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師請假制度最新規定

湖北省是重視教育的,有着完善的教師請假制度,這些是教師請假的規範。下面就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湖北省教師請假制度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湖北省教師請假制度最新規定

  湖北省教師請假制度節選

爲加強勞動紀律管理,保證學校正常的工作與生活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請假類別、期限及待遇

(一)探親假

第一條凡在本校工作滿一年的已婚教職工與配偶、未婚教職工與父母不在同一地的,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已婚教職工與父母分居兩地的,每四年給予探親假一次。探親假時間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條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中所明確的"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本校教職工一般應在寒暑假期間探親。

第三條教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學校負擔。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學校負擔。

第四條出國探親按出國人員探親規定辦理。

第五條教職工需請探親假時,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後,到人事處辦理探親手續。

(二)婚假

第六條教職工結婚,可根據具體情況給婚假三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酌情給路程假。

第七條自開結婚證明時,凡男年滿二十五週歲或女年滿二十三週歲的教職工,均可享受十五天晚婚假。

第八條再婚假三天。如夫妻雙方之一是再婚,或一方未到晚婚年齡者,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九條規定的婚假(含路程假)期間,工資和校內津貼照發,往返路費自理。

(三)產假

第十條女教職工正常生育的`,給產假九十天(產前十五天,產後七十五天),如遇寒暑假其寒暑假休假時間順延。

第十一條女性滿二十四周歲以上的晚育者,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增加產假十五天;難產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生育第一胎後,帶環受孕進行人工流產,第一次可以按產假休息十五天。孕期未滿三個月流產,第一次流產,給產假三十天;孕期在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流產的,給產假四十五天。未上環進行的第二次以上的人工流產,按病假處理。上環假五天,取環假三天,按產假對待。

第十二條產假由學校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按規定在本單位或人事處辦理有關手續。產假期間工資及崗位津貼照發。

(四)哺乳假

第十三條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教職工,其所在單位可每天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教職工每天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四條女職工產假期滿,需請哺乳假者,由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報人事處審批。哺乳假最長可請至嬰兒滿一週歲。哺乳假的待遇從產假期滿之日起按病假處理。

第十五條 凡獨生子女生病(憑住院證明和病歷),其父或母可給假三天護理,但一年內不得超過十五天(限十四歲以下的子女)。特殊病症,酌情處理。

(五)喪假

第十六條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三天喪假。需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途中費用,全部自理。

第十七條符合探親假條件的未婚教職工,在父(母)親去世的當年未享受過探親待遇,請假回去料理喪事時,可以按探親假待遇辦理;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已婚教職工,符合探親規定,且未享受探親待遇的,請假回去料理父(母)喪事時,也可以按探親待遇辦理。凡按探親待遇處理喪事的,均不另給喪假。

(六)事假

第十八條教職工因事,必須由本人親赴處理的,可酌情給予事假。但在工作繁忙時,一般不準予事假。

第十九條如無特殊情況,一次請事假不得超過五天,全年累計不得超過二十天。

第二十條教職工請假期間需續假的,必須在原假未滿前提前申請,其手續與請假相同。

  教師長假的請假條範文一

尊敬的學校領導

我是xxxxx的一名教師,由於分娩日期(預產期xx月xx日)將近,學校地處偏僻鄉村離家很遠,交通不便,而且天氣越來越冷,上班多有不便。根據醫生建議需要儘早回家休息,靜養待產。特向學校領導申請辦理產假,希望領導本着關懷下屬,關心下一代的人文精神,給予批准。

致此

敬禮!

請假人:XX

XXXX年XX月XX日

  教師長假的請假條範文二

尊敬的學校XX:

因本人即將臨產,根據國家規定產假爲90天,自即日起向辦公室請產假。特此請假,懇望批准!

致此

敬禮!

請假人: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