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拆扦房屋賠償政策

爲了城市建設的越來越規範、越來越美好,很多城市都開始對城市的老舊違規建築進行拆遷,那溫州拆扦房屋賠償政策有哪些呢?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爲你整理的溫州拆扦房屋賠償政策,希望對您有用。

溫州拆扦房屋賠償政策
  溫州拆扦房屋賠償政策

第一條:爲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市區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是指因實施城市規劃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拆除該地塊上房屋的行爲。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蹟和有價值的歷史建築。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具體實施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並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溫州市人民政府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嚴格控制房屋拆遷規模,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房屋拆遷管理職責,監督拆遷計劃執行和拆遷安置用房建設,保障被拆遷人及時妥善安置,切實維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八條: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中長期計劃、年度計劃和安置用房建設計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房屋拆遷、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發改、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同時考慮近期新建商品房的市場供應等因素制定。拆遷年度計劃和安置用房建設計劃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條:已列入年度拆遷計劃的項目,有關實施單位應當積極做好擬拆遷房屋的調查摸底等拆遷前期工作,及時啓動安置用房建設。

第十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設項目批准(備案、覈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文件。第(四)項規定的拆遷方案應當對臨時週轉用房和用於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需要新建安置用房的,應當提供安置用地批准文件。其中,異地新建安置用房的,應當提供安置用房建設進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按照拆遷預算的80%確認,專戶儲存,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價計入;不足部分由拆遷人在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補足。

淨地出讓或者土地儲備需要拆遷房屋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市人民政府有關同意出讓或儲備的批准文件,以及安置用地批准文件和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一條: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覈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應當依法舉行聽證,就拆遷許可涉及的拆遷計劃、拆遷方案和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落實情況等相關事項聽取意見。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許可。

第十二條: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起5日內,將建設項目的名稱、拆遷人、拆遷範圍、搬遷期限、拆遷期限等事項,以公告形式在新聞媒體以及拆遷範圍內予以公佈,並書面告知被拆遷人。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三條:拆遷範圍公佈後,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在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期間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不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經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四條:拆遷人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不實施拆遷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自然失效,並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房屋拆遷許可證覈准的拆遷範圍和拆遷期限。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予以答覆。

第十五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拆遷。從事拆遷業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爲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六條: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向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並簽訂拆遷委託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委託合同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七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公佈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根據本辦法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載明補償形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點、安置用房面積、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爲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房管部門代管的房屋,拆遷人應當與代管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遷人應當與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拆遷人應當自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協議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九條:拆遷當事人對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過渡方式、搬遷期限、過渡期限等內容,在搬遷期限內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向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裁決部門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裁決;裁決作出之前,裁決部門應當充分聽取各方意見。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依法需要停止執行的情形外,在複議和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按裁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條:拆遷人不得改變尚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電、供氣等基本生活條件。

第二十一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強制拆遷決定前,應當依法舉行聽證,就作出補償安置裁決的主體、程序、依據及被拆遷人拒絕搬遷的理由,聽取拆遷當事人、有關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人員的意見。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二條:拆遷房管部門代管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代管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三條: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覈同意後實施拆遷:

(一)有產權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暫時無法確定產權人的。

房屋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四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二十五條: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寺觀教堂、文物古蹟、歸僑僑眷房屋、涉外房屋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城市房屋拆遷涉及公共設施或者各種管線遷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規定限期自行遷移;所需遷移的費用,由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對拆遷範圍內的花木、綠地,應當儘可能保留。不能保留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使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應當經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覈。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在拆遷補償、安置完成前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房屋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房屋拆遷的檔案資料包括:拆遷人從事房屋拆遷的有關批准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及其調整資料,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及其結算資料,以及其他與拆遷有關的檔案資料。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三十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拆遷人應當將具體拆遷地段補償、安置方案和實施細則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認後公佈實施。

拆遷補償、安置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有權選擇具體補償形式。

第三十一條: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且在規定期限內購買商品房的,可以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具體按照國家、省、市稅務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應當與其他業主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第三十二條:拆除產權屬於學校、醫院、敬老院、福利院、幼兒園、居委會等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政府的廉租住房,應當實行產權調換,並互不結算差價。

第三十三條: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實行產權調換,經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後,拆遷人按評估價給予補償。拆遷範圍公佈後新建、改建、擴建的附屬物不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拆遷範圍內的違法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必須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根據重置價格、已使用年限等因素經評估後給予適當補償,但不予安置。

