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專升本的考試中,民法是非常重要的考察對象,因此在考前我們應該對其作出相應的複習計劃。那麼關於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總論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總論,希望大家喜歡。
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總論1、民事權利能力概念和特徵:
法律賦予公民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公民取得具體民事權利、承擔具體民事義務的前提和可能性。公民享有具體的民事權利、承擔具體的民事義務是實現民事權利能力的體現。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包括兩層含義:主體資格、主體享有權利的範圍。
2、特徵:
①平等性;
②完全性與廣泛性;
③權利能力與義務能力的統一性;
④民事權利能力實現的物質保障性;
⑤不可轉讓性。
3、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與終止:
(1)開始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從出生時開始。
(2)終止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到死亡時終止。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成考民法複習資料1、法人的概念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2、法人的特徵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法人制度的歷史沿革
三、法人的分類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以是否行使國家統治權力爲標準進行的劃分。
公法人——行使國家統治權力的組織。例如:各級人民政府。
私法人——不行使國家統治權力的組織。例如:公司。
(二)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
以法人產生的基礎爲標準進行的劃分。
社團法人——以一定財產爲基礎,由兩個以上的成員集合而成立的法人。例如:工會。
財團法人——以提供一定的財產爲基礎,實現一定公益目的而取得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例如:以捐獻行爲而成立的基金組織。
(三)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以法人活動的目的爲標準進行的劃分。
營利法人——以營利爲目的而成立的法人。例如:公司是典型的營利法人。
公益法人——以社會公共利益爲目的而成立的法人。例如:慈善機構。
(四)本國法人和外國法人
依據國籍不同對法人的劃分。
本國法人——在本國登記註冊,取得本國國籍的法人。
外國法人——已經取得外國法人資格但未取得本國法人資格的法人。
(五)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
以法人的業務活動內容爲依據進行的劃分。
企業法人——以經營活動爲其業務內容的法人。
非企業法人——以社會管理或社會公益爲業務活動內容的法人。
(六)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機關法人——因行使國家權力而需要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的國家機關。
事業單位法人——從事非營利性活動、社會各項公益事業的法人。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非國有的,不以經營爲其業務活動,而以社會管理或社會公益爲其活動內容的法人。
社會團體法人——由自然人或法人自願組成的,從事社會公益、文學藝術、學術研究、宗教等活動的法人。
四、法人的權利能力、行爲能力及責任能力
1、法人的權利能力
2、法人的行爲能力
3、法人的責任能力
五、法人的成立及法人的機關
1、法人的成立
(1)依照法律、行政命令成立;
(2)根據國家主管機關特許成立;
(3)依照準則而成立。
2、法人的機關
六、法人的變更、終止與清算
1、法人的變更;
2、法人的終止;
3、法人的清算。
成考民法複習講義1.民事權利的概念
關於民事權利的概念,有多種表述。本書認爲,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實現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權利由自由權、請求權和勝訴權三種權利要素構成,是這三種權利要素的統一。
(1)自由權,即權利人可以自主決定爲一定行爲的權利;
(2)請求權,即權利人要求他人爲一定行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權利;
(3)勝訴權,即權利人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保護的權利。
2.民事權利的分類
依據不同的標準,對民事權利可以作如下不同的分類:
(1)財產權與人身權
以民事權利所體現的利益的性質爲標準,民事權利可以分爲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爲內容的權利,如物權、債權、繼承權等。人身權是指以人身利益爲內容的權利,如人格權、身份權等。
(2)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與抗辯權
以民事權利的作用爲標準,民事權利可以分爲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支配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對權利客體予以支配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支配權的特點在於:權利人可直接支配權利客體以滿足自身利益需要,無須他人行爲的介入;權利人可以排除他人妨礙其對客體的支配,具有排他性。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於支配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權利。請求權的特點在於:請求權人必須通過他人行爲的介入才能實現其權利。請求權是基於基礎權利而派生的權利,有基礎權利纔有請求權。請求權因基礎權利的不同可分爲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等。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可以以自己單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屬於形成權的有追認權、選擇權、撤銷權、抵銷權、解除權及繼承權的拋棄權等。形成權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沒有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事先約定的,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能使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者消滅。
抗辯權是指對抗他人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的作用在於對抗請求權。所以,抗辯權的行使,通常以他人請求權存在並且提出請求爲前提。抗辯權分爲永久性抗辯權和延期性抗辯權。永久性抗辯權是指能使他人請求權的行使永久被排除的權利,如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抗辯權。延期性抗辯權是指能使他人請求權在一定時期內不能行使的權利,如同時履行抗辯權。
(3)絕對權與相對權
以民事權利效力所及的範圍爲標準,民事權利可分爲絕對權和相對權。絕對權是指其效力及於一切人的權利。絕對權的權利人可以向一切人請求不作爲。絕對權的特點有二:其一,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因此又稱爲對世權;其二,權利主體不必通過義務主體的行爲就可實現自己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繼承權和知識產權都屬於絕對權。
相對權是指其效力僅及於特定人的權利。相對權的權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人主張權利。相對權的特點有二:其一,義務主體是特定的人,因此又稱爲對****;其二,權利主體自己不能直接實現其權利,必須通過特定義務主體履行其義務才能實現自己的權利。債權是典型的相對權。
(4)主權利與從權利
以民事權利的相互依存關係爲標準,民事權利可以分爲主權利與從權利。
主權利是指在相互有關聯的幾項權利中,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則是指在相互有關聯的幾項權利中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依賴於主權利的存在才能存在的權利。例如爲擔保債權實現而設立的保證債權,相對於作爲主權利的債權,是從權利。主權利與從權利在相關聯的法律關係中是相對應的概念,沒有主權利,則從權利不能存在;沒有從權利,無所謂主權利。因此,不能籠統地說所有權、債權是主權利。
(5)原權利與救濟權
以權利發生的先後及相互之間的派生關係爲標準,民事權利可以分爲原權利與救濟權。原權利是原有民事法律關係中存在的權利,爲基礎性權利,如基於有體物而發生的所有權,基於合同而發生的債權等。
救濟權是基於原權利而派生的權利,是在原權利受到侵害,或者受到侵害的危險時而產生的權利。例如所有權是原權利,當所有權受到侵害時,所有權人即享有停止侵害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救濟權。
(6)既得權與期待權
以民事權利是否已經取得爲標準,可以分爲既得權與期待權。
既得權是指權利人已經取得而可以實現的權利,如因生產製造產品而取得的所有權。期待權是指將來可能取得的權利。如附延緩條件合同的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即屬於期待權,只有所附條件成就時,權利人才能實現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