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拆扦房屋賠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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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拆扦房屋賠償政策
  常州拆扦房屋賠償政策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蹟。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各轄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和規劃、房管、財政、物價、工商、經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互相配合,保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城市房屋拆遷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對拆遷項目進行評估;

(二)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佈拆遷公告;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五)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補償安置;

(六)實施房屋拆除。

實施房屋拆遷施工的時間,應當自拆遷公告公佈之日起不少於30日。對華僑和其他居住在國(境)外的人員,拆遷人應當書面告知實施房屋拆遷的時間,拆遷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但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實施房屋拆遷的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情況證明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拆遷人在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切的拆遷範圍;

(二)拆遷範圍內房屋的用途、面積、權屬等現狀;

(三)拆遷的實施步驟和安全防護、環保措施;

(四)拆遷資金、安置房、週轉房或者其他臨時過渡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拆遷的方式、時限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附有詳細的拆遷範圍圖。

第九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存入辦理專項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應根據拆遷項目評估確定,拆遷人應當委託辦理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項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用於拆遷補償安置的資金情況證明。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管,具體辦法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佈。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拆遷單位等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覆。

第十二條具有拆遷資格的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不具有拆遷資格的拆遷人應當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拆遷單位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爲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託,在批准的拆遷範圍內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的單位。

第十三條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向受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並訂立拆遷委託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受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四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單位的管理。拆遷單位應當實行公開辦事制度,接受羣衆監督。從事房屋拆遷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拆遷上崗證後,方可從事房屋拆遷工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工作人員的管理,具體辦法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市場的管理,拆遷人應當委託社會信譽好、服務意識強的拆遷單位實施拆遷。房屋拆遷應逐步採用招投標的方式確定拆遷單位,具體辦法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拆遷範圍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規劃、土地、房管、工商、建設、公安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下列相關手續: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買賣、租賃、贈與、抵押、典當房屋;

(四)析產、分戶;

(五)頒發工商營業執照。

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在暫停辦理上述相關手續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本條第一款規定停辦的各項活動。

第十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的地點、面積和層次、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八條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覈同意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後,方可實施拆遷:

(一)產權不明或者產權有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被拆遷房屋系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九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二十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一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市、轄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後,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未經行政裁決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二條聽證辦法和裁決辦法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蹟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拆遷中、國小校舍或者幼兒園應當徵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並按照規劃要求建設新校舍、幼兒園。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校學生入學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四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安全條件、具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的企業承擔,並編制拆除方案,施工企業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二十六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拆遷單位必須按照準確、齊全、規範的要求,妥善地整理、保管好拆遷檔案資料。

第二十七條拆遷人和拆遷單位應當在拆遷項目房屋全部拆除後15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按照臨時建築的使用年限結合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和本條第三款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因市政建設項目(包括城市道路、橋樑、河道整治、廣場、公共停車場、供水、排水、污水、防汛、環衛、燃氣、駁岸、碼頭、人防、道路照明、綠化等項目)和政府土地收購儲備項目拆遷的非住宅房屋不作產權調換。

第三十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確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人提供安置的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實行異地安置的,應當一次性安置。對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供辦理產權所需的所有資料。

第三十二條被拆遷人所購房屋價款中與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相等部分的契稅,徵管部門憑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等有關證明予以免徵。

第三十三條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四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除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外,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拆遷房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公有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共同選擇貨幣安置的,拆遷人按照下列辦法予以補償:

(一)住宅房屋:由承租人按使用面積每平方米430元或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50元的優惠價購買並解除租賃關係後,由拆遷人對承租人進行補償;

(二)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無約定的`,拆遷人按照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與房產管理部門的規定分別對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進行補償。

第三十五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等費用。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規定的獎勵期限內搬遷並交出房屋的,由拆遷人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安置房爲期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在過渡期限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週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拆遷過渡期限自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騰空並交出被拆遷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過18個月。拆遷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週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週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拆遷人應當按有關規定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七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八條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獎勵費和電話、有線電視、空調、燃氣移位等補助費及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的補貼標準,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物價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四十條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取得合法產權的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止,不滿7年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按下列標準對被拆遷人增加補償金額:

(一)不滿1年的,增加被拆遷房屋補償總額的(下同)19%;

(二)1年以上不滿2年的,增加18%;

(三)2年以上不滿3年的,增加17%;

(四)3年以上不滿4年的,增加16%;

(五)4年以上不滿5年的,增加15%;

(六)5年以上不滿6年的,增加10%;

(七)6年以上不滿7年的,增加5%。

本條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四十一條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低於拆遷補償最低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補償最低標準予以補償。拆遷補償最低標準市區現定爲8萬元,金壇市、溧陽市現定爲5萬元,以後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僅有一處住房的被拆遷人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