拆除因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或者無產權產籍的房屋,由市相關職能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記載的建築面積計算。

第三十六條: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確定。評估應當採用市場比較法,不具備市場比較法評估條件評估非住宅房屋價格的,可以採用其他評估方法,並在評估報告中說明原因。

房地產評估機構在確定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前,應當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

本辦法規定的評估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採用市場比較法評估被拆遷房屋價格的,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評估比準價格,結合該房屋具體區位、建築結構、建築面積、成新、層次、裝修等因素評估確定。

評估比準價格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交易價從高原則從類似房地產中選取3個以上可比實例,進行交易情況、交易日期、區域因素和個別因素修正後確定。

被拆遷房屋屬於非成套住宅的,應當根據前款規定選取普通成套住宅作爲可比實例。

市房管部門應當按月向社會公佈本地房產交易信息。

第三十八條:房地產評估機構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共同選定;不能共同選定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從報名的具備相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中隨機確定。參加隨機確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不得少於3家。隨機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時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隨機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之日起3日前在拆遷範圍內公告房地產評估機構隨機確定的時間和地點。

第三十九條: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實行公示制。

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將被拆遷人的姓名、被拆遷房屋的門牌號、評估因素、評估依據、評估價格等主要情況在拆遷範圍內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0日。

第四十條: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房地產評估機構作出解釋。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自接到解釋要求之日起3日內予以解釋。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仍有異議的,按照房屋拆遷評估管理有關規定申請複覈和技術鑑定。

第四十一條: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國家房地產估價規範和標準進行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

第四十二條:按照本章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後,其被拆遷房屋按標準容積率佔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被拆遷人依法享有使用權的土地,其面積超過被拆遷房屋按標準容積率佔有的土地面積的,超過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

第四十三條:拆遷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安置房源確定。

拆遷住宅用房,可以異地安置。被拆遷地段用於同類商品房建設且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拆遷營業、辦公用房,被拆遷地段用於同類營業、辦公用房建設的,應當優先安置被拆遷人。被拆遷地段安置房源不足或者不用於同類營業、辦公用房建設的,可以異地安置。

第四十四條: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結算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價。

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價格,由同一家房地產評估機構選擇同一評估時點,採用相同的方法、標準評估確定。

第四十五條: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不小於被拆遷房屋原建築面積的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應當符合設計規範要求;屬於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應當經驗收合格。

第四十六條:被拆遷人屬於低收入家庭,其被拆遷住宅房屋每戶建築面積小於40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規劃區內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併計算),並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建築面積不小於40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爲安置用房。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溫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第二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拆遷補償、安置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有權選擇具體補償形式。

第三十條 被拆遷地段用於同類商品房建設,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實行產權調換,由房地產評估機構給予評估,拆遷人按評估價給予補償。拆遷範圍公佈後新建、改建、擴建的附屬物不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 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記載的建築面積計算。

第三十三條 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憑合法有效的房產權證、土地使用證、、身份證等證件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三十四條 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不小於被拆遷人原房屋建築面積的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房源不足的,拆遷人可在本市市區規劃區內的其他地段提供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應當符合設計規範要求。屬於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應當經綜合驗收合格。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必須保證拆遷安置房源, 被拆遷人的安置用房認購方案須報市房屋遷管理部門審覈。

第三十六條 被拆遷的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時政府公佈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爲基本依據,結合該房屋具體區位、土地使用權類型、建築結構、建築面積、成新、層次、裝修等因素評估確定。

房地產評估機構應根據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評估的有關規定對拆遷房屋進行評估,在確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前,應當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本條以及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二條規定的評估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物價、國土資源、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同類地段、同類用途新建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格分別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在每年3月底前公佈。

第三十八條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出不少於兩家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名單,並說明其資質、信譽等情況,供被拆遷人選擇。被拆遷人應當在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名單後10日內作出選擇。評估機構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參加選擇的被拆遷人的多數意見確定。被拆遷人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選擇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十九條 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實行公示制。

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將被拆遷人的姓名、被拆遷房屋的門牌號、評估因素、評估依據、評估價格等主要情況在被拆遷地段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0日。

第四十條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爭議的,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價格評估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按照本章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後,其被拆遷房屋按規定容積率佔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辦法》第二十九規定予以補償。被拆遷人依法享有使用權的土地,其面積超過被拆遷房屋按規定容積率佔有的土地面積的,超過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規定予以補償。

