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法的比較及其現代意義

摘要:縱觀中國古代法律思想史,各家學說有如天空璀璨的羣星,然從其影響力來說,儒法兩家是足具影響力的學派,儒法之比較及其現代意義。可以說,中國傳統法制乃在儒家思想與法家思想的不斷作用中而形成。 研究二者對當代依法治國和以人爲本的方略都有重要作用和影響。

儒法的比較及其現代意義

一、儒家思想概說

儒家基本上堅持“親親”、“尊尊”的立法原則,維護“禮治”,提倡“德治”,重視“人治”。儒家思想對封建社會的影響很大,被封建統治者長期奉爲正統。

儒家的“禮治”主義的根本含義爲“異”,即使貴賤、尊卑、長幼各有其特殊的行爲規範。只有貴賤、尊卑、長幼、親疏各有其禮,才能達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婦婦的理想社會。國家的治亂,取決於等級秩序的穩定與否。儒家的“禮”也是一種法的形式。它是以維護宗法等級製爲核心,如違反了“禮”的規範,就要受到“刑”的懲罰。

儒家的“德治”主義就是主張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認爲,無論人性善惡,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這種教化方式,是一種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恥辱而無奸邪之心。這是最徹底、根本和積極的辦法,斷非法律制裁所能辦到,法學論文《儒法之比較及其現代意義》。

儒家的“人治”主義,就是重視人的特殊化,重視人可能的道德發展,重視人的同情心,把人當作可以變化並可以有很複雜的選擇主動性和有倫理天性的“人”來管理統治的思想。從這一角度看,“德治”主義和“人治”主義有很大的聯繫。“德治”強調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則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種賢人政治。由於儒家相信“人格”有絕大的`感召力,所以在此基礎上便發展爲“爲政在人”、“有治人,無治法”等極端的“人治”主義。

二、古代意義之法治

可以說,法家的法律思想是春秋戰國時期的“新學”。所謂“新學”是相對以儒家爲代表的“禮治”主義的“舊學”而言的。“新學”與“舊學”的分歧歸結爲“法治”主義與“禮治”主義、“德治”主義、“人治”主義的分歧。

法家的“法治”主義有其特徵:主張干涉而反對放任;排斥“人治”主義而獨任“法治”主義;排斥“禮治”,不承認自然法的存在;主張國家至上,社會團體甚至血緣親屬團體的利益都得服從君主的國家利益;反對徒任“勢治”。法家的思想以“唯物論”爲出發點,常常注意此時此地的環境,又深信政府萬能,而不承認人類個性的神聖。它的政治主張嚴格的干涉,但干涉須以客觀的“物準”爲工具。這一“物準”就是被視爲“規矩、權衡”的法律,不容許統治者任意的論心定罪。人們只有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才能得到自由和平等。“法治”主義的精神實質就是“物治”,所以又稱“法治”主義爲“物治主義”。一方面,是用客觀的標準如規矩、權衡、斗量、尺寸等物一樣的客觀的、人設的、固定不變的法來衡量所有的人;另一方面,是把人當物來治理。也就是把人當成可以用固定的、客觀的規矩、尺寸等“物準”去準確無礙地衡量的東西,而不考慮人的特殊能動性。

同儒家的“禮治”相比,法家的“法治”反對宗法等級制和世襲制,要求平等守法,並且主張制訂和公佈成文法,凡是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所以說“禮治”和“法治”的主要分歧不在於制裁手段,而在於行爲規範的內容本身。也就是講貴賤、尊卑、長幼、親疏之“異”的差異行爲規範與一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