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在成考的考試是取得好成績,掌握民法相關的複習知識點很重要。那麼關於成人大學聯考民法合夥人概念知識點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成人大學聯考民法合夥人概念知識點,希望大家喜歡。
成人大學聯考民法合夥人概念知識點1、按約定及時出資。
2、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合夥財產:《民法通則》第32條規定:"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合夥企業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爲合夥企業的財產。:第20條第1款規定:"合夥企業進行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侵害合夥企業的財產,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合夥債務的承擔: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3)入夥: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4)退夥:根據退夥的原因不同,退夥分爲聲明退夥、法定退夥和強制退夥。
(5)合夥的解散:又稱合夥的終止,是指合夥事業終結,合夥人之間結束合夥關係。的概念
(6)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7)法人的成立條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③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④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成考民法模擬題一、選擇題
1.按照《民法通則》,授權書授權不明的()
A.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
B.由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
C.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共同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
D.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2.下列不屬於代理權濫用的內容是()
A.自己代理
B.雙方代理
C.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
D.超越代理僅限而爲的代理行爲
3.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爲追認後,代理關係()
A.從追認時起生效
B.仍然無效
C.經相對人同意後生效
D.自始有效
4.甲爲乙的代理人,在代理購買房屋過程中,與第三人丙串通,使乙多支付3000元,甲、丙各分得1500元。丙()
A.不負民事責任
B.負次要民事責任
C.與甲負連帶責任
D.負完全責任
5.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爲追認後,該代理關係則()
A.從追認時起生效
B.仍無效
C.經第三人同意後生效
D.自始有效
6.復代理的目的是爲了()
A.被代理人利益
B.代理人利益
C.第三人利益
D.當事人的'共同利益
7.周某有一輛卡車待售,某乙向周某聲稱他可以代某甲賒購,周某不放心,託人詢問某甲,某甲未否認。後來,某甲不付欠款,發生糾紛,周某欲起訴()
A.應當以某乙爲被告
B.應當以某甲爲被告
C.應當某乙、某甲爲被告
D.與乙無關
8.甲委託乙代買一筐荔枝,乙見南方荔枝價廉物美,想到甲特別喜歡吃,特意多買了一筐,此行爲屬於()
A.無權代理
B.有權代理
C.濫用代理權
D.越權代理
9.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所爲的民事行爲,其後果是()
A.代理人告知被代理人後,被代理人才承擔責任
B.經被代理人追認後,被代理人才承擔責任
C.代理人與被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D.只能由代理人自己負責
10.僱傭合同是委託代理關係的基礎關係,因此()
A.受僱人依僱傭關係當然有代理權
B.僱傭人在僱傭關係中必然對受僱人授權
C.僱傭人不必另外向受僱人授權
D.僱傭人可以在僱傭合同中授權或不授權
二、簡答題
1.簡答代理與居間、行紀的區別。
2.簡述代理中的連帶責任。
3.簡答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
三、論述題
試論無權代理及其法律後果。
四、案例分析題
甲欲出售自己的一間平房,鄰居乙得知此事後,就自作主張以甲的名義與丙簽訂了買賣合同,將甲的一問平房出賣給丙。後甲、丙相遇,甲表示並未授權給乙而且對該買賣合同不予追認,丙爲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問:乙的代理行爲是否有效?
成考民法熱門考點(1)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通過自己獨立的行爲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據此,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分爲兩種:
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這種人爲18週歲以上的成年人。
二是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這種人爲l6週歲以上不滿l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所謂“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是指能以自己的勞動取得固定收入或較穩定的收入,並能維持當地羣衆的一般生活水平。那些雖然有較爲穩定的生活來源,但並非通過自己的勞動所得,如靠父母留下的鉅額遺產生活的人,仍然不能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爲能力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又稱不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是指自然人只在一定範圍內具有民事行爲能力,超出一定的範圍便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分爲兩種:
一是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這種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根據《民通意見》第3條的規定,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可以從行爲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爲,並預見相應的行爲後果以及行爲標的數額等方面認定。
二是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這種人可以進行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根據《民通意見》第4條的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精神健康狀態相適應,可以從行爲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狀態能否理解其行爲,並預見相應的行爲後果以及行爲標的數額等方面認定。
(3)無民事行爲能力
無民事行爲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其行爲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分爲兩種:
一是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一般來說,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正處於生長、發育的最初階段,智力水平普遍較低,一般難於進行民事行爲,故將他們歸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他們不具有綜合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二是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這種人由於心智喪失,不具有識別能力和判斷能力,從保護他們的自身利益出發,法律規定他們爲無民事行爲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需要指出的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爲的民事行爲,並不能一概認定無效,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進行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只要有利於本人且沒有損害社會利益,應認定爲有效。如《民通意見》第6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爲人無民事行爲能力、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爲由,主張以上行爲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