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養老保險新政策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精神,爲進一步完善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雲南省養老保險新政策說明

一、關於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範圍

年滿16週歲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學生)至法定退休年齡、在雲南省境內從事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者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經本人自願申請,可持戶籍資料在戶籍所在地或憑雲南省《居住證》在居住地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關於參保人員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

(一)原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在職在編人員,xx年10月1日前被單位辭退或辭職,流動到企業工作或者從事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者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應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曾中斷繳費的人員,其建立個人賬戶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二)經縣以上勞動人事部門批准招收的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職工,與原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係後由企業招用再就業的,應由新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事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者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應按規定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曾中斷繳費的人員,1995年9月30日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三)辦理退休手續後,基本養老金按照《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雲政發139號)及相關配套規定的待遇計發辦法計算。

(四)符合上述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規定、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可申請重新認定繳費年限並按退休當年有關政策計算基本養老金,增加的部分從重新認定次月起發放。

三、關於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補充

正常退休及從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20年以上(含視同繳費年限)且未中斷過繳費的人員(不含辦理補繳手續的'人員),實際繳費的加權平均指數高於0.6(含0.6)的,月基本養老金如低於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60%的,按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60%計發;實際繳費的加權平均指數低於0.6的,月基本養老金如低於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40%的,按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40%計發。國家有新的規定,遵照執行。

四、關於參保人員延長繳費的辦法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的規定執行。

申請延長繳費的人員,仍在單位工作的,可按單位參保辦法繼續參保繳費;與單位終止勞動合同人員、自謀職業或靈活就業人員,可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繼續參保繳費。《社會保險法》實施(xx年7月1日)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按靈活就業人員上年度繳費標準,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參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的,逐年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延長繳費人員累計繳費至滿十五年時,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關養老保險待遇。

五、其他

(一)本通知從發文之日起執行,原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