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

第一條 爲規範食品經營許可,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並考慮風險高低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

第四條 主體業態包括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

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食品批發商(一級批發商、其他)、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食品貿易商、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網絡食品銷售商、其他食品銷售經營者。

食品銷售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的,應在主體業態後以“(網絡銷售)”標註。

餐飲服務經營者,包括普通餐飲、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設立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在主體業態後以括號標註。

單位食堂,包括學生食堂、托幼機構食堂、職工食堂、工地食堂等。依據供餐形式標註是否含集體用餐配送或中央廚房,在主體業態後以括號標註。

第五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爲:

(一)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申請酒類銷售的,應當填寫《酒類經營特別標註登記表》,並在預包裝食品銷售項目後以括號標註。

(二)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應當在散裝食品銷售項目後以括號標註。

(三)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

(四)其他類食品銷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准後執行,並按品種明確標註)。

(五)熱食類食品製售。

(六)冷食類食品製售。

(七)生食類食品製售。

(八)糕點類食品製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飲品製售(不含使用壓力容器製作飲品)。

(十)其他類食品製售。

(一)、(二)、(三)、(四)爲食品銷售經營項目,應符合本細則第二、三章要求。

(五)、(六)、(七)、(八)、(九)、(十)爲食品製售經營項目,應符合本細則第二、四、五章相關要求。

第六條 申請者應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申報一種主體業態,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經營面積、經營項目風險類別等進行確定。多項目經營的,按實際經營的所有項目申報。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根據主體業態和食品經營項目進行分類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經營地點的現場覈查。

現場覈查時,覈查人員不得少於2名執法人員。覈查人員應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覈查表》、製作《現場覈查意見》(見附件1),經申請人覈對無誤後,覈查人員和申請人在覈查意見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覈查人員應當註明拒籤情況。

第八條 食品經營許可現場覈查項目按其對食品安全的影響程度,分爲關鍵項、重點項和一般項,其中關鍵項是對食品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項目,重點項是對食品安全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其餘項目爲一般項。現場覈查結果實行綜合判定。

第二章 許可審查基本要求

第九條 食品經營企業(含單位食堂)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和考覈。取得國家或行業規定的食品安全相關資質的,可以免於考覈。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經歷,並持有國家或行業規定的相關資質證明。

第十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健康證明(體檢合格)方可上崗工作。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崗位責任制。

食品經營者應當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等。

食品經營企業還應當制定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

從事食品批發的企業還應當建立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

從事製售類的食品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制定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申請時應當提供倉庫地址、面積、設備設施、儲存條件等說明文件。並註明倉庫的詳細地點。

倉庫與經營場所不屬於同一個許可轄區的,申請人應當報倉庫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現場覈查,並將覈查結果報經營場所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審查。

第三章 食品銷售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十三條 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許可審查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一般要求。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一般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二節的相應規定。

申請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一般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三節的相應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十四條 應當具有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場所和貯存場所。

(一)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與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動物養殖場所、旱廁等污染源保持一定距離,並與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離。貯存、銷售散裝食品的,應當與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離。

(二)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環境整潔,衛生狀況良好,有良好的通風、採光、照明。

(三)地面、牆面、頂面應採用不滲水、不吸水、無毒、易清洗材料鋪砌或塗覆,下水道出口應閉合嚴密。

(四)與生活區分(隔)開。

(五)有貯存場所的,食品存放應設專門區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貯存的食品應與牆壁、地面保持適當距離,防止蟲害藏匿並利於空氣流通。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當有適當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標識。貯存冷藏冷凍等有溫度要求的食品,貯存場所應有降溫或調節溫度的設施。

第十五條 應當具有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

(一)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施。

(二)配有食品陳列或擺放設備。

(三)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設施、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應爲安全、無毒、無異味、防吸收、耐腐蝕且可承受反覆清洗和消毒的材料製作,易於清洗和保養。

第十六條 食品銷售過程需要運輸食品的,運輸工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運輸工具,運輸車廂的內倉應當抗腐蝕、平整、防潮、易清潔消毒;

(二)配備與經營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封閉式專用運輸冷藏車輛;

(三)散裝食品運輸應當採用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容器或包裝材料進行密閉包裝;

(四)冷藏食品運輸車輛的中心溫度保持在5℃以下。加熱保溫食品運輸車輛的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十七條 應當具有合理的設備佈局和經營流程,防止銷售的食品品種間形成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銷售場所應佈局合理,食品銷售區域和非食品銷售區域分開設置,生食區域和熟食區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分開,經營生鮮畜禽、水產品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八條 申請銷售有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配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備,並帶有溫度指示裝置。設備應當保證食品貯存銷售所需的溫度等要求。

第十九條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應當在自動售貨設備的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繫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

放置自動售貨設備的地點應當具備符合食品貯存的必要條件。

第二十條 利用冷凍(藏)倉庫(櫃)從事食品銷售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整潔,地面硬化,有良好的通風,保持乾燥,並避免日光直射;

庫房應當密封,有防蟲、防鼠、防黴等措施。

(二)應當具備貨架、託板等設備設施,食品不得直接接觸地面。設備設施應當保持清潔,無黴斑、鼠跡、蒼蠅、蟑螂等,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質及個人生活用品。