(二)在其他地方確無住房。

拆遷人應當對享受拆遷補償最低標準的被拆遷人進行公示。公示期滿,情況屬實的按拆遷補償最低標準予以補償。

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濟金領取證》的被拆遷人,如享受拆遷補償最低標準仍無力解決住房的,由拆遷人提供不小於原住房面積的房屋予以妥善安置;被拆遷人要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租住城鎮廉租住房的,可按照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城鎮廉租住房的管理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

被拆遷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享受拆遷補償最低標準:

(一)共同共有產權的房屋經評估價值超過拆遷補償最低標準的;

(二)住宅與非住宅混用的房屋,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拆遷補償總額超過拆遷補償最低標準的;

(三)已享受過拆遷補償最低標準的。

第四章拆遷評估

第四十二條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由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報告必須由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每年向社會公示一批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評估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

第四十三條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十四條在同一拆遷項目評估中,評估機構不得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有利害關係。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與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或者是拆遷當事人的,應當迴避。評估機構不得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第四十五條 市、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公佈各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並允許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查閱被拆遷房屋的權屬登記檔案和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

市、轄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允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評估機構查閱被拆遷人的土地登記資料。

第四十六條拆遷評估應當綜合考慮與被拆遷房屋相關的下列因素:

(一)區位:房屋的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服務便利程度、公共事業設施配套狀況等區位調節因素;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標明的用途爲準,房屋所有權證未標明用途的,以房屋權屬登記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爲準,但對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並已持續營業1年以上的,應當結合經營年限參照經營用房評估;

(三)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築面積爲準;對建築面積未明確的直管公房,以承租的使用面積乘以係數⒈22確定;房屋建築面積小於土地使用面積的,區位補償面積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面積計算;

(四)裝飾裝修:裝飾裝修補償應當結合裝潢材料的檔次、價格、折舊年限等因素視每自然間不同情況分別計算;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築結構形式、成新程度、樓層、層高、朝向等。

具體的拆遷評估技術細則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機構由拆遷人推薦並在拆遷範圍內公佈。被拆遷人如有不同意見,應當自公佈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50%以上的被拆遷人有不同意見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抽籤確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抽籤前3日在拆遷地點公告抽籤的時間和地點。

第四十八條 拆遷評估機構確定後,由拆遷人委託。委託人應當與評估機構簽訂書面拆遷評估委託合同,評估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受託評估機構不得轉讓、變相轉讓受託的評估業務。

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同一拆遷範圍內的被拆遷房屋,原則上由一家評估機構評估。需要由兩家或者兩家以上評估機構評估的,評估機構之間應當就拆遷評估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等進行協調並執行共同的標準。

第四十九條評估機構應將確定的現場評估日期通知拆遷當事人,拆遷當事人有義務向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拆遷評估所必須的資料,協助評估機構進行實地查勘。

被拆遷人拒絕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評估的,評估機構可依據被拆遷房屋的權屬登記資料或可確權書證及房屋區位、朝向、建築狀況等因素進行評估,由拆遷人邀請公證機關到場公證,並在評估報告中作出相應說明。評估機構應將拒絕評估可能產生的後果告知拆遷當事人。評估結果可以作爲確定拆遷補償金額的依據。

第五十條評估機構應將被拆遷房屋評估報告送交委託人。委託人是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及時將評估報告送交被拆遷人。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要求作出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作出解釋、說明。作出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解釋、說明。拆遷當事人對此仍有異議的,可以委託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誤差在5%(含5%)範圍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委託人承擔。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誤差超出5%範圍的,由拆遷當事人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拆遷當事人向評估專家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評估專家委員會中抽籤選定有關專家進行鑑定。評估專家委員會由房產管理部門會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選定的資深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及房地產、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鑑定的評估報告的評估依據、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鑑定意見。鑑定採用原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鑑定的費用由重新評估的委託人和重新評估的機構共同承擔;鑑定採用重新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鑑定的費用由委託人的相對人和原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第五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在評估結束後5日內在拆遷地點公佈評估結果。

第五章罰則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房屋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五條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拆遷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其拆遷上崗證,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拆遷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委託不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進行拆遷評估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五十七條評估機構與拆遷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擡高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評估結果無效,由房產管理部門會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評估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承接房屋拆除工程業務的施工企業拆除房屋未採取安全護衛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傷亡事故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故意弄虛作假、以欺詐手段獲取拆遷補償款的,予以追回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被拆遷人阻礙、拒絕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一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受賄索賄、侵犯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拆遷違法行爲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四條各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五條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常政發[2003]88號文件)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按原規定執行。

  常州拆扦房屋賠償政策2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爲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省政府關於調整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11〕40號)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提高徵地補償標準。現通知如下:

