有償原則具體表現爲:

(1)當事人在民事權利義務分配上相互對應,一方享有權利,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即取得利益須付出代價。

(2)在權利義務的價值會計師上大致相當,不得在經濟上顯失公平,但當事人有特殊約定的除外,如贈與。

(3)當事人共同人事某一民事活動時,各方均應取得相應的利益,如合夥人共享合夥利益。

(4)一方違法行爲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應按財產價值予以補償。

(5)值得注意的是,等價有償僅適用於民法上的財產關係,不適用體現精神利益的人身關係。

(四)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以公平的觀念實施民事活動,司法機關應根據公平的觀念處理民事糾紛。

(五)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民事權益的原則

所謂法律要作廣義的理解:

第一、法律包括民法,也包括與該項民事活動有關的民事單行條例、法規等。

第二、法律沒有規定時,應遵守國家政策。

4、民法的適用範圍:是指民法的效力範圍,即民法在何時、何地,對什麼人發生效力。

(一)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範圍:包括民法生效時間、失效時間以及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間上的適用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凡在中國領土、領海、領空內進行的民事活動,不管主體是中國公民、法人,還是外國公民、法人,均適用中國民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指:第一,涉外案件另有法律規定的;第二,地方國家機關發佈的地方性民事法規,僅在發佈機關所管轄的地區生效,對其他地區不適用;第三,單行法另有規定的.情況。

(三)民法對人的適用範圍:包括公民、法人兩種情況。關於公民的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規定,如外國使領館人員享有民事豁免權時,不受所在國民法約束。法人分爲中國法人和外國法人。中國法人和外國法人在中國境內的民事活動原則上應適用中國民法,但如果法律另有規定,或根據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不適用所在地法律的,應按特殊規定辦理。

5、民法與相鄰法律部門的區別:

(一)民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1)當事人主體地位不同。行政關係的主體一方爲國家機關,另一方爲行政管理相對人,國家機關依職權發出命令或決定,支配相對人的行爲,相對人則僅有服從的義務,雙方當事人處於管理與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而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處於平等的地位。

(2)法律關係中體現的意志不同。行政法律關係取決於行政機關單方意志,這種意志內容實質是國家意志,因而行政法律關係的權利義務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的管理權利不允許放棄,否則即爲失職、瀆職。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意志,因而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具有任意性,民事權利可以放棄。

(3)調整原則不同。強制性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則;民法以自願原則爲核心。

(二)民法與勞動法的區別:社會主義的勞動關係中,勞動力不是商品,工資不是勞動力價值的體現,勞動關係不適用等價交換的民法原則,即適用按勞取酬的分配原則。但勞動法對勞動關係無特殊規定的,勞動合同適用民法規則。

(三)民法與商法的區別:民法是商事活動的基本法,商法是補充民法的單行法,是民法的特別法,由於商事活動是以營利爲目的的商品交換行爲和一系列的相關行爲,商事活動本質屬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係,商法規則是民法在具體經濟關係中的具體化,其依賴於民法的基本原則制度。所以,民法是商法的基本法。但是商事交易畢竟有其特殊性,因而在民法規範未做具體規定時,應以商法補充,商事規則要優先於民法適用。

6、民事法律關係:是指由民法調整的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內容的社會關係,即由民法確認、保護的民事關係稱爲民事法律關係。

7、民事關係的特徵:

(一)民事法律關係是一種特殊的意志關係。

(二)民事法律關係是平等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8、民事關係與民事法律關係:民事關係是當事人之間形成的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內容的社會關係。它既包括符合民法規範的民事活動,形成民事法律關係,同時也包括不符合民法規範的民事活動,形成各種無效合同、違法行爲等。民事關係與民事法律關係在邏輯上是從屬概念關係。另外,民事關係經民法效正可合法地轉化爲民事法律關係,如無權代理經追認後發生有權代理後果。

9、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指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享受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即民事活動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可以作爲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的,有公民、法人。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個人合夥也是以個人身份從事民事活動,所以,屬公民主體的特殊形式。在實踐中,還有另外兩種民事主體,即國家和非法人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