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拆扦房屋的賠償政策

爲了完善徵地拆遷補償制度,深化徵地制度改革,保障被徵地農民機制,杭州拆扦房屋的賠償政策的制定是必要的。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爲你整理的杭州拆扦房屋的賠償政策,希望對您有用。

杭州拆扦房屋的賠償政策
  杭州拆扦房屋的賠償政策

爲規範杭州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聽證(以下簡稱徵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聽證)行爲,完善聽證程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2號)、《杭州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於上城區、下城區、江乾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蕭山區、餘杭區行政區域內徵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聽證行爲。

二、各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作爲徵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的聽證機構,負責轄區內徵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聽證工作的管理和實施。

三、徵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聽證,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保障聽證參加人陳述、質證和申辯的權利,並充分聽取其意見。

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外,聽證會應當公開進行。

四、聽證會設主持人1名、聽證員1至2名、記錄員1名。聽證機構應當指定由審查徵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擔任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

五、聽證參加人一般包括擬定和審查徵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的工作人員、補償人、申請聽證的被補償人(或聽證代表人)。

必要時可邀請公衆代表參加聽證會,公衆代表一般不少於3名。

聽證可設旁聽席,旁聽席數由聽證機構根據項目規模及場地情況確定。

補償人、被補償人委託代理人的,需依法辦理委託手續;被補償人委託公民代理的,僅限於近親屬。

六、被補償人應當在告知權利後5個工作日內,攜帶戶籍證明、房屋權屬證明、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等有效憑證,向聽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聽證代表人不超過5名(含)的,由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補償人擔任。如報名參加聽證的被補償人超過5名,由聽證機構會同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做好聽證代表人的推舉工作。

聽證代表人的推舉,採取由報名參加聽證的被補償人投票、按得票高低確定的方式進行。如票數相等,由聽證機構組織在票數相等的被補償人中通過抽籤或搖號方式產生。

不能推舉聽證代表人的,聽證機構可通過抽籤或搖號方式在報名人員中選定。

七、聽證機構應當在聽證會舉行之日的7個工作日前,在實施範圍內的村(社區)政務公開欄及區政府(管委會)門戶網站上公佈聽證會的時間、地點、聽證事由、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等事項,並書面通知申請聽證的被補償人(或聽證代表人)和公衆代表參加聽證。

八、聽證參加人認爲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與聽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可以在聽證會舉行之日的1個工作日前提出書面申請,要求相關人員迴避,並說明理由。

主持人的迴避,由聽證機構決定;聽證員和記錄員的迴避,由主持人決定。

九、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員覈對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和到場情況;

(二)主持人宣佈聽證事由、聽證紀律、聽證組成人員,告知聽證參加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三)徵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審查人員陳述審查意見,並提供審查的證據和理由;

(四)申請聽證的被補償人(或聽證代表人)提出意見、證據和理由;

(五)補償人、申請聽證的被補償人(或聽證代表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六)主持人宣佈聽證結束。

十、聽證應制作聽證筆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聽證事由;

(二)聽證時間、地點;

(三)聽證參加人的姓名或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委託代理人姓名;

(四)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的姓名;

(五)聽證參加人發表的意見和理由;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聽證筆錄應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蓋章。聽證參加人拒絕簽字或蓋章的,由記錄員在聽證筆錄上載明情況,主持人和聽證員簽字確認。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聽證:

(一)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補償人或50%以上申請聽證的被補償人(或聽證代表人)無法參加聽證的;

(二)在聽證過程中,需要對有關證據重新調查或者鑑定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聽證的情形。

中止聽證的情形消失後,聽證機構應當在5日內恢復聽證,並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聽證:

(一)申請聽證的被補償人(或聽證代表人)撤回聽證申請的;