一、調整提高徵地補償標準

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區域土地價值,全市劃分爲一、二類地區,執行相應的徵地補償標準:

(一)一類地區爲武進區、新北區、鐘樓區、天寧區、慼墅堰區;

(二)二類地區爲金壇市、溧陽市。

全市統一按照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確定土地補償費標準。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最低標準,一類地區爲每畝32000元。徵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徵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計算;徵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徵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徵收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徵收農用地數量除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前人均佔有農用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其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一類地區爲每人35000元。徵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徵收農用地的青苗補償費最低標準:

(一)一類地區爲每畝1600元。

(二)魚塘和竹、林、桑果等經濟林(果)由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地上附着物所有權人協商或評估確定補償。

徵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拆遷的,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另行制定。

二類地區土地補償費最低標準不得低於省政府規定的每畝21000元,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不得低於省政府規定的每人23000元。具體標準由金壇、溧陽兩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徵地補償,原則上執行我市規定的徵地補償標準,如國務院或省政府規定標準高於我市,執行國務院或省政府規定標準。

調整後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從2011年4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經依法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原徵地補償標準執行。

二、確保徵地補償費落實到位<em>房屋拆遷</em>

各地要嚴格執行徵地補償資金預存制度。在徵地報批前,各轄市、區人民政府要將徵地補償費用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中政府出資部分存入徵地補償資金預存專戶。認真執行徵地報批前告知、聽證、確認程序和徵地批准後的兩公告一登記、補償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徵地補償費必須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不得分期支付。被徵地農民家庭承包地被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能調整其他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其繼續承包經營的,必須將其納入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範圍內。對不按規定辦理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或侵佔、截留、挪用補償安置費用的,一律依法嚴肅處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徵地

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三、認真落實徵地補償安置工作

調整提高徵地補償標準,確保徵地補償費支付到位,事關被徵地農民切身利益,關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全局。全市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徵地補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履行有關程序,認真落實好徵地補償安置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各項工作。要加強政策宣傳,提高各級人民政府與各有關部門依法徵地、依法補償安置的自覺性,充分保障廣大人民羣衆特別是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要認真做好新老徵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新的徵地補償標準順利實施。要嚴肅紀律,規範土地審批管

理,不允許在新的徵地補償標準實施前突擊批地,不允許採取變通的方式降低補償安置標準、延遲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各級國土、人社、財政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管理,確保徵地補償安置落實到位。

  常州拆扦房屋賠償政策3

常州市產權交換式補償:

一、常州市房屋價值補償標準:

這裏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徵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築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並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 行評估確定。這裏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如:石家莊市人民 政府針對三年大變樣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莊拆遷區域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表》。不清楚自己區域被拆遷房屋的價格的,可以找當地政府建設部門進行諮詢或索取 材料。對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複覈評估,對複覈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常州市農村土地賠償最新政策2017年最新

2017年最新常州市關於房屋拆遷有關政策規定

2017年常州市農村土地徵收拆遷補償安置最新標準

2017年常州市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法律規定

二、常州市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在這裏作者所列算的補償標準,是以大衆化被拆遷人自主搬遷和過 渡方式進行的計算。如果拆遷人提供週轉房,則無需支付臨時安置費。以石家莊爲例(自主搬遷):2012年搬遷費20元/平方米,按2次計算;臨時安置費 (過渡費)按25元/平方米計算,逾期12月以內,每月增加50%,預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第13個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 第25個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常州市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因爲屬個案,補償標準不能統一,一般是有徵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四、常州市拆遷補助和獎勵

補助包括困難補助和公攤補助。困難補助是針對貧困人員進行的補助,依據當地政府出具的標準確定;公攤補助針對所有被拆遷人的房屋公攤進行的額外補助,也 會出具公攤補助標準。如石家莊出具了《石家莊市市區被徵收房屋公攤基準補助係數》。獎勵是指各拆遷人鼓勵被拆遷人及時拆遷而給付的額外補償。具體標準,因 地各一,但該費用不是強制性,是否給付仍看當地政策。

五、常州市房屋裝修補償及家電設備移機補償

房屋裝修補償也是先有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家電設備移機也是參照上述方式實施。不過爲統一、方便,各縣市會依照市場價格出具具體的補償標準,具體數額以發佈時徵收拆遷時出具的補償標準爲準。

常州市拆遷貨幣補償方式:

一、房屋價值補償

補償標準同產權交換一樣,不過增加了一項:即計算補償金時將公攤補助面積計算在內一同作價。

二、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

參照以上標準,僅支付12個月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與產權交換式搬遷費標準相同。

三、其他補償項目

對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只要符合條件,也享受各種困難補助、拆遷獎勵、停產停業損失,及房屋專修、家電移機補償等。

