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考點:民事法律關係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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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考點:民事法律關係概述

  民事法律關係概述

  1.民事法律關係的概念與特徵

民事法律關係是指由民事法律規範調整的,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爲內容的社會關係。

在社會的生產生活實踐中,人類爲了滿足自身的各種需要,必然從事一定的社會活動,由此產生相互問的各種社會關係。爲了使這種社會關係的內容符合國家的要求,國家運用各種法律來調整這些社會關係,從而使受法律規範調整的社會關係獲得了法律關係的性質。

其中由民事法律規範調整的社會關係就是民事法律關係。

民事法律關係具有以下特徵:

(1)民事法律關係是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係受法律規範調整的社會關係是法律關係,但並非所有社會關係都由民法調整。社會關係受不同法律規範的調整,其中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才由民法調整。所以,只有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係才能成爲民事法律關係。

(2)民事法律關係是基於民事法律事實而形成的社會關係有民事法律規範和民事法律事實才會形成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例如,有《婚姻法》和甲乙結婚的事實,纔會形成甲乙之問的婚姻關係;有《合同法》和丙丁簽訂買賣合同的事實,纔會形成丙丁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

(3)民事法律關係是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爲內容的社會關係民事法律規範對社會關係的調整是通過將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轉化爲權利義務關係實現的,民事法律關係一經確立,當事人之間就產生一定的權利和義務。所以,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即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

  2.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

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是指構成民事法律關係的必要因素。任何一個民事法律關係都包含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缺一不可。

(1)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

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簡稱民事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在我國,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特定情況下,國家也可以民事主體身份參加民事法律關係,它是特殊的民事法律關係主體。

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包括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兩者對應存在。參加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通常稱爲當事人。在當事人中,享有權利的一方是權利主體,承擔義務的一方是義務主體。在某些民事法律關係中,雙方當事人彼此既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如買賣合同關係;在另一些民事法律關係中,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如贈與合同關係。在某些民事法律關係中,義務主體是特定的人,如合同關係;而在另一些民事法律關係中,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如所有權關係。

(2)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

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指參加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由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構成。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有些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有些是由當事人依法約定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在民事法律關係中既相互對立又相互聯繫。權利的內容要通過相應的義務內容來表現,而義務的內容則由相應的權利內容予以限定。一方的權利,就是對方的義務;反之亦然。因此,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是從不同角度來表現民事法律關係內容的。

(3)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

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也稱爲民事權利客體。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基礎。沒有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就無所依託。民事法律關係客體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

目前,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主要包括物、行爲、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權利等。

①物。物通常是物權關係的客體。民法上的物,是指客觀存在於人身之外,能滿足社會需要,並能夠爲人們實際所控制或支配的物質資料,主要是指有體物,即人的感官能夠接觸到的物,可以是固體、液體或者氣體。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人們認識自然、利用自然的能力逐漸增強,作爲法律關係客體的物的範圍在不斷擴大,如熱、電、光等,只要能夠爲人們實際所控制,都可以成爲民法上的物。

②行爲。行爲主要是債權的客體。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爲給付行爲。如債權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要求債務人支付貨款、賠償金,要求債務人完成一定的工作,要求債務人提供一定的勞務等。

③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知識產權的客體。智力成果包括人們通過智力勞動產生的創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前者如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等,後者如商標等。

④權利。權利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條件下,可以成爲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如土地使用權可以成爲抵押權的客體,股權可以成爲質權的客體。

⑤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人身權的客體。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前者如姓名、生命健康、肖像、名譽等,後者如父母對子女的身份利益等。

  3.民事法律事實

(1)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和分類

民事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客觀現象。民事法律關係是受民事法律規範調整的社會關係。沒有民事法律規範的存在,社會關係不能成爲民事法律關係。因此,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首先必須以相應的民事法律規範的存在爲前提。但是,民事法律規範的存在並不能直接導致具體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只有當民事法律規範所規定的客觀現象出現時,才能導致具體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這種能夠導致具體民事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就是民事法律事實。

