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申請書範文推薦

工傷鑑定申請書

工傷鑑定申請書範文推薦

申請人:×××,性別×,××年××月×日出生,民族×,住×××市×××街,身份證號碼:×××,是××公司職工。 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認定申請人在×××(時間)受傷爲工傷。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是×××公司職工,於××××年××月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在××崗位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時間,在 地點發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請人××部位受到嚴重傷害。申請人受傷後,在××市××醫院治療,診斷爲××,現已住院治療××個月,花費醫藥費××元。

據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工傷認定辦法》之規定,特申請勞動部門對申請人受傷一事進行調查覈實,並依法認定本人此次受傷爲工傷。

此致

××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附: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人(簽字):××

××××年××月×× 日

實踐中,申請進行工傷鑑定的一般都是遭受工傷的勞動者或其家屬,各位可不要以爲工傷鑑定是免費的,需要按照相應的鑑定項目支付鑑定費用,然而這個鑑定費最後一般是由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承擔的。要是你對此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來電具體諮詢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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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級別標準是怎樣的

工傷鑑定在哪做、什麼時候做?

工傷鑑定手續是如何進行辦理的

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哪些

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

1、勞動能力鑑定,包括傷殘等級鑑定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

2、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

3、護理等級鑑定;

4、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

有關工傷鑑定辦理的具體流程

第一條爲規範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第四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五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的樣式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定。

第六條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條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覈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及工會組織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不再進行調查覈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他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覈實。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覈實,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並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第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覈實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三)記錄、錄音、錄像和複製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員進行調查覈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祕密及個人隱私;

(二)爲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

第十四條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第十六條工傷認定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受傷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問或職業病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四)認定爲工傷、視同工傷或認定爲不屬於工傷、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五)認定結論;

(六)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的部門和期限;

(七)作出認定決定的時間。

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工傷認定結束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九條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進行工傷認定調查覈實時,用人單位及人員拒不依法履行協助義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