(三)應當有溫度自動調節和顯示裝置。冷藏庫(櫃)溫度保持在-2~5℃;冷凍庫(櫃)溫度保持在-18℃以下。

(四)應當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五)冷凍食品應按類別分區域放置,防止串味和交叉污染,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品或其他雜物混存。冷庫內產品堆放應穩固、整齊、適量,遵守“先進先出”原則。

第二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在實體經營的同時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具有可現場登錄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備設施。

第二十二條 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貯存食品的場所,貯存場所視同經營場所,並應當具有可現場登錄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備設施。

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不得申請所有食品製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

第二十三條 網絡食品銷售商,申請時應當提交銷售食品的網站、網頁或網店主頁的展示圖,展示圖上應標明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等信息公示的具體位置。

第二十四條 從事食品貿易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有固定、獨立的食品經營活動場所。經營場所內不銷售食品,僅作爲經營管理辦公場所使用。

第二十五條 有條件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設置與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配備檢驗檢測設備和經過培訓的檢驗人員。

第二節 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六條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應當配備與其銷售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洗滌消毒設施。

散裝食品銷售應當配有洗手、消毒以及處理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設有相應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幹手設施。員工洗手消毒設施應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示。

第二十七條 散裝食品應有明顯的區域或隔離措施,生鮮畜禽、水產品與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應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有防塵防蠅等設施,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保證食品安全。

第二十八條 申請銷售需冷藏冷凍散裝食品的,需配備冷藏冷凍設備,設備應當保證食品貯存銷售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

第二十九條 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熟食應有專門銷售區域;擺放熟食的專用設備設施具有防止消費者直接觸及熟食、保證熟食應有溫度的功能;配備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夾取及售賣。

第三十條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製品的,申請時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供貨商)的合作協議(合同或意向書),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或登記備案證明、供貨商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等有效證明文件複印件。

第三十一條 從事食品貿易的食品銷售經營者申請銷售散裝食品的,應當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關於散裝食品的包裝形式、貯存和運輸的措施。

第三十二條 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 申請銷售進口散裝食品的,還應當提交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相關憑證。

第三節 特殊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五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櫃檯、貨架擺放、銷售,並在銷售櫃檯、貨架處顯著位置設立銷售專櫃提示牌。

提示牌應註明“****銷售專區(或專櫃)”字樣,提示牌爲綠底白字,字體爲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櫃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

第三十六條 申請銷售保健食品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嚴格執行索證索票管理規定。索取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和供貨商的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和經營許可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材料;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或備案憑證(含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等);供貨商出具的銷售發票或相關憑證。

(二)保健食品的標籤標識、說明書、宣傳資料的內容符合要求,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並與保健食品批准文件一致。

(三)保健食品按標籤、說明書的貯存條件貯存,並在有效期內,不得經營過期、變質、污染的保健食品。

(四)進口保健食品要有中文標識(標籤、說明書),除按第一點索證索票外,還需索取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五)經營的保健食品須建立購進驗收、銷售臺賬。

(六)建立從事保健食品經營活動人員的培訓制度,必須經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保健食品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培訓,並建立培訓記錄和個人培訓檔案,培訓合格人員方可從事保健食品的經營活動。

第四章 餐飲服務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七條 申請熱食類食品製售,許可審查應當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一般要求。

申請冷食類食品製售、生食類食品製售及糕點類食品製售、自制飲品製售的,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一般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二節的相應規定。

申請內設中央廚房、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一般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三、第四節的相應規定。

其他類食品製售許可審查應當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一般要求的相應規定,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准後執行,並明確標註。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三十八條 加工經營場所應當選擇地勢乾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並與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離。

第三十九條 應當設置與製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調、主食製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場所,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各場所應設在室內。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

食品處理區面積與加工食品的品種和數量相適應。

第四十條 食品製售活動推薦將關鍵部位和重要環節通過明廚亮竈方式進行展示。

第四十一條 食品處理區應當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製作、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佈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四十二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應當無毒、無異味、易於清洗、防滑,並有排水系統。

第四十三條 食品處理區牆壁應當採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積垢、易清洗的材料製成。

第四十四條 食品處理區門、窗應當採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製作,並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

第四十五條 食品處理區天花板應當採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的材料塗覆或裝修。食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爲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加設平整易於清潔的吊頂(吊頂間縫隙應嚴密封閉)。

第四十六條 食品處理區內應當設置相應的清洗、消毒、洗手、幹手設施和用品,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食品處理區應當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帶蓋容器。

第四十七條 食品處理區應當設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三類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容器)應分別設置並標識用途。

烹調場所應當配置排風和調溫裝置。

第四十八條 應當配備足夠數量,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並專用。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當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不交叉污染。設專供存放消毒後餐用具的密閉保潔設施,標記明顯,利於防塵、清潔。

提倡使用熱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

第四十九條 用於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應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第五十條 使用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及一次性餐飲具應當保障食品安全。

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五十一條 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當分開設置。

冷藏、冷凍櫃(庫)數量和結構應當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冷凍(藏)庫設有正確指示內部溫度的`溫度計。