第四十二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結算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價。

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價格按照本章規定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安置用房建築面積超過被拆除房屋應安置面積的部分,被拆遷人應當按照安置用房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支付房價款。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協議安置面積不包括原拆除房屋產權證上已註明的衆用分攤面積。拆遷人提供給被拆遷人認購的新安置用房不包括衆用分攤面積。結算被拆遷房屋和新安置用房的差價時,應包括新安置用房的衆用分攤面積。

第四十三條 拆遷落實私房政策換約續租發還產權的住宅用房,拆遷人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對房屋承租人由拆遷人按《發還產權決定書》上記載的建築面積,按其房屋市場評估價70%給予補償。

拆遷落實私房政策待發產權房屋,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對原房建造價格未達成協議的,拆遷人按其房屋市場評估價50%給予被拆遷人補償;按其房屋市場評估價50%給予房屋承租人補償。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不選擇貨幣補償的,由拆遷人給予安置。

第四十四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協議解除租賃關係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

被拆遷人與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未達成協議的,拆遷人應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十五條 拆遷房管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括不成套房),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購房的權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房後,拆遷人應當對其予以補償安置。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購房,也未與被拆遷人達成解除租賃關係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的方式。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產權證登記的用途爲準。認定房屋用途以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爲依據。

房屋所有權證未明確用途的,由部門依照職權或者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按照本條前款的規定調查確認。

房屋所有人要求改變原登記用途的,可以在其房屋被列入拆遷範圍前,持有關文件向房管、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七條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並以改變後的用途延續使用的,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按改變後的用途認定,由房管、國土資源部門變更登記;其中改爲商業用房的,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後改爲營業用房延續使用的,被拆遷人持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並持有原產權性質爲市店或持有1990年4月1日後領取臨時營業用房規劃許可證的,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由房管、國土資源部門變更登記。

改變房屋用途,按規定應當交納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在變更登記前向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補交土地收益金。

第四十八條 拆遷企業、事業單位生產性非住宅用房,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由拆遷人實行異地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按照規劃佈局,統一選址,自行外遷建設。選擇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應外遷而無能力自行建設的'單位,可按原生產規模、原建築面積由拆遷人按照規劃佈局,統一選址,給予建設。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補償金額結算非住宅安置用房的差價。

被拆遷人依法享有使用權土地的補償按第四十一條規定執行。被拆遷人擴大規模,提高標準遷建的,其增加部分費用由被拆遷人自負。

被拆遷單位涉及企業改制的,被拆遷房屋根據市政府溫政發〔1999〕19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拆遷房管部門公有出租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由被拆遷人安置承租人,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五十條 拆遷房管部門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代管房屋無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選擇補償安置方式。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仍由原房管部門代管;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

第五十一條 被拆遷人屬於生活特殊困難人員,其被拆遷住宅用房建築面積小於36平方米(在本市市區規劃區內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併計算),並選擇產權調換的,由拆遷人在異地提供建築面積不小於40平方米的成套房作爲安置用房。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前款所稱的生活特殊困難人員,是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當地城市居民;被拆遷住宅用房每戶建築面積,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時被拆遷人的戶籍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爲依據確定。

第五十二條 拆遷營業用房以房屋產權證上記載的營業房建築面積爲準。

拆遷不同區位營業用房,安置時按相應區位營業安置房進行安置。

第五十三條 拆除非住宅用房,房屋所有權證上登記的用途爲住宅的,拆遷人按住宅用房給予被拆遷人補償安置。

第五十四條 拆遷生產性非住宅用房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以及生產設備搬遷、安裝費,按如下規定由拆遷人給予補償:

(一)在搬遷期間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給予被拆遷人一次性補助費。一次性補助費計算公式:非住宅用房每平方米租賃月平均價×建築面積×搬遷月數;

(二)拆遷非住宅用房中不可移動設備而報廢或造成設備無法恢復使用的,拆遷人應按重置價結合折舊給予補償;

