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等級鑑定

【傷殘鑑定申請書】關於勞動能力等級鑑定

勞動能力等級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爲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爲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一)、申報與受理

1、條件與範圍:

(1)、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傷情相對穩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滿仍不能工作的;

(2)、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

(3)、工傷與職業病職工勞動能力及護理依賴程度鑑定;

(4)、工傷職工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的確認以及工傷停工留薪期滿後或者舊傷復發仍需治療的確認;

(5)、工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勞動能力鑑定;

(6)、同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委託的鑑定;

(7)、上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委託的鑑定。

(二)申報要求:

1、用人單位在徵詢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意見後,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

2、用人單位不申請的,工傷職工本人或法定監護人可以直接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

(三)申請鑑定需提供如下材料

申請人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按照要求填寫《蘇州市職工因工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表》,並附以下材料:

1、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2、傷殘職工身份證複印件和近期1寸照片一張;

3、傷殘職工完整的原始病歷、診斷結論等材料複印件;

4、工傷認定決定書,患職業病者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5、工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勞動能力鑑定,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被鑑定人與工亡職工之間直系親屬關係的證明材料。

(四)受理

1、申請人符合鑑定條件並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受理,並按省蘇價費[1996]156號文件規定收取勞動鑑定費;對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

2、根據工傷職工傷殘情況進行分類登記,並出具《勞動鑑定體檢預約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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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使勞動能力鑑定適應我國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對工傷或患職業病勞動者的傷殘程度做出更加客觀、科學的技術鑑定,在總結分析10餘年工傷評殘實踐經驗基礎上,對GB/T 16180 —1996進行了修訂與完善,並與我國勞動能力鑑定法規制度相配套,將原標準更名爲《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並對以下技術原則作了調整:

——增加了總則中4. 1. 3醫療依賴的分級判定;

——取消了總則中關於工傷、職業病證明的規定;

——取消了總則中關於重新鑑定的規定;

——傷殘類別增加了十二指腸的損傷,同時取消了單列的耳廓缺損;

——智能減退改爲智能損傷,增加記憶商(MQ)判定指標;

——取消了利手與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癥的'判斷標準;

——增加了活動性肺結核診斷要點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診斷的界定;

——增加了貧血診斷標準與分級;

——修訂了6. 4. 1肝功能損害的判定與分級;

——修訂了6. 5. 4中毒性腎病和6. 5. 5腎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標;

——取消了輔助器具如安裝假肢的表述;

——修訂了人格改變的判定基準指標;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爲<5%,但≥1%;

——對附錄A判定基準補充的A. 1智能損傷表述內容作了調整;

——取消了判定基準補充的A. 3人格障礙與人格改變的表述,同時增加了“與工傷、職業病相關的精神障礙的認定”的表述;

——傷殘條目由470條調整爲572條;

——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法規及有關文件精神,對“於國家社會保險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後……”的表述改爲“於國家工傷保險法規所規定的停工留薪期滿……”,達到與相關法規相銜接,以便於判斷與執行。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是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的附錄C是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共同提出。

本標準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中國醫學科學院協和醫院、北京醫院、北京積水潭醫院、北京市紅十字朝陽醫院、北京市宣武醫院、中日友好醫院、北京市安定醫院、北京市口腔醫院、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北京大學第一醫院、北京同仁醫院、北京友誼醫院、北京天壇醫院、北京市結核病胸部腫瘤研究所、北京市安貞醫院、北京市兒科研究所以及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周安壽、李舜偉、田祖恩、張壽林、遊凱濤 、魯錫榮、朱秀安、楊秉賢、安宗超、白連啓、陳秉良、劉磊、呂名端、宮月秋、姜宏志、李錦濤、李忠實、樑枝鬆、沈祖堯、隋良朋、孫家幫、嚴尚誠、楊和均、於慶波、趙金垣、左峯、張敏、陳泰才、任廣田、趙振華。

本標準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