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知識點精選

對於想要在成考中取得好成績的人來說,複習好民法的相關知識點很重要。那麼關於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知識點精選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知識點精選,希望大家喜歡。

2017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知識點精選

  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知識點精選

1.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與特徵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成爲民事主體的前提條件,自然人只有具備了民事權利能力,才能以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參與民事活動。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徵:

(1)權利能力的普遍性。普遍性,是指凡是自然人都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即任何自然人都享有法律所規定的民事權利和承擔法律所規定的民事義務的資格。

(2)權利能力的平等性。《民法通則》第l0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所謂平等性,是指每個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都是平等的。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不因民族、年齡、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3)權利能力的統一性。所謂統一性,是指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既包括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的資格,又包括自然人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的資格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的統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統一性決定了自然人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

(4)權利能力的不可分離性。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不可分離,法律賦予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對自然人民事主體資格的確認,這種資格是自然人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不得轉讓、放棄、剝奪。

2.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與終止

《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可見,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1)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

《民通意見》第1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時開始。”但關於出生的具體時間如何確定,學說上衆說紛紜。《民通意見》第1條作出了明確規定,出生的時間以戶籍爲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爲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

一般來說,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年齡和健康狀況無關。但是,對於某些權利,法律特別規定只有達到一定年齡才能享有或若有某些情形則不能享有。如我國《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也就是說,公民只有達到這個年齡纔有結婚的權利能力。《婚姻法》第7條還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因此,患有此類疾病的公民結婚的權利能力自治癒之日起才能取得。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胎兒本身不具有權利能力。不承認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並不意味着對胎兒的利益就不予保護,如《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2)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在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分爲兩種:一種是生理死亡,另一種是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又稱自然死亡。我國一般是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作爲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時間。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自然人如果是在醫院死亡的,應以醫院出具的死亡證上記載的死亡時間爲準;如果不是在醫院死亡的,應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書上記載的`時間爲準。

對於自然人的生理死亡時間有爭議的,以人民法院審理後在判決書上確定的死亡時間爲準。宣告死亡是指通過法定程序確定失蹤人死亡。《民通意見》第36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爲其死亡的日期。”

  成考民法重點複習資料

一、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總和。

二、民法調整的對象包括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1、平等主體間財產關係。具體表現爲:

(1)參加財產關係的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發生財產關係須遵循自願原則。

(3)財產關係大都是等價有償的。

2、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係。人身關係具有如下特點:

(1)人身關係主體牌平等地位。

(2)人身關係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爲內容。

(3)人身關係與特定主體不可分離。

(4)人身關係在一定情況下與物質利益相聯繫。

三、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準則,是制定、解釋和適用民法的依據。

(一)平等原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則包括下列含義: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體的權利應獲得平等的保護。

(二)自願原則。《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自願原則具體表現爲:

1、法律保護當事人的起初意願。

2、當事人民事活動的意志自由。

3、當事人意志自由是相對的。

(三)等價有償原則。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原則。等價有償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取得一方財產或勞務時,應按價值向對方支付相應的代價,以實現各自的經濟利益。

等價有償原則具體表現爲:

1、當事人在民事權利義務分配上相互對應,一方享有權利,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即取得利益須付出代價。

2、在權利義務的價值會計師上大致相當,不得在經濟上顯失公平,但當事人有特殊約定的除外,如贈與。

3、當事人共同人事某一民事活動時,各方均應取得相應的利益,如合夥人共享合夥利益。

4、一方違法行爲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應按財產價值予以補償。

5、值得注意的是,等價有償僅適用於民法上的財產關係,不適用體現精神利益的人身關係。

(四)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以公平的觀念實施民事活動,司法機關應根據公平的觀念處理民事糾紛。

(五)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民事權益的原則。

所謂法律要作廣義的理解:第一、法律包括民法,也包括與該項民事活動有關的民事單行條例、法規等。第二、法律沒有規定時,應遵守國家政策。

  成考民法復習題

1.民法調整以下哪兩者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發生於 ( )

A.納稅人和國家

B.公司與企業主管機關

C.行使國家職權的民政部門和政法部門

D.公民和法人

2.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效力是指

A.民法在時間上的效力

B.民法在我國領土、領海、領空的效力

C.民法對哪些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D.民法效力的範圍

3.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 ( )

A.地方性法規

B.經國家認可的習慣

c.社會公德

D.國家政策

4.下列哪項是民法的基本原則

A.實事求是

B.等價交換

C.誠實自願

D.誠實信用

5.民法的淵源是指

A.民法的起源

B.民法的表現形式

c.民法的源流

D.民法的深度和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