(二)申請聽證的被補償人(或聽證代表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

(三)其他需要終止聽證的情形。

十三、被補償人不報名參加聽證、申請聽證的被補償人(聽證代表人)無故缺席或在聽證過程中擅自退出聽證的,均視爲放棄聽證權利。

十四、聽證參加人應當遵守聽證紀律,圍繞聽證內容陳述意見,不得發表與聽證內容無關的意見或進行人身攻擊、散佈不當言論,擾亂聽證秩序。旁聽人員不得發言或做出擾亂聽證秩序的行爲。未經主持人同意,不得攝像、錄音或使用網絡傳輸設備。

主持人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可予以警告或採取制止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其退出聽證場所。

十五、五縣(市)可參照本規定,制定本轄區內徵地房屋補償聽證工作規定。

  杭州徵地拆遷政策

杭州印發了《杭州市政府關於調整杭州市區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將市區徵地補償費分爲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等四項,並對每一項的補償原則、補償標準都做了詳細的解釋。《通知》適用的範圍包括上城區、下城區、江乾區、拱墅區、濱江區行政區域範圍內集體土地的徵收補償。

杭州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市區土地按照徵地區片分成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個等級。在《通知》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就是根據徵地區片分佈圖實行“徵地區片價”,其中林地統一以貨幣方式進行補償,四級片區的補償費統一爲11萬元/畝。林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有兩種安置方式:撤村建居村或是經市政府批准實行開發性安置的建設項目的實行開發性安置,從一級片區到四級片區分別可以獲得23萬元/畝、20萬元/畝、17萬元/畝、14萬元/畝的補償。其餘土地仍舊以貨幣方式安置,補償費四區片平均每畝地要比開發性安置的高一些,分別是一級區片28萬元/畝、二級區片24.5萬元/畝、三級區片21萬元/畝、四級區片17.5萬元/畝。

至於安置補償費,四級區片統一爲4.8萬/人。

針對被徵收範圍內用於養殖的水塘、菜地等按照“有苗補償、無苗不補”的原則實行青苗補償費,具體按當季作物的產值進行計算。如果養殖水面中有蝦、蟹、甲魚、黃鱔等技術含量和市場價值較高的特種水產的,那麼最高每畝可以獲得6750元的補償。其他的養殖水面以及茶園、果園等菜地,按4500元/畝進行補償。水田和旱地最低,每畝只能拿到2200元的補償。

除土地以外,地面上的一些設施這次也制定出了具體的補償標準。大到成片的種植物、塑料大棚,小到籬笆、採光板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補償。如果這塊地你是用來種植的,地上的鋼架大棚(含膜)能額外拿到5000元/畝的補償,如果上面有成片苗木及樹木,拿到的補償將會在6000-10000元/畝。河埠的補償價則是1500-3000元/個。

此外,如果土地上還有墳墓,那麼補償的標準是每穴3000元。至於其他水泥地、瀝青路等地面設施補償費則在幾十到幾百元不等。

當然,這樣的補償僅限於徵地拆遷凍結通告發布之前,徵地拆遷凍結通告發布後突擊栽種的青苗、果樹,挖掘的魚塘和養殖的魚類,搭建的各類大棚一律不予以補償,不具有合法產權證書和其他有效證明的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性或暫保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也不在補償範圍內。

  杭州徵地拆遷補償條例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爲深化徵地制度改革,完善被徵地農民保障機制,建立健全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羣衆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浙江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第264號令)等規定,現將調整完善徵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徵地補償標準

自2015年7月1日起,全省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全面實行區片綜合價補償,徵地區片綜合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另行計算。全省徵地補償最低區片綜合價按以下標準執行:徵收耕地、其他農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設用地,一類地區不低於5.4萬元/畝、二類地區不低於4.5萬元/畝、三類地區不低於3.7萬元/畝;徵收林地、未利用地,一類地區不低於2.8萬元/畝、二類地區不低於2.3萬元/畝、三類地區不低於1.9萬元/畝。全省徵地補償最低區片綜合價標準和地區劃分見附件。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按照適度提高、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依據有關規定,全面開展徵地補償標準調整、公佈和實施工作。調整後的徵地補償標準不得低於省政府規定的徵地補償最低區片綜合價標準和當地現行的徵地補償標準,並明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構成比例。2012年以來已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的市、縣(市、區),如徵地補償標準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不作調整,但需重新進行公佈。2015年7月1日起實施的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徵收方案,按照新的徵地補償標準執行。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居民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適時調整徵地補償標準。

