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上海勞動能力鑑定分爲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鑑定兩種。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上海市勞動能力鑑定,希望大家喜歡!
上海市勞動能力鑑定◆辦事項目
勞動能力再次鑑定
◆辦理機構
上海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每週一、三(9:00-11:30;13:30-16:30)接待。地址:安遠路45號;郵編:200041;諮詢電話:12333
◆辦理依據
1、《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
2、《上海市勞動能力鑑定辦法》 [滬勞保福發(2001)34號]
3、《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16180-2006)
4、 《上海市因並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修訂本)》 [滬勞保福發(2001)2號]
◆申辦條件
1、已經勞動能力初次鑑定,並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
2、簽收初次《鑑定結論書》15日內。郵寄送達請保留信封,以郵戳爲準。
◆申請材料
1、填寫完整的《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申請表》;
2、初次勞動能力鑑定《鑑定結論書》原件;
3、如系工傷、職業病鑑定的還需提供《工傷認定書》複印件。
◆辦事程序
1、申請人提出鑑定申請並預付勞動能力鑑定費。
2、繳費後請等待鑑定通知,按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檢查及鑑定。
3、參加鑑定後,在規定時限內寄發《再次鑑定結論書》。
◆辦理期限
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受理鑑定申請後,應當在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結論的時限可以延長30日。
◆收費標準
勞動能力再次鑑定每件收費350元,先由申請人預付。鑑定結論維持原鑑定結論的,該項費用由申請人負擔。改變原鑑定結論的,其中屬工傷、職業病鑑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屬因病鑑定的,由鑑定機構退回鑑定費。
上海市勞動能力鑑定辦法第一條爲開展因工負傷、患職業病和疾並非因工負傷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維護勞動者、用人單位和國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因工負傷、患職業病和疾並非因工負傷需要做勞動能力鑑定的各類人員。
第三條市、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市勞動能力鑑定中心(以下簡稱市鑑定中心)是勞動能力鑑定的專職機構。
市、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市鑑定中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技術性鑑定結論。
第四條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爲非常設機構,它受同級人民政府領導,由同級勞動保障、衛生、工會等部門的負責人和企業代表共五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五條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頒佈的有關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的法規、規章和標準,並根據法規、規章和標準修訂、補充本市勞動能力鑑定工作辦法和標準;
(二)指導、檢查、協調、督促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市鑑定中心的工作;
(三)受理申請人對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及市鑑定中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鑑定申請。
(四)受理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市鑑定中心呈報的重大疑難、複雜案件。
第六條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市鑑定中心的職責分工如下:
(一)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受理本地區除爲辦理社會保障手續要求以外因工負傷、因病和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鑑定申請;
(二)市鑑定中心受理本市職業病和爲辦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續等要求作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鑑定申請;
(三)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市鑑定中心應當及時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呈報本地區的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鑑定。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爲本單位因工負傷、職業並非因工負傷和因病致殘人員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用人單位不提出申請的,個人也可以按本辦法的規定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沒有單位的,個人可以按本辦法的規定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上海市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鑑定表》或《上海市因工負傷或職業病勞動能力鑑定表》(以下簡稱《鑑定表》)並按規定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請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的,提供有關部門對該工傷事故的批覆和工傷認定意見;
(二)申請因職業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的,提供職業病專業醫療機構提供的職業病診斷結論;
(三)申請因精神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的,提供在各級精神衛生中心就診的《掛號卡》複印件。
第九條 辦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續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距規定的提前退休年齡一年之內或大於提前退休最低年限,且符合養老保險規定的繳費年限;
(二)因病連續停止工作滿1年;
患精神分-裂症、偏執性精神障礙、難治性情感障礙者,還需提供5年以上(含5年)確診病史;患器質性精神障礙者,還需提供2年以上(含2年)確診病史。
第十條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市鑑定中心受理鑑定申請後,應當安排被鑑定人到指定的醫療機構作醫療檢查(另有規定的除外),並覈對被鑑定人身份。
第十一條指定的醫療機構應當組織有經驗的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進行檢查,並將職工主要病情填入《鑑定表》,由檢查醫師簽名,門診辦公室或者醫務科蓋章。
第十二條市、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市鑑定中心應當聘請不少於十人的醫療專家組成勞動能力狀況技術鑑定組。勞動能力狀況技術鑑定組應根據醫療檢查結果、原始病史及相關資料,在面見被鑑定人的基礎上,依據鑑定標準進行集體討論,作出技術鑑定意見。
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市鑑定中心審覈技術鑑定意見,作出鑑定結論,出具《鑑定結論書》,通知申請人辦理簽收手續。
第十三條鑑定結論一般應自受理之日起90日內作出。
第十四條申請人對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市鑑定中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自收到《鑑定結論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
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鑑定程序作出鑑定結論。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按照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勞動能力鑑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後,因傷情病情變化,被鑑定人或待遇支付單位可再次按本辦法提出勞動能力鑑定書面申請。再次提出申請的時間必須距上次作出鑑定結論日期6個月及以上,但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六條因工負傷、患職業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患並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申請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支付;由被鑑定人申請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預付,如經鑑定爲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及以上的,鑑定費用應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負擔。沒有單位的,鑑定費用由個人負擔。
重新鑑定的鑑定費用,由申請方預付。重新鑑定結論與原鑑定結論相符,鑑定費用由申請方負擔。重新鑑定結論與鑑定結論不相符,鑑定費用由原鑑定機構負擔。
因傷情病情變化要求再次申請鑑定所需的費用,由申請方負擔。
第十七條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應當按規定收取鑑定費。勞動能力鑑定的收費標準,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市財政局和物價局覈定。
第十八條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織有關勞動能力鑑定業務交流和開展其他業務活動的經費,可以從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市鑑定中心每年收取的鑑定費總額中提齲
第十九條個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單位安排勞動能力鑑定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本單位規章制度處理。
第二十條從事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規章、標準,實事求是,秉公辦事。嚴禁以權謀私,弄虛作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1年6月1日起實施。《上海市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暫行辦法》(滬勞保發[94]36號)同時廢止。
上海勞動能力鑑定多久有結果【答】:根據上海社保相關條例規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一般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鑑定結論。必要時,時限可以延長30日。總而言之上海勞動能力鑑定90日內必須有結果。
【相關問題】:上海工傷認定多久有結論?
一、單位職員不幸遭遇工傷,已經過工傷認定。現打算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不知如何辦理?多久有結果?
【回覆】:工傷職員只需攜帶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工傷認定書等相關資料前往區縣勞動能力委員會提出鑑定即可,一般60日內有結果。
二、打算申請職業病鑑定,不知向哪個部門提出?鑑定之後多久有結果?
【回覆】:根據上海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業病人員的勞動能力鑑定及工傷人員的再次鑑定申請,應向市勞動能力鑑定中心提出。一般在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鑑定結論,必要時候可延長30日。
三、已做了勞動能力鑑定,但一個月過去了還沒有結果,不知多久有結果?諮詢電話多少?
【回覆】:一般60日內有鑑定結果,必要時會延長30日,因此不用着急,諮詢電話021-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