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 本機構司法鑑定人執業實行迴避制度。
第二條 本機構司法鑑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委託人和利害關係人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證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
第三條 委託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條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暫停參與該次鑑定工作,但
對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五條 司法鑑定人的迴避,在本鑑定機構接到申請三日以內,由其負責人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本機構負責人擔任鑑定人的迴避,要在收到申請三日以內提交機構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六條 委託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本機構迴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鑑定機構對於複議申請,應在收到申請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書面通知複議申請人。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該項鑑定工作
第一條 司法鑑定人本人或其近-親屬與委託人、委託人的鑑定事項或者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證的進行鑑定的,應當迴避。
第二條 委託人要求司法鑑定人迴避的,本機構接到申請三日以內,由機構負責人決定,機構負責人擔任鑑定人的'迴避,應在收到申請三日以內提交機構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條 司法鑑定人自行提出迴避的,由本機構負責人決定。
第四條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暫停參與該次鑑定工作,但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一條 司法鑑定人本人或其近-親屬與委託人、委託人的鑑定事項或者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證的進行鑑定的,應當迴避。
第二條 委託人要求司法鑑定人迴避的,本機構接到申請三日以內,由機構負責人決定,機構負責人擔任鑑定人的迴避,應在收到申請三日以內提交機構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條司法鑑定人自行提出迴避的,由本機構負責人決定。
第四條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暫停參與該次鑑定工作,但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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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ment]∶評論的話 2. [expository notes]∶含有說明、解釋或評論的話;作說明或講解用的話 偶爾有對正文的講解和帶解釋性的注,但無評語 3 對某人的看法與對這人的感覺 詳細解釋 評論的話。 清 唐鑑 《廩貢生王府君墓誌銘》:“昔年官京師,閱 倭艮峯 日記,見其上方評語,有曰‘子 涵 子 潔 ’者,問之,則其 河南 同志 王檢心 、 王滌心 也。”《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一回:“就將這本冊子的記載,改做了小說體裁,剖作若干回,加了些評語。” 趙樹理 《三裏灣·決心》:“ 玉生 一時想不出適當的評語來,只籠統地說:‘我覺着你各方面都很好!’” 編輯本段評語範文 X同學是個文靜懂事的女孩,踏實、穩重、有禮貌,時刻起着模範帶頭作用,給同學們作出表率。上課時用心聽講的神情,讓人感到你的專注、認真。你的作業乾淨整潔、字跡又漂亮,令老師感到非常滿意。你思維靈活,接受能力較強,勤于思考,大膽質疑。你的學習成績一直都很好,在班裏是一個的好女生。願你永遠健康、漂亮、快樂、上進,在知識的海洋裏遨遊,做一個強者、勝利者!你的聰明加上勤奮好學會令你成功,老師深深地祝福你[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