二、完善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嚴格落實《浙江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264號),完善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按照“即徵即保、先保後徵、人地對應”的要求,根據徵收耕地及其他農用地的數量合理確定參保人數,足額計提社會保障風險準備金,逐步提高政府補貼標準和社會保障水平。要合情合理、公開民主、公平公正確定參保對象,維護好被徵地農民知情、參與等民主權利。被徵地農戶承包地被徵收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預留機動地中調劑安排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徵地農戶承包經營的,參保對象可以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推選產生;未調劑安排的,要安排被徵地農戶家庭成員參保。

完善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與相關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政策。從2015年7月1日起,經覈定屬於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新增被徵地農民和已參加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徵地農民,可按照相關養老保險制度規定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具體銜接辦法由各地制定。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政府補貼資金由用地單位承擔。

三、促進被徵地農民就業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制訂促進被徵地農民就業政策,免費爲被徵地農民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促進被徵地農民就業。對吸納勞動年齡段內就業困難的被徵地農民就業的企事業單位,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鼓勵企事業單位吸納被徵地農民就業;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徵地農民,自謀職業創辦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依法在工商登記、稅費減免、銀行貸款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政策支持;被徵地農民經就業培訓後仍未能就業,生活確有困難的,市、縣(市、區)政府應按規定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費。促進被徵地農民就業所需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資金,以及按規定安排的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生活補助所需費用納入同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四、支持發展農村集體經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徵收後,各地可從當地實際出發,按照徵地面積或集體經濟組織規模,安排一定比例的村級留用地、二三產物業或集體經濟發展資金,支持發展農村集體經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將政府安排的村級留用地、二三產物業、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直接分配給農民個人,要專項用於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通過收益分紅的形式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增加農民收入。

當地政府爲集體經濟組織安排村級留用地的,在符合城鄉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可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開發、委託政府開發或與其他經濟組織合作開發;政府爲集體經濟組織安排二三產物業的,可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經營;政府爲集體經濟組織安排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優先用於購買二三產物業,發展物業經濟,確有需要的,可以用於新農村建設或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支持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具體政策由各市、縣(市、區)政府制訂。

五、加強徵地補償費分配和管理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制訂徵地補償費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指導原則和政策,加強徵地補償費分配和管理,並建立資金專戶,加強資金監管。被徵地農戶的承包地被徵收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調劑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徵地農戶承包經營的,徵地補償費中的安置補助費應當分配給被徵地農戶,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繳納社會保障資金。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發放記名銀行卡或者存摺方式直接發放給被徵地農民,減少中間環節,防止被截留、擠佔和挪用,切實保障被徵地農民利益。

六、加強調整完善徵地補償安置政策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省級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調整完善徵地補償安置政策的相關工作。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指導、監督各地調整完善徵地補償標準具體政策制訂工作;省財政廳負責徵地補償資金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支管理的指導和監督;省人力社保廳負責研究完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指導、監督各地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和就業促進政策的調整完善工作;省農業廳負責指導、監督各地徵地補償費分配、使用和管理辦法的制訂以及集體經濟發展等工作。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調整完善徵地補償安置政策工作的領導,明確責任部門,加強統籌協調,在2015年7月1日前完成調整完善工作,制訂出臺新的政策規定,並報省國土資源廳、省人力社保廳、省農業廳備案。對未按照要求完成徵地補償安置政策調整完善工作的市、縣(市、區),暫停土地農轉用、徵收審批。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做好新、老徵地補償安置政策的銜接工作,加強政策宣傳解釋,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確保新的徵地補償安置政策順利實施,平穩過渡,切實維護人民羣衆合法權益和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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