1、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

目前,集體土地徵收矛盾越來越突出,我國還沒有專門制定一項爲集體土地和房屋徵收規範性的法律、法規,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標準仍散見於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 法規,但補償標準較低,顯然不符合實際農村經濟發展情況。國家相關法制部門正在制定當中,具體什麼時間實施,尚不可知。爲便於做好拆遷工作,各縣市在參照 國家法規情況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並提高了相應的補償標準,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號文件。農村徵收拆遷包括農用地和宅基地兩個方面,下面 一一分述:

2、農村宅基地房屋補償

因國家正在抓緊制定集體土地和房屋徵收拆遷補償新標準,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規 進行補償,宅地地上房屋僅作爲附着物予以補償。相信新的法規出臺後,可能完全參照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補償項目予以賠償,再次我們將拭目以待。在這裏我只是簡 單估算應該補償項目:1、宅基地補償費;2、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3、安置費和搬遷費;4、困難補助和獎勵;5、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6、非住宅房屋 營運損失補償等。

農用地徵收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計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區土地徵收的價格(區片 價),乘以被徵收土地的面積,就是土地補償費標準。未利用地按區片價的60%執行。河北省區片價見《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徵地地區片價的通知》。如果以 國家工程需要徵收,則按新出臺政策再詳盡實施,未出臺具體細則的,一般按被徵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6倍支付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原則上20%歸村集 體所有,80%歸承包人所有。

二、安置補助費:此補償項目一般和土地補償費合併計算,見國土資見(2004)238號文件規定,土地補 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如果分開計算的話,安置費標準則按被徵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4倍。此費用專款專用,用於補助需安置的人員。如果是 由村集體組織負責安置被徵收土地人員的,該費用由村集體統一使用和安置。

三、青苗補償費或附着物補償:青苗補償費按徵地時當季作物的產 值計算。地上附着物補償費亦由各社區市政府出具具體補償標準。以石家莊市爲例,石家莊市政府以石函辦(2007)27號文件出具《石家莊徵收集體土地青苗 和地上建築物附着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其他市縣也均有此規定。被徵收人可依據此標準計算這兩項費用。需要註明的是該兩項費用均屬土地承包者或附着物所有者 全部所有,集體組織不能要求分割。

常州市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

城中村改造是最近幾年政府倡導一種提高城市職能,改善城市環境 的一項利國利民政策,其拆遷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拆遷有本質區別。城中村改造拆遷是由政府倡導、開發商投資、村民自主拆遷一種三方 結合方式,其拆遷主體是村集體組織自行自主拆遷。而國有土地徵收拆遷和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拆遷,是以政府名義進行的拆遷,其拆遷主體具有本質的區別。城中村 改造拆遷補償項目,因村而異,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據自身的條件和經濟狀況,通過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討論通過補償方案確定。但大體上分那麼以下幾個項 目:

一、一戶宅基地置換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層住宅:這是石家莊市政府倡導和決定的補償方式,這是底線,不能低於此標準。當然各村基本參照此標準履行,也有各別村甚至會提高補償標準,如:將300平方米以套內面積發給本集體組織村民。

二、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按15元/平方米計算,搬遷費按10元/平方米,按兩次計算;這是截至2011年的標準。不過最近國有土地徵收拆遷將該兩項數額進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補償想必也會參考此標準進行相應提高。

三、地上房屋補償款及裝修款:無明確具體標準可供參考,一般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當然評估機構有評估具體標準。屋內裝修補償基本類似。

四、停產停業損失:該項費用主要很對營運性行房屋進行的補償,如對沿街門簾、在城中村內的企業或公司進行的停業期間內補償的損失,一般由協商確定或評估確定。

五、拆遷獎勵:各村制定各村獎勵標準,不能統一。

六、電器移機費:一般按市場價位進行補償,目前家用電器移機費:空調200元一臺;有線電視150元一戶;電話移機88元一部;熱水器100元一臺等等。如拆遷時市場價格提高也相應提高補償。

七、其他補償或補助:各村根據以上標準或參考以上標準的基礎上,另行對困難住戶或另行支付和補償費用,這主要村集體組織通過補償方案確定,因村而定。

綜上敘述,因城中村改造實行“一村一策”,各村補償的項目並不一定按上述項目進行補償,究其主因是各村經濟發展狀況不同。作者主要參照大部分城中村改造 的補償項目進行簡述。但最近因城中村改造拆遷的矛盾不斷加劇,原因是各村之間拆遷補償數額差距較大,造成民憤極大。爲此,作者建議:在根據國家實行"同地 同價"的基礎因村而異,綜合制定出合理的補償方案,各村之間不能懸殊較大,更不能相互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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