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費用承擔

近年來,民商事審判案件中涉及司法鑑定的情況逐漸增多,但司法實踐中,鑑定費用的承擔問題一直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也沒有具體的司法解釋。本文通過幾個典型案例來談談筆者對司法鑑定費用承擔問題的幾點看法。

司法鑑定費用承擔

案例一:原告張某訴被告王某返還欠款1000元,並向法院出具了由被告王某簽名的欠條一張,王某矢口否認。原告張某爲了向法院證明自己的主張,遂申請鑑定部門進行筆跡鑑定,交納鑑定費用2000元。鑑定的結論是,此欠條的筆跡確實是被告王某的。

案例二:原告李某訴被告趙某返還欠款1000元,並向法院出具了由被告趙某簽名的欠條一張,趙某矢口否認。原告李某爲了向法院證明自己的主張,遂申請鑑定部門進行筆跡鑑定,交納鑑定費用2000元。鑑定的結論是,此欠條的筆跡不是被告趙某的。

案例三:被告高某燒荒時,不慎把原告呂某果園裏的數十顆果樹燒燬,雙方就原告的實際損失數額發生了爭議。原告呂某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高某賠償自己的`損失10000元,而被告高某認爲原告要求的賠償數額過高,自己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最多隻有2000元,只同意賠償原告損失2000元。原告呂某遂申請鑑定,鑑定的結論是,實際損失1500元。

鑑定費用到底應該由原告方承擔還是被告方承擔。一般認爲,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原告方要想使法院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理所應當的要提供相關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訴求合乎法律規定。僅依此法條,似乎鑑定費用要由原告方承擔。但案例一中,如果鑑定費用由原告張某承擔的話,張某雖然勝訴追回了1000元的欠款,卻付出了2000元的鑑定費用。顯然,僅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判決此類型的案件,會妨礙原告充分行使自己的訴權,使得判決顯失公正。

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引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認爲鑑定費用屬於訴訟費的一種,所以由敗訴方承擔鑑定費用。但《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其中並不包括鑑定費用。另外,案例三中,原告呂某最終部分勝訴,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原告高某也要承擔一部分鑑定費用,這樣有明顯的不合理因素。

筆者認爲,鑑定費用的承擔應當遵循過錯推定原則。具體如下:

一、鑑定費用由被告方引起的,由被告方承擔。案例一中,此鑑定費用只能由被告王某承擔。因鑑定行爲之所以發生,是被告王某不承認欠款所引起,被告有爲自己的過錯行爲承擔不利後果的責任。

二、鑑定費用由原告方引起的,由原告方承擔。案例二中,原告錯認爲欠條是被告趙某所籤,原告應當爲自己的過錯行爲承擔不利後果。

三、鑑定費用由雙方引起的,應當區分情況:情況一:案例三中,原告呂某要求被告高某賠償的數額明顯高於實際損失,鑑定費用應當由自己承擔。因爲這裏有“碰瓷”的嫌疑,在被告同意賠償自己2000元損失時,原告仍然要求鑑定,此鑑定行爲是原告所引起的,所以應當由原告承擔。情況二:假如案例三中,鑑定的結果是原告實際損失10000元或10000元以上,那麼鑑定費用就要由被告承擔。因爲,被告所想賠償的損失數額明顯低於原告的實際損失數額,原告認爲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應有的賠償,當然要申請鑑定,所以,此種情況下的鑑定行爲是因爲被告的行爲所引起的,被告要爲自己的行爲承擔不利的後果。情況三:假如案例三中,鑑定的結果是原告實際損失是2000元到10000元之間,那麼根據各自對實際損失的錯誤估計,就要按照比例來分擔鑑定費用。

綜上所述,在司法實踐中,鑑定費用的承擔如果遵循過錯推定原則,就可以最大限度的實現判決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