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迴避制度

司法鑑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委託人和利害關係人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司法鑑定迴避制度

(一) 是本案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

(二)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 擔任過本案證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

(四)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

委託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要暫停參與該鑑定工作,但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司法鑑定人的迴避,在接到申請三日以內,由鑑定機構負責人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機構負責人擔任鑑定人的迴避,要在收到申請三日以內提交機構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委託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迴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鑑定機構對於複議申請,要在收到申請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書面通知複議申請人。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該鑑定工作

2.

迴避制度是我國司法鑑定制度中一項基本制度。既是司法鑑定人的義務,又是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鑑定人迴避的權利。這一制度在我國的法律、司法鑑定法規和部門規章中有明確規定。

司法鑑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不自行迴避的,委託人、訴訟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有權要求其迴避:擔任過本案的偵查員、檢察員、審判員的;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

社會鑑定機構的鑑定人本人提出迴避或委託人、當事人涉及利害關係人認爲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提出申請的,由司法鑑定人所在的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司法機關內設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人本人依法請求迴避或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其迴避的,由其所在司法機關決定。在我國當前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個爭議頗大的問題與迴避制度有關。有的認爲,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是“自偵自鑑”、“自檢自鑑”、“自審自鑑”,屬於違法辦案;有的堅持認爲,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是依法設立鑑定機構,鑑定人依法實施鑑定職能,屬於依法辦案。

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21條、第140條、第1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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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ment]∶評論的話   2. [expository notes]∶含有說明、解釋或評論的話;作說明或講解用的話   偶爾有對正文的講解和帶解釋性的注,但無評語   3   對某人的.看法與對這人的感覺   詳細解釋      評論的話。   清 唐鑑 《廩貢生王府君墓誌銘》:“昔年官京師,閱 倭艮峯 日記,見其上方評語,有曰‘子 涵 子 潔 ’者,問之,則其 河南 同志 王檢心 、 王滌心 也。”《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一回:“就將這本冊子的記載,改做了小說體裁,剖作若干回,加了些評語。” 趙樹理 《三裏灣·決心》:“ 玉生 一時想不出適當的評語來,只籠統地說:‘我覺着你各方面都很好!’” 編輯本段評語範文  X同學是個文靜懂事的女孩,踏實、穩重、有禮貌,時刻起着模範帶頭作用,給同學們作出表率。上課時用心聽講的神情,讓人感到你的專注、認真。你的作業乾淨整潔、字跡又漂亮,令老師感到非常滿意。你思維靈活,接受能力較強,勤于思考,大膽質疑。你的學習成績一直都很好,在班裏是一個的好女生。願你永遠健康、漂亮、快樂、上進,在知識的海洋裏遨遊,做一個強者、勝利者!你的聰明加上勤奮好學會令你成功,老師深深地祝福你[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