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鑑定中心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各有關單位:

勞動部鑑定中心

現將勞動保障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關於開展國家職業資格電子商務師職業全國統一培訓鑑定試點工作的通知》轉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爲適應勞動力市場和新型商務貿易對電子商務人才的需求,大力推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按照勞動保障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決定在我省組織開展電子商務師職業資格全國統一培訓鑑定試點工作。省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在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導下,負責全省範圍內電子商務師職業培訓鑑定的組織管理和質量督導;各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在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導下,負責本地區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二、電子商務師職業資格統一培訓鑑定工作採取先試點後推廣的辦法。試點階段,由各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選擇 1-2家有條件的單位按照《電子商務師培訓鑑定機構專業資質認證辦法》的要求,申請參加電子商務師培訓鑑定試點,並於11月10前將相關材料報送省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初審後報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審覈認證。省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對通過專業資質認證的單位,將根據需要組織師資等專業人員培訓,並安裝調試培訓鑑定技術平臺,提供相關的技術服務。

三、各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要將電子商務師職業統一培訓鑑定作爲拓展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新領域的切入點,積極宣傳發動,抓好培訓鑑定試點,在部、省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的指導下,大力推動高新技術新職業鑑定工作的開展。

四、我省電子商務師職業鑑定費用,在全國統一的收費標準未確定前,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江蘇省職業技能鑑定收費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蘇價費[2xx-xx]258號、蘇財綜[2xx-xx]98號、蘇勞社財[20xx]3號)的規定標準執行。上繳部、省的費用暫按省廳《關於祕書等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鑑定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勞社鑑[2xx-x]9號)要求執行。

2.

爲適應勞動力市場對電子商務人才的需求,規範從業人員的職業行爲,大力推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根據《關於開展物業管理員和電子商務師職業資格全國統一培訓鑑定試點工作的通知》(勞社培就司函[ 2001]75號),決定開展國家職業資格電子商務師職業全國統一培訓鑑定試點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則

(一)以“質量第一,社會效益第一”爲宗旨,按照全國統一標準、統一教材、統一命題、統一考務管理和統一證書核發的規則開展職業資格培訓鑑定試點工作。

(二)採取標準化培訓技術資源和全程測量與信息化管理等高技術手段,建立完整的職業資格培訓鑑定質量保障體系。

(三)先試點後推廣,在廣泛探索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形成國家職業資格電子商務師全國統一培訓鑑定工作模式。

二、組織管理

(一)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培訓就業司的領導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以下簡稱部鑑定中心)負責國家職業資格電子商務師職業全國統一培訓鑑定試點工作的組織管理。

(二)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以下簡稱省級鑑定中心)在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組織本地區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和質量督導。

(三)部鑑定中心設立國家職業資格電子商務師職業全國統一培訓鑑定工作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工作委員會),負責試點工作的專業指導與技術支持。

( 四)部鑑定中心組建國家職業技能鑑定專家委員會電子商務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負責試點工作的業務支持與質量監督。

(五)各有關單位可以按照《電子商務師培訓鑑定機構專業資質認證辦法》(附件 1)的要求,申請參加電子商務師培訓鑑定試點,通過省級鑑定中心專業資質初審並報部鑑定中心審覈認證後,承擔電子商務師職業培訓鑑定試點工作。

三、鑑定等級

(一)電子商務師職業按照國家職業標準分爲電子商務員(國家職業資格四級)、助理電子商務師(國家職業資格三級)、電子商務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和高級電子商務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四個等級。

(二)本次試點工作僅涉及電子商務員(國家職業資格四級)、助理電子商務師(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共兩個等級的鑑定。

四、申報條件

(一)電子商務員申報條件爲(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在本職業見習工作1年以上,經本職業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畢(結)業證書者;

2. 取得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覈認定的、以中級技能爲培養目標的中等以上職業學校本職業(專業)畢業證書者。

(二)助理電子商務師申報條件爲(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職業電子商務員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年以上,經本職業助理電子商務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取得畢(結)業證書者;

2. 取得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覈認定的,以高級技能爲培養目標的高等職業學校本職業(專業)畢業證書者;

3. 取得本專業大專以上(含大專)畢業證書者。

五、鑑定方式

(一)分爲理論知識考試和操作技能考覈兩部分,採用百分制,兩項成績皆達 60分及以上者爲合格

(二)採用過程式模塊測驗與終結式綜合考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鑑定考覈:

1. 過程式模塊測驗:在培訓過程會考生每完成一個階段的模塊培訓後,參加該階段的模塊測驗(包括知識和技能兩部分);該部分成績在總成績中佔30%。

2. 終結式綜合考試:在培訓完成後,各模塊測驗成績均合格的考生可以申請綜合性質的考試(包括知識和技能兩部分);該部分成績在總成績中佔70%。終結式綜合考試採用全國統考方式,在每年的二、四、六、八、十、十二月的最後一個星期日(遇法定節假日往後順延一週)進行。電子商務員的理論知識考覈時間爲8∶30~10∶00,操作技能考覈時間爲10∶30~12∶00;助理電子商務師的理論知識考覈時間爲8∶30~10∶00,操作技能考覈時間爲10∶30~12∶30。今年只進行一次全國統一考試,時間爲十二月八日。

(三)鑑定實施的技術方式採取全程計算機信息化管理方式,模塊測驗和綜合考試均在“國家職業資格電子商務師職業全國統一培訓鑑定技術平臺”(以下簡稱“培訓鑑定技術平臺”)上進行,其中除操作技能考覈中“商業實務”部分採用人工閱卷外,一律實行計算機自動評分。

六、證書頒發

(一)電子商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核發。

(二)證書核發程序:

1. 部鑑定中心按審覈通過人數向各地統一配發印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培訓就業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印鑑和“國家題庫統一命題鑑定合格”證籤的職業資格證書;

2. 省級鑑定中心按全國統一鑑定的有關規定辦理並頒發合格人員證書。

七、專業人員管理

(一)國家職業資格電子商務師職業全國統一培訓鑑定中的專業人員由電子商務師職業資格全國統一培訓鑑定教師(以下簡稱教師)和電子商務師職業資格全國統一培訓鑑定技術系統管理維護人員(以下簡稱技術人員)組成。

1. 教師是根據《電子商務師國家職業標準(試行)》的要求,對所有參加培訓的學員進行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的專業教學人員。教師應嚴格遵守培訓工作要求,認真做好培訓鑑定的有關工作,積極解決教學活動中的各種問題並參與課程建設等有關工作。

2. 技術人員是在電子商務師培訓鑑定工作中,負責管理並維護培訓鑑定技術平臺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人員須按照培訓鑑定技術平臺運行和維護的要求,保證所有軟件系統和技術設備的正常運行,並在工作中嚴格遵守培訓鑑定紀律。

(二)教師和技術人員需參加由部鑑定中心會同省級鑑定中心組織的專業人員培訓,經培訓合格並獲得由部鑑定中心通過省級鑑定中心統一頒發的資格證書者方可參與培訓授課和技術支持工作。

八、輔導培訓

(一)通過專業資質認證的培訓鑑定機構負責實施考生的輔導培訓,並接受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的監督指導。

(二)培訓鑑定機構需按照標準化統一培訓技術模式開展輔導培訓工作。

(三)輔導培訓內容主要依據國家職業標準、培訓教程及考試指南。

(四)培訓教材和資料由省級鑑定中心統一組織徵訂,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九、培訓鑑定模式

(一)面授方式:主要針對非電子商務或非相關專業的學員。培訓鑑定機構可採用全日制班或業餘班的形式組織標準學時的面授培訓。學員在培訓期間參加模塊測驗,通過所有模塊測驗者即可申請參加終結式綜合考試。

(二)遠程方式:主要針對有一定電子商務專業知識和技能基礎的在職學員。學員通過由部鑑定中心提供的互聯網遠程教育網站接受培訓,並參加相應模塊測驗,培訓結束時通過所有模塊測驗者即可申請參加終結式綜合考試。

(三)在校生方式:主要針對電子商務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在校學生。學校需按照職業標準要求設置相應課程並組織培訓。學員在培訓過程中參加過程式模塊測驗,通過所有模塊測驗者即可申請參加終結式綜合考試。對已經完成電子商務專業課程的學生,可直接申請參加模塊測驗。

十、考評人員管理

(一)省級鑑定中心負責所在地區考評管理人員的培訓、資格認定和使用管理。部鑑定中心將組織全國示範性考評人員資格培訓。

(二)考評管理人員的培訓內容包括必要的業務知識,並應加強職業道德和行爲規範方面的培養。

十一、輔導培訓及鑑定費用

電子商務師全國統一鑑定工作遵循以收補支的原則,實行全國統一的收費標準,具體收費標準另行通知。

附件: 1. 電子商務師職業培訓鑑定機構專業資質認證辦法

2. 電子商務師職業全國統一鑑定考覈認證技術規程

3. 電子商務師職業培訓鑑定專業人員任職資格和管理辦法(略)

4. 電子商務師職業全國統一培訓鑑定考務管理規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