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安全監控裝備使用管理制度

一、礦井通風安全監控裝置的使用管理必須嚴格執行礦下發的《安全監控系統維護使用管理辦法》。

礦井安全監控裝備使用管理制度

二、未按規定裝齊安全監控裝置的工作面不得開工生產;瓦斯檢查員發現負責區域內安全監控裝置發生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時,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和通風隊彙報。

三、井下監測裝置故障後,必須在8小時內予以修復,升井後作詳細記錄,檢修期間工作面瓦斯檢查員必須在現場監督執行情況。

四、信息中心的井下維修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井下出現監測設備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

五、監測裝置校驗人員必須配齊專用調校裝置和標準氣樣,調校甲烷傳感器必須使用新鮮空氣、標準氣樣和流量計,同時還必須檢驗瓦斯閉鎖是否靈敏可靠。

六、安全監控中心站(礦監控機房)值班人員必須認真詳細填寫系統運行、異常、故障、超限及處理情況,並按規定向礦調度室彙報。監測日報送通風科值班人員批示後報送礦長和總工程師審閱。

七、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必須有可靠的供電電源及後備電源(如交流穩壓電源、UPS),備用計算機系統故障後必須立即修復;主備計算機系統每月還必須進行一次倒機。

八、安全監控系統每月必須進行一次信息傳輸系統的檢查,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

九、安全監測工入井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

光學甲烷檢測儀。

十、便攜式甲烷、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儀的維修人員每週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流量計對儀器調校一次,不完好的儀器嚴禁發放入井。

十一、礦監測中心必須建立包機責任制,把設備和各項工作責任落實到包機人。

十二、監測中心每月至少組織一次業務學習,交流維修經驗,促進業務素質的提高。

十三、礦通風隊每年必須編制下年度監測設備、備件補充計劃,報礦主管部門和礦總工程師審批。

十四、巷道貫通和工作面結束需要回收監測設備時,礦通風主管部門必須下達書面通知。

十五、發現井下監測裝置丟失、破壞,礦要立即組織追查處理,並及時將追查處理結果上報安監局安全監控中心。

礦井安全監控裝備使用管理制度 [篇2]

一、設計與安裝

1、在盤區《設計》、編制《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位置及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並繪製佈置圖。

2、凡應安設監測裝置的地點,使用單位在開工前3天必須將已批准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送到通風部。由通風部根據安全技術措施要求,在開工前將監測設備安裝完畢。

3、特殊地點的甲烷、一氧化碳、風速、壓力、溫度、風門開關等傳感器的'安裝及其報警、斷電點設置,由通風部請示礦總工程師後,書面通知監控組實施。

4、在安裝斷電系統時,使用隊組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

5、監測設備電源線和斷電控制線的接通由機電部門或使用隊組配合完成,在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配合,要求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同時,監測人員在電工協助下,及時進行監測設備、瓦斯電閉鎖、斷電功能的調試工作。

6、通風部監控組在安裝監測設備時要實現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同時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設備的設置及線路的敷設、吊掛要符合質量標準化標準要求。在使用監測設備前必須進行調試,合格後方可使用。

二、交接驗收、交接驗收工作由通風部、監控組和使用隊組負責人進行交接驗收,並辦理交接手續。

三、使用、維護

1、監測設備移交後由所在隊組負責管理和使用。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電纜由使用隊組指定專人負責按規定倒移。發現問題及時與通風調度和監控組聯繫。

2、拆除、改變或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或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由作業隊組制定安全措施,經相關部門或礦總工程師批准後方可進行。

3、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一次,井下使用6個月升坑檢修1次;甲烷傳感器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測試結果報通風部技術組。

4、瓦斯員必須每天檢查瓦斯。一氧化碳、風速等傳感器是否正常,如果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通風調度,監控組與兩者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值時(±0.1%CH4),先以讀數較大者最爲標準,採取安全措施,通風部監控組必須在8小時內對兩種設備調校處理完畢。

5、使用瓦、電閉鎖的地點,瓦斯探頭報警、超限斷電及設備覆電履行以下彙報程序:

(1)瓦斯探頭出現報警時,瓦檢員必須立即停止現場作業,覈查瓦斯濃度,向通風隊值班人員、通風調度和礦調度彙報,礦調度接到彙報或發現監控終端瓦斯達到報警點,分別彙報通風部、調度室主任或礦值班領導,由通風部值班部長落實查明原因,並採取處理措施。

(2)瓦斯超限斷電時,瓦檢員必須立即通知作業隊組停止作業,將人員撤到安全區域,檢查瓦斯濃度,並向通風隊值班員、通風調度、調度室進行彙報,跟班隊長或組長向隊值班人員及礦值班領導、調度主任、機電部長及通風部長彙報。然後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3)當現場瓦斯濃度降至允許覆電濃度時,由瓦檢員檢查後向通風隊值班隊長、通風調度和調度室進行彙報,通風調度和調度室分別向上條所規定的人員彙報,礦總工程師覈實通風、瓦斯正常並具備覆電條件後下達覆電命令,調度室按《正益煤業停、送電管理規定》進行人工覆電工作。未接到覆電命令嚴禁覆電。

6、監控機房實行實時監控全部採、掘工作面的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當出現瓦斯超限報警、斷電、無信號、局部通風機停風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報告通風調度和監控組長,並作好值班記錄和臺帳。

7、監控室保持乾淨衛生,按時打印報表,監測日報表必須經監控組值班人、通風部值班幹部、總經理和公司總工程師審閱。

8、監控機房、礦調度、監控終端計算機必須實現瓦斯超限聲光報警功能。

9、對全礦採、掘、開隊組(包括皮帶巷、集中抽水點)全部實現全電壓斷電,監控組必須建立健全瓦斯斷電試驗報表 、臺帳,相關負責人簽字。

四、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1、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覆電濃度、斷電範圍的規定見附表1.

2、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1)採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按通風部編制的《採煤工作面通風設計說明》設置。

2)採用串聯通風的採掘工作面按通風隊編制的《採掘工作面串聯通風安全技術措施》設置。

3)開掘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按各開掘隊編制的《作業規程》中有關規定設置。

4)位於迴風流中的機電硐室甲烷傳感器在進風側的3—5m處設置。

3、採煤機、綜採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表或懸掛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瓦斯濃度 ≥

1.5%時立即切斷採煤機電源。

4、遠距離巷道掘進,每500m—1000m巷道增設一個甲烷傳感器。

5、瓦斯涌出異常地點安設甲烷傳感器,實現報警斷電功能。

6、每一個盤區、一翼迴風巷及總迴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甲烷傳感器和風速傳感器;礦井主要通風機安裝設備開停傳感器,風硐安裝壓力傳感器;局部通風機安裝設備開停傳感器。

五、井下監測系統或裝置發生故障時,必須立即進行處理,在井下無法處理時,必須在8小時內更換,斷電裝置應在8小時內修復,否則必須停產修復。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監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17的有關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需停止裝置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批准後方可進行,否則按事故追查落實。