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職業技能鑑定

江蘇省職業技能鑑定考評人員管理工作細則 (試行)

江蘇省職業技能鑑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進千步加強職業技.能鑑定考評人員隊伍建設和管理,規範考評人員的考評行爲,提高職業技能鑑定質量,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鑑定考評人員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職業技能鑑定考評人員是指在規定職業(工種)及其資格級別範圍內,按照國家職業技能鑑定有關規定,對職業技能鑑定對象進行考覈、評審的人員。

第三條 考評人員分爲考評員和高級考評員(以下統稱爲“考評人員”)。

考評員可承擔初級技能(國家職業資格五級)、中級技能(國家職業資格四級)、高級技能(國家職業資格三級)的考覈、評審。

高級考評員可承擔初級技能(國家職業資格五級)、中級技能(國家職業資格四級)、高級技能(國家職業資格三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三級)、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的考覈、評審。

第四條 職業技能鑑定考評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制度。職業技能鑑定考評人員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政策,按照客觀公正、科學規範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二章 考評人員的申報條件

第五條 考評人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掌握職業技能鑑定理論和相應職業(工種)技能標準和鑑定考評的技術和方法,熟悉國家職業技能鑑定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

(二)熱愛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廉潔奉公,辦事公道,作風正派。

(三)考評員必須具有高級技能(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以上資格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資格,熟悉瞭解本職業(工種)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並具有一定考評工作經驗。

高級考評員必須具有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資格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熟悉瞭解本職業(工種)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並具有豐富的考評工作經驗。

第六條 申報職業技能鑑定考評人員.資格,應按照考評人員的申報條件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推薦,向相應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申報,填寫《江蘇省職業技能鑑定考評人員資格申報表》,並附本人有關資歷證明。考評員由所在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審覈。高級考評員,由各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報省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審覈。

第三章 考評人員的職責

第七條 考評人員在實施鑑定中的職責:

(一)在實施鑑定前,瞭解鑑定計劃,熟悉鑑定職業(工種)的職業標準、本次考評的項目個內容二要求及評分標準等;

(二)在實施鑑定中,負責覈查考覈場地,測試鑑定所用設備、檢測儀器和工、卡量具、檢驗考覈鑑定所用材料,覈對准考證;

(三)嚴格按照規定的考覈方式、方法和評分標準,獨立完成評分任務,認真填寫考評記錄並簽名;

(四)按照《江蘇省職業技能鑑定考務管理規程》要求,嚴格執行考評人員工作守則和考場規則。對考評現場發生的違紀行爲,應視情節輕重可給予勸告、警告、終止考覈或宣佈成績無效等處理三並及時向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報告。

第八條 職業技能鑑定中心採取輪換方式派遣考評人員,組成考評小組,並指定考評組長一人。考評組長應具備相應組織能力和評判水平,並具有豐富的考評經驗。考評組長負責本組考評工作,並最終裁決有爭議的技術問題。每次考評工作完成後,在3日內考評組長應向職業技能鑑定中心提交考評報告。

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小組人數根據國家職業標準的要求,視考生人數而定,但每組考評人員不得少於3人。

第九條 考評人員接受鑑定中心委派的任務後,應按規定的時間到達指定的鑑定場所。由考評組長召開考前準備會,分析鑑定題目,確定工作流程和評分標準,明確各環節考評人員的工作職責。

第十條 考評人員有權對鑑定工作提出改進意見,各級鑑定機構應認真聽齲同時,考評人員應自覺接受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考評人員權益受到損害時,可向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申訴,各級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必須維護考評人員的合法權利。

第四章 考評人員的培訓、考覈與認證

第十二條 省職業技能鑑定中心負責全省考評人員的資格培訓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省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可以委託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對本地區考評員進行資格培訓。

第十三條 考評人員的培訓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制定的教學大綱和教材組織進行。

培訓採取集中講授和按職業(工種)分組研討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考評人員培訓的主要內容爲:

(一)職業技能鑑定的政策、制度、法規和基本理論;

(二)考評人員的職業道德、工作守則以及相應的規章制度;

(三)職業標準、鑑定命題以及鑑定程序和考評技術。

第十五條 考評人員資格考覈分公共知識和專業技能兩部分進行。公共知識試題由省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從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考評人員試題庫抽取;專業技能考覈由省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組織有關專家命題二省職業技能鑑定中心負責全省高級考評員資格考覈和省屬鑑定機構考評員資格考覈;受委託的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負責本地區考評員資格考覈。

第十六條 考評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制度。符合條件並經培訓考覈合格的,由省職業技能鑑定中心覈准頒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的《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或《國家職業技能鑑定高級考評員》證卡,其證卡照片處加蓋省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印章(鋼印),有效期爲三年。

第五章 考評人員的聘用與管理

第十七條 全省職業技能鑑定考評人員的管理在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監督指導下,由省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具體負責並組織實施全省考評人員的資格培訓、考覈和認證工作。

第十八條 職業技能鑑定考評人員實行聘任制。省職業技能鑑定中心負責全省高級考評員和省屬鑑定機構考評人員的聘用;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負責本地區考評員和高級考評員的聘用,並報省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備案。

第十九條 各級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必須在取得相。應考評人員資格者中聘用,並簽定聘約,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和聘用期限等。

第二十條 考評人員聘任期爲三年。期滿後需繼續聘用的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組織考覈。

第二十一條 考評人員任期屆滿考覈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考評人員在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所聘用的職業技能鑑定中心提出續聘申請和任期內考評工作總結;

(二)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對其在聘任期內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考覈,並提出考覈意見;

(三)經考覈合格者報省職業技能鑑定中心重新核發考評人員資格證卡,並由相應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續簽聘約後,方可繼續從事考評工作。

(四)不按時提交申請報告和工作總結的;聘期滿後不得再承擔任務。

第二十二條 考評人員的使用應嚴格執行輪換制度。職業技能鑑定中心派遣考評人員時,應採取定期輪換方式。考評小組成員中,考評人員在同一鑑定所(站)不能連續鑑定三次;考評小組成員中每次人員輪換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考評人員,的使用應嚴格執行迴避制度,具有考評員資格的任課教師不得擔任本班次的考評工作:考評人員親屬參加職業技能鑑定時,嚴格實行親屬迴避制度。

第二十四條 職業技能鑑定中心應加強考評過程的質量監督,建立考評人員日常管理檔案、記錄考評人員考評工作情況。

第十五條 各級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對考評:人員實施年度考覈制度,要建立考覈檔案。對考覈優秀的考評人員給予表彰獎勵,對考覈不合格的考評人員,要取消其考評人員資格。

考覈內容包括職業道德、政策水平、業務能力和工作業績。

第十六條 對於長期無故不參加考評工作或在考評工作中違反規定、徇私舞弊、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考評人員,由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報經省職業技能鑑定中心覈准後取消其考評人員資格,不得再聘用。

第二十七條 考評人員實施考評後,考評費用由實施職業技能鑑定的鑑定機構承擔。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原有關規定與本細則相牴觸的,以本細則爲準。今後國家頒佈新規定的,按國家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細則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頒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