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勞動能力鑑定

第九條 勞動能力鑑定執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的勞動能力鑑定標準。在該標準頒佈前,執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GB/T16180-1996)和《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

山東省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章 勞動能力鑑定受理範圍

第十條 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受理範圍:

(一)中央駐魯企業(含省煤炭系統企業)的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的職工提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二)用人單位或個人提出的再次鑑定申請;

(三)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委託的勞動能力鑑定;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勞動能力鑑定事項。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受理範圍:

(一)本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提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二)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職工提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和複查鑑定申請;

(三)省和其他市以及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市(地、州)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委託的勞動能力鑑定;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勞動能力鑑定事項。

第三章 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和審查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或個人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事機構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報告;

(二)《山東省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申報表》;

(三)申請鑑定職工的身份證明以及受傷部位的彩色照片;

(四)申請鑑定職工的原始病歷有效複印件、相關檢查報告,屬職業並精神病的,需提供有效的診斷證明;

(五)被鑑定人與死亡職工存在供養直系親屬關係的有效證明;

(六)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鑑定需提交工傷認定結論和複印件;申請再次鑑定或複查鑑定需提交原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和複印件以及收到原鑑定結論時間的有效證明。

(七)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事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事機構按規定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鑑定條件的不予受理,並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四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事機構組織鑑定前,應對受理的'材料進行分類和登記,並根據鑑定工作的實際需要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覈實。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鑑定及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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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ment]∶評論的話   2. [expository notes]∶含有說明、解釋或評論的話;作說明或講解用的話   偶爾有對正文的講解和帶解釋性的注,但無評語   3   對某人的看法與對這人的感覺   詳細解釋      評論的話。   清 唐鑑 《廩貢生王府君墓誌銘》:“昔年官京師,閱 倭艮峯 日記,見其上方評語,有曰‘子 涵 子 潔 ’者,問之,則其 河南 同志 王檢心 、 王滌心 也。”《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一回:“就將這本冊子的記載,改做了小說體裁,剖作若干回,加了些評語。” 趙樹理 《三裏灣·決心》:“ 玉生 一時想不出適當的評語來,只籠統地說:‘我覺着你各方面都很好!’” 編輯本段評語範文  X同學是個文靜懂事的女孩,踏實、穩重、有禮貌,時刻起着模範帶頭作用,給同學們作出表率。上課時用心聽講的神情,讓人感到你的專注、認真。你的作業乾淨整潔、字跡又漂亮,令老師感到非常滿意。你思維靈活,接受能力較強,勤于思考,大膽質疑。你的學習成績一直都很好,在班裏是一個的好女生。願你永遠健康、漂亮、快樂、上進,在知識的海洋裏遨遊,做一個強者、勝利者!你的聰明加上勤奮好學會令你成功,老師深深地祝福你[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