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律師誠信制度建設考覈的辦法

爲加強律師誠信制度建設,規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行爲,保障全市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律師法》和司法行政規章、律協行業規範,制定本辦法。

關於律師誠信制度建設考覈的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法律援助中心的執業律師。

第二條 推行律師誠信建設考覈制度,是加強律師管理,提高律師公信力的重要舉措,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對有關單位和羣衆投訴,要重事實、重證據,做到不枉不縱。

第三條 建立個案查處與年度考覈相結合的長效管理機制,確保違反誠信規定的`行爲受到及時嚴肅的查處。

第四條 市、區、縣應建立由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事務所組成的律師誠信制度建設考評小組,負責對所屬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考覈工作。

第五條 律師誠信制度建設考覈實行a、b、c、d等級制。a級爲優秀等級,b級爲合格等級,c級爲基本合格等級,d級爲不合格等級。

第六條 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分別實行雙百分考覈,總分減去扣分爲考評分值。具體標準:考評分值在95分以上爲a級,81分-94爲b級,60分——80分爲c級,59分以下爲d級。

第七條 考覈內容:

(一) 隊伍建設情況;

(二) 政治、業務(培訓)學習情況;

(三) 執業活動情況;

(四) 法律、法規、司法行政規章和律協行業規範執行情況;

(五) 內部規章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六) 財務制度建立執行情況;

(七) 團隊精神情況;

(八) 其它情況。

第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加倍扣分:

(一) 同一律師事務所一年內發生二次以上違反誠信規定行爲的;

(二) 一名律師一年內發生二次以上違反誠信規定行爲的;

(三) 違反誠信規定行爲發生後,採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隱瞞事實真相,不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報告的;

(四) 有其它重大違法違規行爲的。

第九條 考覈辦法及程序:

(一) 對律師事務所的誠信考覈程序爲:當年12月上旬,由律師事務所在總結年度工作基礎上按考覈評分標準自評打分;將本所年度工作及自評報告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考評小組;各區、市、縣考評小組應在當年12月中旬按照本考覈辦法對該所進行考評,並提出考覈推薦意見,將律師事務所內自評報告及考評小組的考評意見,一併上報市考評小組;市考評小組12月底前最終確定每個律師事務所的考評等級。

(二)對律師的誠信考覈程序爲:當年12月上旬,各律師事務所召開律師大會,由各律師進行自我總結,並填寫《律師誠信年度考覈表》,對照考覈辦法自評打分;各律師事務所對本所律師本年度誠信表現進行考評打分,上級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的考評小組;各區、市、縣考評小組在12月中旬前對每位律師進行考評,並作出考評推薦意見,將考評材料上報市考評小組;市考評小組在12月底前最終確定每位律師的考評等級。

第十條 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對考評等級不服的,可在3日內向市律師誠信制度建設考評小組申請複覈。

第十一條 對律師誠信考覈等級的處理:

(一)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誠信等級,由XX市司法局通報或公告。

(二) 對被評爲d級的律師事務所或律師,由市局根據違反誠信的事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三) 對被評爲c級的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市局將視其情況,給予訓誡或通報批評,並責令其寫出整改措施,限期予以整改。

(四) 被評爲b、c、d級的律師事務所或律師當年不納入評選先進單位或先進個人的範圍。

第十二條 建立律師信用檔案制度,將考覈材料裝入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個人檔案,作爲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年度考覈的主要內容和創先爭優的依據。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XX市司法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