第五十二條 更衣場所與加工經營場所應當處於同一建築內,有與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空間、更衣設施和照明。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單位食堂的更衣場所應設置在工作人員進入操作場所入口處。

第五十三條 就餐場所內設置廁所的,其出口附近應當設置洗手、消毒、烘乾設施,廁所門不能正對食品處理區。

食品處理區內不得設置廁所。

第五十四條 提供自釀酒的經營者在申請許可前應當先行取得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

自釀酒不得使用壓力容器,自釀酒只限於在本門店銷售。

第二節 食品製售專間及專用操作場所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五條 製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及裱花蛋糕等應當分別設立相應的製作專間。

第五十六條 各類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設置可開閉式食品傳遞窗口,除傳遞窗口和人員通道外,原則上不設置其他門窗。專間門採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

(二)專間內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空氣消毒設施。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當爲非手動開啓式。

(三)專間入口處應當設置獨立的非手動式洗手、消毒、更衣設施。

第五十七條 冷食類食品中僅製售蔬果拼盤、現場製作糕點類食品(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可設置專用操作場所。

第五十八條 專用操作場所要求:

(一)與其他場所設置物理隔斷。

(二)場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

(三)設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

(四)入口處設置洗手、消毒設施。

第三節 中央廚房審查要求

第五十九條 中央廚房加工配送配製冷食類和生食類食品,食品冷卻、包裝應按照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設立分裝專間。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經過加裝水淨化設施處理。

牆角、柱腳、側面、底面的結合處有一定的弧度。

第六十條 配備與加工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封閉式專用運輸冷藏車輛,車輛內部結構平整,易清洗。

第六十一條 食品檢驗及人員要求:

(一)設置與加工製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二)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

實驗室設置及檢測項目參見附件2。

第六十二條 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四節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第六十三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需要分餐的應當按照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設立分餐專間。

第六十四條 採用冷藏方式儲存的,應配備冷卻設備。

第六十五條 運輸設備要求:

(一)配備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以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

(二)運輸車輛和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便於清洗和消毒。

(三)冷藏食品運輸車輛應配備製冷裝置,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10℃以下。加熱保溫食品運輸車輛應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六十六條 食品檢驗及人員要求:

(一)設置與加工製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二)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

實驗室設置及檢測項目參見附件2。

(三)沒有條件設置檢驗室的,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代行檢驗,申請許可時應當提交相關委託協議等證明文件。

第六十七條 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五章 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

第六十八條 申請單位食堂的,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第二章和第四章第一、第二節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相應規定。

單位食堂的供餐形式包括中央廚房或集體用餐配送的,還應當符合第四章第三節、第四節的要求。

第六十九條 供餐人數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單位食堂集中備餐應當按照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設立專間;供餐人數在100人以下的單位食堂集中備餐應當按照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設立專用操作場所。

第七十條  單位食堂應當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七十一條 普通中等學校、國小、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的食堂原則上不得申請冷食類、生食類、裱花蛋糕的食品製售項目。職業學校不得申請生食類食品製售項目。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批發商,指向生產企業、代理商或其他經營者購進食品,批量售給零售商、生產企業或其他組織,一般不直接服務於終端消費者的經營者。

商場超市,指採取櫃檯銷售和開架銷售相結合的方式銷售食品,實行統一管理,分區銷售,集中收款,經營方式以零售爲主的一種經營形式。商場超市的食品銷售區域經營面積不小於200m2。

食雜店,指以櫃檯式或與自選式相結合方式銷售酒、飲料、休閒食品爲主,獨立、傳統的無明顯品牌形象的,以零售爲主的一種經營形式。食雜店的食品銷售區域經營面積一般小於200m2。

便利店,指以自選式或與櫃檯式相結合方式銷售食品,收銀臺統一結算貨款,有明顯統一連鎖品牌形象,經營方式以零售爲主的一種經營形式。便利店的食品銷售區域經營面積一般小於200m2。

食品貿易商,指主要經營方式是以向其他從事食品批發或食品零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批量銷售食品的一種經營形式(包括委託生產保健食品的企業)。

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指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經營者。

網絡食品銷售商,指利用互聯網從事食品銷售的經營者。

普通餐飲,指有固定經營場所,通過即時加工、製作、銷售食品,並直接向消費者提供服務性勞動的經營方式。

第七十三條 場所及區域定義:

(一)加工經營場所:指與食品製售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場所,包括食品處理區、非食品處理區和就餐場所,其面積爲使用面積。

(二)食品處理區: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調和備餐場所、專間、食品庫房(包括鮮活水產品儲存區)、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潔場所等區域。

(三)非食品處理區:指辦公室、廁所、更衣場所、非食品庫房等非直接處理食品的區域。

(四)就餐場所:指供消費者就餐的場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專用的廁所、門廳、大堂休息廳、菜餚展示臺(區域)、歌舞臺等輔助就餐的場所。

第七十四條 尊重不同民族飲食特色、風俗文化,設區的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可以對本地區的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另行制定許可審查條件。

第七十五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解釋和調整,並向社會公佈。

第七十六條 本細則自20xx年12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