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法人知識點

法人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職位,因此在成考中常常作爲熱門考點出現。那麼關於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法人知識點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法人知識點,希望大家喜歡。

2017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法人知識點

  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法人知識點

法人應具備的條件,是指取得法人資格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法人應具備的條件與法人的特徵有聯繫,但又不完全相同。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的規定,法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法人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它包括兩方面的含義:其一,法人的設立目的、宗旨、組織形式、活動範圍等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其二,法人設立的程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所謂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是指法人的財產和經費必須與其性質、規模等相適應,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如《商業銀行法》第l3條規定,設立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10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1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合作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5000萬元人民幣。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經濟發展可以調整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於上述規定的限額。擁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法人蔘與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也是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保障。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名稱是法人具有獨立人格的標誌,也是法人特定化的標誌。因此,法人必須有自己的名稱,以區別於其他民事主體。法人必須具有一定的組織機構,法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宗旨、性質設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如公司法人的組織機構主要有權力機關、執行機關、監督機關,這些機構是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保證。此外,法人要從事民事活動,就必須有自己固定的場所。法人的場所不同於法人的住所,場所可以有多個,但住所只能有一個。根據《民法通則》第39條的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爲住所。在法律上明確法人的場所,對於法人開展民事活動,國家有關部門對法人進行監管,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4)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法人是獨立的民事主體,依法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組織不能成爲法人。

  成考民法相關知識點

1、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民事法律關係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

2、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民事法律關係客體爲:物、行爲(不行爲)、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物,是指人們可以支配和利用的一切自然物和人工創造的。物是民事法律關係中最普遍的客體。

3、民事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簡稱法律事實。

4、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法律事實分爲事件和行爲。

(一)事件

(二)行爲

行爲分爲三種:1、民事行爲。2、事實行爲。3、行政行爲和裁判行爲。

5、民事事實的結合: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某一法律關係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需要兩個以上法律事實出現,這些法律事實的總和稱爲法律事實的結合。

6、民事法律關係的意義:

第一、在理論上,民事法律關係的理論在民法學中居統帥地位。

第二、在實踐中,民事法律關係理論是分析疑難民事案件的門徑

7、自然人的含義:自然人是基於自然規律出生,具有法律地位的人。

8、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特徵:

(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二)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具有統一性。

(三)民事權利能力具有真實性。

9、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出生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

第一、胎兒完全脫離母體,成爲不依賴於母體,有獨立生命的人。

第二、胎兒出生時應爲活體,即使胎兒出生後存活時間短暫,也有過民事權利能力。出生時即爲死體的,不能取得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出生,應申報出生登記。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爲準。既無戶口記載,又無醫院證明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參考其他有關語氣認定。如果有關當事人對自然人出生的時間有異議,或者發現出生登記與實際出生時間不一致時,應以查明的實際出生時間爲準。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止於死亡。死亡,可分爲生理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0、自然人的民事行爲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爲行使民事權利和設定民事義務,並對自己的違法行爲,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

  成考民法複習講義

1、自然人的民事行爲能力的種類:

(一)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寶代理人的同意。

(三)無民事行爲能力:

(1)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

2、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爲失蹤人的法律制度。條件: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爲失蹤人。

3、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主要是對失蹤人的財產管理問題。

(1)爲失蹤人設立財產代管人。

(2)清償失蹤人的債務並追索其債權。

(3)財產代管人應恪盡職守。

4、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應具備如下條件:

(1)必須有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實。

(2)下落不明的事實狀態須持續達到法定期間。

(3)須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

利害關係人,必須按下列順序申請宣告死亡: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④其他與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4)須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進行宣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告死亡申請後,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爲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爲3個月。

5、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

(1)民事權利能力終止。

(2)婚姻關係解除。

(3)財產繼承開始。

6、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設立監督和保護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7、監護人的設定:方式有兩種: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

(1)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設定的範圍和順序依次是: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8、監護人的職責: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9、引起監護關係終止的原因約略有以下幾種:

(1)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已達成年;

(2)被監護的精神病人痊癒,並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消監護的裁決;

(3)監護人死亡。

10、自然人的戶籍:是戶籍管理機關記載自然人姓名、性別、出生時間等的自然狀況的基本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