以是否與人的主觀意志有關爲標準,民事法律事實可以分爲行爲和自然事實兩大類。

①行爲

行爲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行爲是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實,涉及範圍很廣,例如,拋棄所有權、繼承財產、訂立合同、轉讓商標使用權、董事會決議、匯票背書等。以行爲是否合法爲標準,行爲可以分爲合法行爲和違法行爲。前者如依法訂立合同,後者如侵權行爲、違約行爲等。以是否以意思表示爲要素作爲標準,行爲可以分爲民事行爲與事實行爲。民事行爲,是指民事主體實施的以發生民事法律後果爲目的,以意思表示爲要素的行爲,如訂立合同、立遺囑等。事實行爲,是指行爲人沒有產生相應民事法律後果的意思表示,但根據法律規定發生一定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爲,如無因管理、拾得遺失物等。

②自然事實

自然事實是指行爲以外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如地震、海嘯、人的出生和死亡等。所謂“行爲以外的”,就是指與人的意志無關的現象。自然事實又分爲事件和狀態。

事件是指某種客觀現象的發生,如人的出生、死亡,發生自然災害、爆發戰爭等。狀態是指某種客觀現象的持續,如物的繼續佔有、生死不明、時間的經過等。

(2)民事法律事實的構成

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或終止,有時只需要一個民事法律事實,有時卻需要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實。前者如甲將乙打傷,乙請求甲損害賠償關係的成立,只需有甲的侵權行爲這樣一個民事法律事實即可。後者如遺囑繼承法律關係,需要有立遺囑的行爲和被繼承人死亡這兩個民事法律事實結合才能產生。這種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終止的兩個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實的結合,稱爲民事法律事實構成。

  民事法律關係概述

  1.民事法律關係的概念與特徵

民事法律關係是指由民事法律規範調整的,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爲內容的社會關係。

在社會的生產生活實踐中,人類爲了滿足自身的各種需要,必然從事一定的社會活動,由此產生相互問的各種社會關係。爲了使這種社會關係的內容符合國家的要求,國家運用各種法律來調整這些社會關係,從而使受法律規範調整的社會關係獲得了法律關係的性質。

其中由民事法律規範調整的社會關係就是民事法律關係。

民事法律關係具有以下特徵:

(1)民事法律關係是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係受法律規範調整的社會關係是法律關係,但並非所有社會關係都由民法調整。社會關係受不同法律規範的.調整,其中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才由民法調整。所以,只有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係才能成爲民事法律關係。

(2)民事法律關係是基於民事法律事實而形成的社會關係有民事法律規範和民事法律事實才會形成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例如,有《婚姻法》和甲乙結婚的事實,纔會形成甲乙之問的婚姻關係;有《合同法》和丙丁簽訂買賣合同的事實,纔會形成丙丁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

(3)民事法律關係是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爲內容的社會關係民事法律規範對社會關係的調整是通過將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轉化爲權利義務關係實現的,民事法律關係一經確立,當事人之間就產生一定的權利和義務。所以,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即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

  2.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

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是指構成民事法律關係的必要因素。任何一個民事法律關係都包含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缺一不可。

(1)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

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簡稱民事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在我國,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特定情況下,國家也可以民事主體身份參加民事法律關係,它是特殊的民事法律關係主體。

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包括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兩者對應存在。參加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通常稱爲當事人。在當事人中,享有權利的一方是權利主體,承擔義務的一方是義務主體。在某些民事法律關係中,雙方當事人彼此既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如買賣合同關係;在另一些民事法律關係中,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如贈與合同關係。在某些民事法律關係中,義務主體是特定的人,如合同關係;而在另一些民事法律關係中,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如所有權關係。

(2)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

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指參加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由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構成。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有些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有些是由當事人依法約定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在民事法律關係中既相互對立又相互聯繫。權利的內容要通過相應的義務內容來表現,而義務的內容則由相應的權利內容予以限定。一方的權利,就是對方的義務;反之亦然。因此,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是從不同角度來表現民事法律關係內容的。

(3)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

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也稱爲民事權利客體。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基礎。沒有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就無所依託。民事法律關係客體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

目前,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主要包括物、行爲、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權利等。

①物。物通常是物權關係的客體。民法上的物,是指客觀存在於人身之外,能滿足社會需要,並能夠爲人們實際所控制或支配的物質資料,主要是指有體物,即人的感官能夠接觸到的物,可以是固體、液體或者氣體。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人們認識自然、利用自然的能力逐漸增強,作爲法律關係客體的物的範圍在不斷擴大,如熱、電、光等,只要能夠爲人們實際所控制,都可以成爲民法上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