(三)拆遷非住宅用房的設備搬遷、安裝費,拆遷人按國家和本市的貨物運輸價格和設備安裝價格計算。

第五十五條 拆遷範圍內的違法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必須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第五十六條 拆遷人按被拆遷人房屋搬遷騰空時間先後發給被拆遷人“並列第一”或者“並列第一後”搬遷騰空順序號,經公證機關驗收確認。安置房認購摸文時“並列第一”的被拆遷人,按摸文產生安置房認購順序號:“並列第一後”的被拆遷人,由公證機關按其實際騰空時間的先後順序發給安置房認購順序號。安置房認購時,被拆遷人憑安置房認購順序號在規定的安置房中認購定位。

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搬遷時間內提前騰空房屋的,拆遷人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五十七條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24個月內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畢。

過渡期間的週轉用房可以由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自行解決,也可以由拆遷人提供。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有權選擇具體過渡方式,拆遷人不得強迫或者拒絕。

拆遷人提供週轉用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在得到安置用房的4個月內騰退週轉用房。

第五十八條 拆遷住宅房屋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搬家補助費。搬家補助費按以下標準發放:

(一)房屋建築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搬家補助費每戶爲600元;

(二)房屋建築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搬家補助費每戶爲700元;

(三)房屋建築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搬家補助費每戶爲800元。

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從拆遷人提供的臨時週轉用房遷往安置用房時,拆遷人應當再次支付搬家補助費。

搬家補助費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價格部門根據物價水平調整,每年公佈一次。

第五十九條 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自行解決週轉用房的,拆遷人應當從其搬遷之月起到被安置後的4個月內支付其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當地租賃與被拆遷房屋相當面積、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費用的平均價格確定。具體標準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價格部門根據本市市區物價水平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臨時安置補助費可根據物價水平調整,每年公佈一次。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在其搬遷後,按規定一次性支付被拆遷人4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人超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損失。

拆遷人提供週轉用房的,週轉用房應當與被拆遷房屋的條件相當,拆遷人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超過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繼續提供週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損失。

第六十條 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搬遷時,所在單位應當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證明,給予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3天假期,不影響其工資和評獎。

第六十一條 拆除產權屬於學校、醫院、敬老院、幼兒園、影劇院、居委會等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溫州市房屋拆遷補償相關細則

溫州市產權交換式補償:

一、溫州市房屋價值補償標準:

這裏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徵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築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並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 行評估確定。這裏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如:石家莊市人民 政府針對三年大變樣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莊拆遷區域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表》。不清楚自己區域被拆遷房屋的價格的,可以找當地政府建設部門進行諮詢或索取 材料。對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複覈評估,對複覈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在這裏作者所列算的補償標準,是以大衆化被拆遷人自主搬遷和過 渡方式進行的計算。如果拆遷人提供週轉房,則無需支付臨時安置費。以石家莊爲例(自主搬遷):2012年搬遷費20元/平方米,按2次計算;臨時安置費 (過渡費)按25元/平方米計算,逾期12月以內,每月增加50%,預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第13個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 第25個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溫州市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因爲屬個案,補償標準不能統一,一般是有徵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四、溫州市拆遷補助和獎勵

補助包括困難補助和公攤補助。困難補助是針對貧困人員進行的補助,依據當地政府出具的標準確定;公攤補助針對所有被拆遷人的房屋公攤進行的額外補助,也 會出具公攤補助標準。如石家莊出具了《石家莊市市區被徵收房屋公攤基準補助係數》。獎勵是指各拆遷人鼓勵被拆遷人及時拆遷而給付的額外補償。具體標準,因 地各一,但該費用不是強制性,是否給付仍看當地政策。

五、溫州市房屋裝修補償及家電設備移機補償

房屋裝修補償也是先有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家電設備移機也是參照上述方式實施。不過爲統一、方便,各縣市會依照市場價格出具具體的補償標準,具體數額以發佈時徵收拆遷時出具的補償標準爲準。

溫州市拆遷貨幣補償方式:

一、房屋價值補償

補償標準同產權交換一樣,不過增加了一項:即計算補償金時將公攤補助面積計算在內一同作價。

二、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

參照以上標準,僅支付12個月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與產權交換式搬遷費標準相同。

三、其他補償項目

對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只要符合條件,也享受各種困難補助、拆遷獎勵、停產停業損失,及房屋專修、家電移機補償等。

1、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

目前,集體土地徵收矛盾越來越突出,我國還沒有專門制定一項爲集體土地和房屋徵收規範性的法律、法規,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標準仍散見於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 法規,但補償標準較低,顯然不符合實際農村經濟發展情況。國家相關法制部門正在制定當中,具體什麼時間實施,尚不可知。爲便於做好拆遷工作,各縣市在參照 國家法規情況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並提高了相應的補償標準,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號文件。農村徵收拆遷包括農用地和宅基地兩個方面,下面 一一分述:

