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會計監督制度

1.會計人員依據國家頒發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公司頒發的會計制度和內部會計控制規定等制度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僞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審覈和監督的主要內容:

公司會計監督制度

2.對原始憑證進行審覈和監督。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

3.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予受理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並及時向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4.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更正、補充。

5.會計人員應當對會計賬簿進行監督,對僞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賬簿或賬外設賬行爲,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向公司總經理報告,請求作出處理。

6.會計人員應當對實物、貨幣資金進行監督,其主要內容:

7.對實物資產(固定資產、存貨等)的監督。應督促建立並嚴格執行財產清查制度。發現賬實不符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8.對貨幣資金(現金和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的監督。應督促建立並嚴格執行現金和有價證券清點、銀行定期對賬及各項款項的清理覈對等制度,發現賬實、賬賬不符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超出會計部門、會計職權範圍的,應當立即向公司總經理報告,請求查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9.會計人員對指使、強令編造、篡改財務報告行爲,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處理。並報公司備案。

10.會計人員應當對債權債務進行監督。應督促建立並嚴格執行經常與定期的對賬制度。對超過合同(協議)收款期限的應要求經辦人員及時催款;對逾期一年以上還未收回(支付)的款項,應及時查明原因,提交有關業務部門採取措施進行處理,並向總經理報告。

11.會計人員應當對財務收支監督,其主要內容:

12.對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應當退回,要求補充、更正。

13.對違反規定不納入公司統一預算和會計覈算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

14.對違反國家政策、法規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

15.對認爲是違反國家政策、法規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公司領導提出書面意見,請求處理。公司領導應當在接到書面意見起十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對決定承擔責任。逾期不作出書面決定的,應對其後果承擔責任。

16.對違反政策、法規的財務收支,不予制止和糾正,又不向單位負責人提出書面意見的,財務部和會計人員應承擔責任。

17.財務部、會計人員應對制定的財務收支預算、經濟合同或協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公司領導報告,請求處理。

18.公司必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有關規定接受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和監事會的監督;法律規定應當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審計的,應當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對以上監督單位和人員應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不得示意中介機構出具不當的審計報告。

19.根據《會計法》規定,總經理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還應當保證會計部門,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20.公司應根據公司的'會計覈算制度體系、財務管理制度體系和綜合管理制度體系,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建立健全相應的財務管理、會計覈算制度和實施細則。

21.本規範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22.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公司會計監督制度 [篇2]

一、 會計監督是會計的主要職能之一,是保證會計覈算的真實性、合法性的主要手段。要經常教育引導財務會計人員,提高認識,端正思想,秉公辦事,按照《會計法》和《會計人員職權條例》以及有關規定,堅決做好會計監督工作。

二、 會計監督是每個人員的責任。在制定各級會計人員的職責中均應具體、明確地作出規定並定期檢查落實。

三、 各級會計人員在經辦每一項經濟業務時,都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和必要的審批手續。對不合法、不真實、不完整、不清楚、手續不健全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要求其更正、補辦手續。

四、 凡購入物資都必須履行審批、採購、驗收入庫、入帳等手續。對不合格設備、臨近到期的藥品、殘次品以及非正當渠道購入的一切物品,或數量、規格、含量、金額不符的,保管員不予驗收,會計不予報銷。

五、 經批准外購材料、設備,嚴格按合同辦事。對外地的一切託收要嚴加管理和控制,貨沒到或未到齊,以及品種、規格質量、數量、價格等與合同不符的,應立即提出拒付或部門拒付。

六、 財務科長應對基層單位如職工食堂、服務公司、總務科等單位的會計及藥品會計、藥械科會計、收款處、住院處工作人員加強財務監督,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其財務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七、 對於大型設備購置、基本建設項目嚴格計劃管理。超計劃、無

計劃、無申報手續自行購置的物品,一律不予付款。

八、 對違反財經經律、財務制度的現象,要向領導提出意見和建議,無效時,一面執行,一面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對控購商品的購置,要事先申報,未經批准,財務科不予報銷。

興鎮中心衛生院 2017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