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神交通費補貼辦法

第一條 目的

大力神交通費補貼辦法

爲了解決員工日常工作上下班乘坐公交車發生的交通費用,簡化報銷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緩解公司車輛安排壓力,杜絕自備交通車安全事故隱患的問題。經公司研究,決定特制定《員工公交車交通費補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各部門員工和聘用員工(不包括公司已配有自備車的高管、試用期員工、公司已分配寢室和分配寢室臨時換裝的員工)。

第三條 補貼標準

凡符合本辦法適用範圍內員工(不分部門和職務高低),由公司依據不同居住地址或乘坐公交車線路情況,分別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 居住地在綦江(包括三江、石角等地)的一線生產員工,每月補貼公交車交通費100元;

二.居住地在橋河(包括在園區內或公司附近居住,但上班路程在1.5公里以上)的一線生產員工,每月補貼公交車交通費50元;

三、居住地在綦江(包括三江、石角等地)的後勤管理員工,每月補貼公交車交通費85元;

四.居住地在橋河(包括園區內或公司附近居住,但上班路程在1.5公里以上)的後勤管理員工,每月補貼公交車交通費43元;

五.凡上班路程在1.5公里(不含)內居住的員工和公司已分配寢室

和分配寢室臨時換裝的員工,一律不予補貼公交車交通費。

第四條 居住地址的'確認

一.凡享受本辦法的員工,必須向公司綜合部出據居住地的相關證件(如房屋產權證、戶口簿)原件,由公司綜合部覈實(複印)後登記造冊。中途如有變更的,於次月20日前向綜合部提交相關證件進行變更,未及時提交或拒絕提交相關證件的一律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處理。

二.員工提交的證件必須真實有效,任何人不得弄虛作假。如有人舉報經覈實有弄虛作假行爲者,取消其該員工半年的交通費補貼,同時按已享受補貼費的5-10賠處罰。

第五條 對缺勤、曠工員工公交車交通費的處理

一. 每月缺勤5天以上(含5天)10天以下的扣發當月50%交通費;

二. 曠工1天的扣發當月的公交車交通補貼費;全年累計曠工2天的扣發3個月的公交車交通補貼費,累計曠工3天以上(包括3天)取消該員工的公交車交通補貼資格。

第六條 交通車補貼費的發放

每月由公司綜合部將交通車補貼費的發放名冊呈報總經理審批後交公司財務部,由財務部在發放員工工資時一併發放。

第七條 原自備交通車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停止營運,公司所有員工一律按居住地公交車線路自行乘坐公交車按時上下班。

第八條 本辦法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公司總經理: (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