2、農村宅基地房屋補償

因國家正在抓緊制定集體土地和房屋徵收拆遷補償新標準,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規 進行補償,宅地地上房屋僅作爲附着物予以補償。相信新的法規出臺後,可能完全參照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補償項目予以賠償,再次我們將拭目以待。在這裏我只是簡 單估算應該補償項目:1、宅基地補償費;2、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3、安置費和搬遷費;4、困難補助和獎勵;5、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6、非住宅房屋 營運損失補償等。

農用地徵收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計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區土地徵收的價格(區片 價),乘以被徵收土地的面積,就是土地補償費標準。未利用地按區片價的60%執行。河北省區片價見《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徵地地區片價的通知》。如果以 國家工程需要徵收,則按新出臺政策再詳盡實施,未出臺具體細則的,一般按被徵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6倍支付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原則上20%歸村集 體所有,80%歸承包人所有。

二、安置補助費:此補償項目一般和土地補償費合併計算,見國土資見(2004)238號文件規定,土地補 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如果分開計算的話,安置費標準則按被徵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4倍。此費用專款專用,用於補助需安置的人員。如果是 由村集體組織負責安置被徵收土地人員的,該費用由村集體統一使用和安置。

三、青苗補償費或附着物補償:青苗補償費按徵地時當季作物的產 值計算。地上附着物補償費亦由各社區市政府出具具體補償標準。以石家莊市爲例,石家莊市政府以石函辦(2007)27號文件出具《石家莊徵收集體土地青苗 和地上建築物附着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其他市縣也均有此規定。被徵收人可依據此標準計算這兩項費用。需要註明的是該兩項費用均屬土地承包者或附着物所有者 全部所有,集體組織不能要求分割。

  溫州市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

城中村改造是最近幾年政府倡導一種提高城市職能,改善城市環境 的一項利國利民政策,其拆遷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拆遷有本質區別。城中村改造拆遷是由政府倡導、開發商投資、村民自主拆遷一種三方 結合方式,其拆遷主體是村集體組織自行自主拆遷。而國有土地徵收拆遷和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拆遷,是以政府名義進行的拆遷,其拆遷主體具有本質的區別。城中村 改造拆遷補償項目,因村而異,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據自身的條件和經濟狀況,通過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討論通過補償方案確定。但大體上分那麼以下幾個項 目:

一、一戶宅基地置換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層住宅:這是石家莊市政府倡導和決定的補償方式,這是底線,不能低於此標準。當然各村基本參照此標準履行,也有各別村甚至會提高補償標準,如:將300平方米以套內面積發給本集體組織村民。

二、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按15元/平方米計算,搬遷費按10元/平方米,按兩次計算;這是截至2011年的標準。不過最近國有土地徵收拆遷將該兩項數額進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補償想必也會參考此標準進行相應提高。

三、地上房屋補償款及裝修款:無明確具體標準可供參考,一般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當然評估機構有評估具體標準。屋內裝修補償基本類似。

四、停產停業損失:該項費用主要很對營運性行房屋進行的補償,如對沿街門簾、在城中村內的企業或公司進行的停業期間內補償的損失,一般由協商確定或評估確定。

五、拆遷獎勵:各村制定各村獎勵標準,不能統一。

六、電器移機費:一般按市場價位進行補償,目前家用電器移機費:空調200元一臺;有線電視150元一戶;電話移機88元一部;熱水器100元一臺等等。如拆遷時市場價格提高也相應提高補償。

七、其他補償或補助:各村根據以上標準或參考以上標準的基礎上,另行對困難住戶或另行支付和補償費用,這主要村集體組織通過補償方案確定,因村而定。

綜上敘述,因城中村改造實行“一村一策”,各村補償的項目並不一定按上述項目進行補償,究其主因是各村經濟發展狀況不同。作者主要參照大部分城中村改造 的補償項目進行簡述。但最近因城中村改造拆遷的矛盾不斷加劇,原因是各村之間拆遷補償數額差距較大,造成民憤極大。爲此,作者建議:在根據國家實行"同地 同價"的基礎因村而異,綜合制定出合理的補償方案,各村之間不能懸殊較大,更不能相互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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