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彈性退休制度最新

彈性退休制度是指允許勞動者在退休年齡、退休方式和退休收入方面具有某種彈性、較爲靈活的退休制度。本文論述的彈性退休制度是依據現有法定退休年齡可變的情況,同時充分考慮到勞動者自身身體狀況的特殊性,從退休年齡彈性化角度給予面臨即將退休的勞動者充分的選擇權,使勞動者有選擇的退出或繼續留在勞動力市場,當勞動者本人感到自身狀況理想時,可以由其自己選擇繼續在職工作,從而延長其退休年齡,延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反之,則選擇退休,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總之:彈性退休制度是指對於勞動者提前或推遲退休有相應的選擇性的一種激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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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彈性退休制度,我們不得不回顧一下之前的退休制度。中國改革開發以來一直執行的退休制度頒佈於1978年,制度中對不同職務的人退休年齡進行了不同的界定:男幹部和男工人60週歲退休,女幹部55週歲退休,女工人50週歲退休,特殊工種工人可提前5年退休。在此基礎上,1983年下發了兩個文件,分別對高級專家、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退休年齡做出規定:確因工作需要,本人願意繼續工作且相關部門批准的高級專家和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可延長1至5年退休。

然而隨着社會的發展,這個一刀切的退休政策,造成了多種問題。尤其是隨着老齡化社會的臨近,這些問題對社會發展產生更大影響,爲此我國需要更加符合我國國情的退休政策。對比發達國家來說,早在20世紀中期,發達國家就實施了延遲退休年齡的政策,特別是在人口老齡化比較嚴重的歐美國家,延長退休年齡政策也成爲應對養老保險危機的一個手段。但在中國,延遲退休制度,實行彈性退休制度卻遭到了絕大多數人的反對,因爲就中國自身社會情況來看,很多人是期盼早日拿養老金養老的。同時立足於我國社會經濟、人口方面的諸多特殊性及地區發展不平衡的特點來考慮,我們國家應推行更加適合我國國情的彈性退休制度。彈性退休制度在這樣的背景下應運而生。從國際經驗來看,這樣的政策設計是比較人性化的。因爲不同類型的人進入勞動力市場的年齡不同,例如一個體力勞動者可能在18歲就進入了勞動力市場,而一個博士碩士很可能在30歲左右才進入勞動力市場,如果他們都在60歲退休,則體力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會長達40多年,而博士畢業生的工作年限只有大約30年。從社會公平及社會貢獻率的角度來看,這樣是不合理的。所以實事求是的考慮,在知識經濟領域工作的人,退休年齡可以適當延長一些;而從事體力勞動的人,退休年齡則可以適當提前。職工如果是在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連續工作滿30年,但年齡不夠60歲,根據自己的身體和工作能力可以適當提前退休;如果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良好,又有一定的經濟能力,家庭條件也允許的話,可以適當延長退休年齡,比如65歲或70歲。這樣規定,就許可了公民與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退休的時間。總而言之,實行彈性退休制度,從緩解社保負擔出發,適合老年人心態,適應我國國情,是一項即安撫人心又緩解矛盾的好政策,同時順應了以人爲本的大政方針。

二.實行彈性退休制度的理論依據

彈性退休制度採用柔性方式對退休制度的改革進行了實驗。實踐證明,這項制度不論是對小範圍內的個人,還是對社會對國家的影響都在在可控範圍內,是一項較好的政策選擇。

(一).彈性退休制度可有效緩解人口老齡化帶來的壓力

合適的彈性退休制度,可以起到抑制提早退休行爲及延遲退休年齡帶來的不良問題,由此可以延遲交付一部分人的養老金,這不僅有利於增加養老金的積累,而且有利於減緩由於人口老齡化帶來的養老金支付壓力,有效緩解社會財務危機。同時對所有人獎罰分明,對不符合條件而辦理退休的職工,給予一定的懲罰,鼓勵延長退休,減少了“退而不休”的現象,促進了社會和諧發展。

(二).彈性退休制度可以實現人力資源的充分利用

我們都知道,衰老是逐漸形成的,但不是到了一定的年齡界點便產生了本質的改變。法定退休年齡不利於充分發揮人力資本。人力資源包括勞動者的先天稟賦以及其後天形成特質。由於不同人力資本對經濟增長的貢獻不同,最終退出勞動領域的時間也必然存在差異。之前“一刀切”的法定退休制度,體現不出勞動者個體的差別,單純以年齡爲標準,雖然便於統計和管理,但是因爲沒有考慮到個體的生理、心理和社會活動能力的差異,不利於個體能力的充分發揮。特別是隨着人的健康水平的提高、壽命的延長、人力資源使用期限也相應延長,這樣給人力資源造成很大浪費。 然而,彈性退休制度可以實現人力資源的充分利用,若實行彈性退休制度,勞動者則可以對社會資本進行再投資,其社會資本也可以相應延續。並且不同個體與社會互動的`方式不同,其社會資本的豐富性也不一樣。因此應當實施因人而異的彈性退休政策,優化人力資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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